为什么我要上书中央和各区域领导(之二)


 

(二)

黑暗统治、触目惊心

——合理化建议报告五十八:关于建立判定地区社会黑暗统治的警报制度的报告

——合理化建议报告五十九:关于要求上一级区域解决下一级区域黑暗统治问题的报告

 

统治一般指政府行为及法治行为。如发展公有制企业、公有制医院、行政执法、政府基建招标投标、干部人事行为等,这些行为从广义上来讲都是统治行为。所谓的黑暗统治是政府行为及法治行为不达标或不及格的行为。现在举例给予说明:

 

1、我走进了黑暗统治区的亲身体会

——我发现中国的案件不公正率不仅超过100%,甚到介于150%200%,如一个案件有时有好几处不公正,如久拖不决,判案不公,执行不到位等等

 

我一生中碰到的案件不公正率超过200%。我估计中国的案件不公正率不仅超过100%,甚至介于150%200%,如一个案件有时有好几处不公正,如久拖不决,判案不公,执行不到位等等。现举我碰到的案件的实例给予说明:

1关于违章建房侵犯合法人权益案

——《告状无门  天理何在》之一

    一、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   维护合法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

请求县规划局立即采取措施制止陈长兴违章建房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报告

县规划局、北岙镇政府:

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县信访办:

侵权人陈长兴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在翻建旧房扩大地基手续未办完善的情况下,侵犯了我家的合法权益。

根据建房审批的有关法律程序规定,首先建房人必须经过当地政府的调查批准,再根据县规划管理局的审批,并且凡是改建土地必须经土地管理局审批(文件确实,有据可查)侵权人陈长兴旧房基墙脚离我屋壁脚原有11.5米宽,当中有一条公共小路,历史长久,当地邻居均可为证,侵权人陈长兴只经过县规划局批准,而未经当地北岙镇和县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就擅自建房,违反了建房的审批法律程序,致公众舆论和我家的劝阻充耳不闻,明目张胆侵占了公共小路,使新房地基沟离我墙壁脚约30公分左右,而我房屋墙脚有23米高,且有四层楼,压力很大,而他深挖地沟约1米,并且沟下向我屋基处倾斜,最底部离屋基处只有10公分左右,致使我屋基搞抗压力必定大幅度,如果他房屋建成,这样重的压力,必将大大影响我地基的抗压力,因而很大可能造成房屋结构变型,出现墙壁倾斜的严重后果,一遇台风就有可能倒塌的严重潜在危险。另外,新建房也必须考虑隔壁邻居的采光、通风、排水、防火、防偷,公共通路等问题,对此我家多次向县规划局反映情况,至今未得到明确的答复,而且我们也和侵权人屡次交涉不仅无效果并遭漫骂和武力威胁而且还受到无理取闹,因此要求县规划局立即作出书面裁决。

我们的要求是:

⒈要求县规划局责令侵权人停止施工,并拆掉违章的墙壁,待纠纷解决后才允许施工。

⒉要求县规划局责令对方按法律程序办好建房的各种手续,并要求县土地管理局、北岙镇政府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做好办理手续的调查取证等一切工作。

⒊要求县规划局按城建规划的有关条例和事实情况(如留小路、考虑建房不对我房屋结构造成影响等等)。重新办理建房许可证,并规定两屋间距除排水沟40公分外,旁边应留有一条至少为80公分的路给人通行和防止对我房屋的进一步损害。(当然要求80公分的间距是在侵权人已对我屋基沟造成影响的前提下提出的,如果他当量知趣的话,可以不要求间隔这样的距离)。

⒋要求县规划局责令对我屋基造成成影响的侵权人必须担保我房屋廿年不出事故,并适当赔偿损失(因我屋建成七年以来经受住无数台风的考验并无半点异样)。

以上请求,如无不妥之处,望请纠正,并希望县规划管理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做出公正的裁决决定。

我屋建房手续完全健全,而且建房时均无遭到任何阻碍,假定有不健全处,我屋建筑时间近七年,远远超过了诉讼期限所规定的两年时间。不受法规政策的制裁。

 

要求维护合法权益人:

余可天    南碎花  余荣星  

       一九九一年七月九日

    二、关于控告县规划局局长许曹乐等有关同志玩忽职守的报告

 

关于控告县规划局局长许曹乐等有关同志玩忽职守的报告

包书记、叶县长、蔡后良、沈茂斌、金余道、县纪委、县组织部

县监察局、县信访办、县人大:

我们现在北岙镇十字巷三十弄1号,房屋为四层楼,建于一九八四年,与被告陈长兴旧房屋毗邻,两房相距约1.1米至1.3米,之间有一条约0.8米宽的公共小路,当地邻居均可为证。今年六月份,陈长兴拆除旧房,准备扩建新房,因此向规划局申请办理建房手续,县规划局的有关同志(与在县农行工作的陈长兴儿子陈海森是同学)玩忽职守,未经认真调查、知法犯法、违反了有关规定,给建房人办理规划许可证,并对建房人的违章建房熟视无睹。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2条,关于建房审批法律程序的规定,该局有关同志在无北岙镇政府和县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就擅自准发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开工手续。据了解,任何建房都先经过北岙镇政府批准(唯有陈长兴建房没经过北岙镇政府批准),很显然是该局有关同志的玩忽职守所造成的,而且他们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3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的规定,在未经隔壁邻居的同意下,就擅自将公共道路的70公分批给建房人使用从而罪加一等。

在建房人未开工前,我们就已发现建房人的违法迹象,就和建房人多次交涉,主张权利,均无结果并遭漫骂和无理取闹。同时屡次向县规划局反映情况,请求主持公道。但是该局竟然置之不顾。何况,据调查,建房人也违反了县规划局所签发的建房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现在建房人竟然不顾我四层房屋和23米高墙脚的压力,竟明目张胆侵占了公共小路约70公分,离我墙脚约30公分左右深挖地基沟约1米,而且地基底部离我房屋地基0.1米左右,因此必将大大影响屋基的抗压力,如果他房屋建成,必定严重影响我屋基的压力,从而可能造成房屋结构变型,墙裂壁倾,以致倒塌的危险。对此我们数次向该局反映,而且该局也明知建房人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但竟然不顾我房屋的危险,也未作出拆除的规定,而只让建房人后边墙壁移进10公分,但是还超出其许可证规定的25公分(向叶县长汇报时的数字),因而严重危害了法律赋予保护公民的通风、采光、排水、环境卫生、通行和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而且局长许曹乐口口声声以《城市规划法》为准则,但他的做法却是违反了城市规划化的要求,他说离你墙壁多少公分这是我的事,道路批不批给他这是我的权,好象有权就有理,权比法大,身为局长,满口胡言,没有秉公办事,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特根据《城市规划化》第43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无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请求各有关部门和领导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对违法有关同志作出处分决定,并责令县规划管理局制止建房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具状人:余可天   南碎花  余荣星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一日

三、对本案件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12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内,未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午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无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四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批准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有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是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或职工,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须有建造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向所在地房地产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建造住宅。

       第四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要与改造旧城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提倡建造两层以上的住宅,禁止占用良田、菜田、道路和城市绿地建造住宅,有条件的城镇,应当由人民政府统一解决用地,统一规划。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需要征用土地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住宅。

       第六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对违法建筑的住宅,予以拆除或没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文件

温土管(1990)第17

              二、城镇居民拆旧翻新,改建扩建应向各县(市)土地管理局、鹿城、龙湾区土地管理分局申请,领取《城市居民建房用地(含拆建)呈报表》,征求规划部门同意,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发给《土地使用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四、一审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余可天,男,50岁,汉族,本县人,木匠,住洞头县北岙镇十字巷301号。

       被告:陈长兴,男,51岁,汉族,本县人,洞头县水产公司职工,住洞头县北岙镇十字巷21号。

       诉讼请求:请求县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事实理由:我们现住房屋为四层楼,建造于一九八四年,与被告陈长兴旧房屋毗邻,两房相距约1.1米至1.3米,之间有一条约0.8米宽的公共小路,当地邻居均可为证。今年六月份,陈长兴拆除旧房,准备扩建新房,未经北岙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通过关系非法取得了建房许可证,尔后,被告于六月二十日开工,却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完全侵占了公共小路,使两房屋基脚相除仅为0.3米至0.5米,且被告又深挖地基约1米,地基向我房基处倾斜,地基底部离我房屋地基只有0.1米左右,而我房屋仅为0.48米深,因此,被告房屋建成后必定影响我的房屋地基抗压力,从而造成我房屋出现结构变型,墙裂壁倾,以致倒塌的危险,又由于被告擅自扩建房屋,已严重影响了我房的采光、通风、排水、防火、防偷等问题,对此,我们曾多次与被告交涉,主张权利,均无结果,现被告仍在继续施工建房。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2条《关于房屋扩建审批程序》,被告扩建房屋未经北岙镇人民政府、洞头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已明知其扩建房屋手续不完备,却依仗个别关第的支持、明目张胆,擅自扩建房屋,已危及我房屋安全,并严重侵犯了法律赋予公民的相邻权,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83条之规定,为维护我的合法民事权益,我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从速作出公下判决。

此致

 

洞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余可天

一九九一年七月

 

五、一审裁定书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余荣星,男,27岁,汉族,本县人,洞头县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住本县北岙镇十字巷301号。

       1991710,本院收到起诉人余荣星的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陈长兴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扩建房屋,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退回原来房屋地基基础上建房。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起诉人余荣星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等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洪求忠

书记员:陈海燕

 

六、一审行政诉状

 

行政诉状

       原告:余可天,男,50岁,汉族,本县人,木匠,住洞头县北岙镇十字巷301号。

       原告:余荣星,男27岁,汉族,本县人,洞头县水产公司职工,住洞头县北岙镇十字巷301号。

       被告:洞头县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局长:许曹乐

       诉讼请求:请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规划管理局履行义务,保护公民财产,责令建房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事实理由:我们现住房屋为二间四层楼房,建造于一九八四年,与陈长兴旧房屋毗邻,两房相距约1.1米至1.3米,之间有一条约0.8米宽的公共小路,当地邻居均可为证。今年六月份,陈长兴拆除旧房,准备扩建新房,在北岙镇政府、县土地管理局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县规划局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就擅自批准给予建房人建设工程许可证。在我们发现陈长兴违章建房的迹象时就数次向规划局反映情况,要求履行义务,保护我家财产不受侵犯,可是县规划局拒绝履行不予答复,在该局的庇护下,陈长兴完全侵占了公共小路,使两房屋脚相邻权仅为0.3米至0.5米,而且陈长兴又深挖地基约1米,而地基壁向我房基处倾斜,地基底部离我房屋地基只有0.1米左右,而我房屋地基仅为0.4米深,因此,必将影响我房屋地基的抗压力,如果他房屋建成,这样重的压力必定使屋基塌陷,而我房基必定难于承受我四层楼房及23米高墙壁的压力,从而造成我房屋出现结构变型,墙裂壁倾,以致倒塌的危险,又由于建房离我房屋很近,已严重影响了我房的采光、通风、排水、防火、防偷、环境卫生等问题,对此,我们曾多次与县规划局交涉,主张权利,均无结果,现陈长兴仍在继续施工建房。因此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土地规划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我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认为县规划局的具体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理由是:

一、县规划管理局把道路批给建房人用,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侵犯了我们的通行权。

二、县规划管理局没有对建设工程有及时实行规划检查,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已知建房人违章建房打好基础时,在很容易改正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制止建房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致使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且规划管理局对我们的申请履行保护我家财产不受侵犯的要求,拒绝履行不予答复。

三、县规划管理局签发的规划建设许可证,没有任何规划设计要求,违反履行自己的业务,致使建房已影响我房的采光、通风、排水、防火、防偷、环境卫生、通行等问题,违反了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四、县规划管理局在相邻权和要求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的争议还没解决以前,就擅自主张对已停止基建的房屋允许继续施工,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我家的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侵犯。

五、县规划管理局对建房人非法占用部份土地建住宅的,没有采取拆除的手段,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综上所述,我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第五、第七条款的规定,特此起诉。

 

此致

 

洞头县人民法院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日

七、一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1991)洞法行告字第2

       原告:余可天,男,50岁,汉族,本县人,木匠,住洞头县北岙镇十字巷301号。

       被告:陈长兴,男,51岁,汉族,本县人,洞头县水产公司职工,住洞头县北岙镇十字巷21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接到原告余可天、余荣星的起诉状,原告余可天、余荣星认为:建房人陈长兴未经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洞头县规法局则擅自批准陈长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了房屋的结构变型以及采光、排水、众人通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可天、余荣星之涉及到土地的权属纠纷,因此,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余可天、余荣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八、上诉温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状

 

上诉状

       原告:余可天,男,50岁,汉族,本县人,木匠,住洞头县北岙镇十字巷301号。

       原告:余荣星,男27岁,汉族,本县人,洞头县水产公司职工,住洞头县北岙镇十字巷301号。

       被告:陈长兴,男,51岁,汉族,本县人,洞头县水产公司职工,住洞头县北岙镇十字巷21号。

       诉讼请求:请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事实理由:我们现住房屋为一四层楼房,建造于一九八四年,与被告陈长兴旧房屋毗邻,两房相距约1.1米至1.3米,之间有一条约0.8米宽的公共小路,当地邻居均可为证。今年六月份,被告拆除旧房,扩建新房,有建设工程许可证。被告不顾我家的劝阻和公从舆论,完全侵占了公共小路,使两房屋基脚相除仅为0.3米至0.5米,且被告又深挖地基约1米,而地基壁向我房基处倾斜,地基底部离我房屋地基只有0.1米左右,而我房屋地基仅为0.4米深,因此,必将影响我房屋地基抗压力,如果他房屋建成,这样重的压力必定使屋基塌陷,而我房基必定难于承受我四层楼房及23米高墙壁的压力,从而造成我房屋出现结构变型,墙裂壁倾,以致倒塌的危险,又由于被告建房离我房屋很近,已严重影响了我房的采光、通风、排水、防火、防偷、环境卫生等问题,对此,我们曾多次与被告交涉,主张权利,均无结果,现被告仍在继续施工建房。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73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破坏的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我们于625日上诉洞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让我们向城市规进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倒人民政府等申请解决,并裁定不予受量。

我们对打民事官司,还是打行政官司的问题反复征求温州市及洞头县的数名律师,亲深入研究了城市规划法。

我们认为被告应是侵害人陈长兴,理由是:

一、城市规划法规定由县规划管理局负责处理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⑴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⑵影响城市规划。但现在我们不知道他是否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告他影响城市规划,而是认为侵害我们的合法权利。

二、我们也去了行政审判庭,和庭长反复研究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虽然似乎唯一可套的只有一条:认为行政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但是现在县规划局也没侵害我们的人身权或财产权。

三、县规划管理局已明确表示不理裁我们。

对此,特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审查,不要让我们有冤无处诉,有状无门告。

现在建房人仍在施工中,特申请证据诉讼保全,请求洞头肢人民法院能先出面制止一下。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九日

 

九、回到圆点,请看腐败问题大团园

我认为本案中是建房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认为他建房影响我房的安全性能,因此我认为此案应是民事案件。

我们去信访局信访,信访部门也派人来看了,结果没有处理。这是第一处腐败行为。

我们去县人民政府的规划部门,它们表示不处理,我认为这又是第二处腐败行为。

我们打了几次官司,结果我们的诉讼被驳回。

我们去了县人民政府,县府认为这应由县规划局处理。

我们又上诉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又被驳回。

我真搞不懂,象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难道要我们去上诉县政府,让县长当被告吗?

我认为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率由于有冤无处告,告状无门这是很严重的腐败行为,所以本案就凭这一点,其不公正处理率为100%,再加五处的不公正率,那么本案的不公正率总和达到600%

2、叶元金冒名签收及隐匿发给我的电报造成我的经济损失,到现在时过九年,检察院就是不查冒名签收者,使我打官司没有被告

    ——“告状无门,天理何在”之二

一、关于衢州市粮油贸易商行诈骗及抢劫鱼粉案和叶元金冒名签收及隐匿电报等两起事件的情况反映及要求妥善解决的报告

 

关于衢州市粮油贸易商行诈骗及抢劫鱼粉案和叶元金冒名签收及隐匿电报等两起事件的情况反映及要求妥善解决的报告

 

县政府、县体改委、县公安局、县邮电局:

       一、两起事件的概述:

       1、衢州市粮油贸易商行抢劫鱼粉案的概述。

       衢州市粮油贸易商行是挂靠在衢州市柯城区畜禽开发公司的一家下属单位,经济性质在营业执照上是全民,实质上是合股经营。据衢州市畜牧兽医站副站长郑雨土和衢州市实验饲料厂黄根友说:“这个单位在衢州市已诈骗成功好几批鱼粉,在当地的‘名气’很大。”另据温州市长途运输公司货运一公司第三营业所董银富说:“我所运往这个单位的六批货都出了大问题,”从这些人反映的情况看,这个单位的诈骗之所以屡屡得手,与当地公安及司法部门的处罚不严,暗中保护有关。正是这样,他们的胃口才会越来越大,公然无视法纪的尊严,从诈编而发展到顺手牵羊、明目张胆的拦路抢劫。

       我们认为,该商行几次诈骗成功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供方单位按照合同送鱼粉到该单位。但后来供方单位没人敢发货给他。故该单位另谋发财新思路。这个思路是先在洞头生产少量鱼粉,因数量少,不好单车运,故要请温州市托动所与发往其它单位的鱼粉拼车,当车经过这个单位时,来个顺手牵羊,哄骗强制卸下,并立即往外销售牟取暴利。思路是行动的先导,为了“致富”,他们就按照发财新思路去付诸实施。先派两人在洞头生产5吨鱼粉,同时四处打听而知道本公司有一批鱼粉发运到衢州市(需方单位是衢州市饲料厂,数量是8.9吨,总金额29370元)。为此他们找到装有本公司鱼粉的洞机312号与我们一起合运,这是他们预谋抢劫成功的第一步。当船到温州灰桥码头后,又向温州市长途运输公司货运一化司第三营业所董银富请求与我们公司鱼粉拼车。这两人对“董”巧言绘色做了一番思想工作后,于是“董”答应拼车发运。427,当车先到该单位,货即被他们哄骗抢劫成功。

       2、北岙叶元金冒名签收及隐匿电报造成鱼粉损失近2万元的情况概述。

       本公司法人代表余荣星原挂靠在洞头县海洋资源加工厂。1993526与长兴县天平华园颗粒饲料厂签定了一份鱼粉合同。发货时间为51515 日,故余即回洞组织生产。不料,该厂在签合同的几天后因变更企业体制而把企业承包给外地人,为此,该厂原合同签定人李德财给我拍了一封电报。电报中的收报人是写“洞头县海洋资源加工厂   余荣星”电报的内容是“我厂已由外地人承包请停止送鱼粉今后再议李德才。”这封电报于6417.54时被洞头邮电局接受。最后这封电报被北岙叶元金签收,在邮电局的签收单上写上与收报人的关系是工友。这纯粹是胡乱编造,而且这封如此重要的电报被签收人叶元金搁在一边置之不理,视如儿戏。结果,我们蒙在鼓里,不知情况有变。而按原订货合同生产鱼粉(8.15吨,总金额22525元)并发往需方单位,后来给我们造成了损失近2万元。

       二、两起事件发生后,我们所做工作的情况简介

       (一)对鱼粉诈骗抢劫案的工作情况简介。54公司了解到鱼粉还未送到需方单位,56公司潘副经理按线索顺藤摸瓜寻到货物是在衢州市粮油贸易商行。该商行负责人也表示承认货在这里,但以借口拒不归还,交涉未果。我们去本县公案局报案,办公室的人员说这是衢州市管辖。519我各潘副经理要求衢州市下街派出所和柯城区信访办公室解决这起事件,但均无济于事。同时与抢货单位再次交涉,仍无一点成效。

       (二)对冒名签收、隐匿电报案的工作情况简介。

       上访县邮电局,被拒绝赔偿。聘请律师上诉法院,但不知道收报人是谁,无明确被告案件不能成立。要求县邮电局复印电报给我们,但遭拒绝,说只有法院、公案局才能查询。

       三、我们的要求

       (一)对鱼粉抢劫案的要求

       要求县公案局受理此案。因为该商行的犯罪起点是在洞头,而且在洞头能拼船运货,这就决定了整个案件的根据转折点是在洞头。而其他地方,如温州、衢州则是顺其自然而已,因此不能认为此案的根本点是在衢州,所以县公案局应予立案。

       (二)对冒名签收、隐匿电报案的要求是

       1、县邮电局应把收报人的名字及其详细地址告诉受害者,因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2、起诉收报人后,受害者如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县邮电局应适当赔偿损失。不能死抱着无理的条条规定不放。如果都按照规定办理的话,本县的全部鱼粉产品都不能运往外地。

一、根据事态的发展,本公司的打算

如果本县各有关部门推卸责任互相踢皮球拒不受理,从而不保护本县企业的合法权益及财科长,我们的公司的打算是:

 

1、关闭公司,法人代表准备离乡去外就业谋职。

2、向全国各省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电视台、报社等有关部门做如下通报

⑴近几年,我县鱼粉生产的详细情况。

⑵鱼粉产品的各种配方。

⑶我县如何应付上级各有关部门的质量检查监督。

具体通报时间为71日。

 

洞头县星海经济实业公司

(注:此公司为我创办,老早就应这两起事件出来后不得不关闭)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洞头县检察院有案不查,腐败又会擦屁股,真是腐败透顶

我们得知电报被冒收后,邮局说要公安、司法、检察院的证明才能查。

我们去公安局,有一位副局长说冒收案件是由检察院查的。

我和我公司副经理及其他好向位同志去了检察院,科长和有一位名何荣的办事员也在。

他们收了我的材料,也没打条子,催了好几次,找了检察长,到现在也没给我们查。

所以我认为洞头县检察院有案不查,而且他们没给我们打材料收条,所以检察院是腐败又会擦屁股。

检察院不查电报冒收人,致使无法起诉案件,所以本案的不公正率的应加倍。应以200%来计算。

3检举一个临时工转正考试的偷漏卷行为,永嘉县纪委拒不理睬,不知公道何在?

——“告状无门,天理何在”之三

一、病入膏肓  如不惩治  国将不国

——检举章烂漫临时工转正考试接受漏卷的违纪行为

病入膏肓  如不惩治  国将不国

——检举章烂漫临时工转正考试接受漏卷的违纪行为

 

㈠事情经过。

1999年永嘉县计生委组织的临时工转正考试的前,章烂漫说:“今年的第一次考试,有一人平时成绩不好,但怎么会考上呢?这里面肯定有漏卷行为,这一次考试前我也去了解一下情况,如有漏卷的话,我要送些钱。”我本身就不赞成她的这种做法,但也不能奈何。在考试前的一个星期,我去永嘉县罗东乡,他说:要去叶主任家看看,我也陪着她去,到了上塘镇,她去买了几斤肉。于是我们就去他家里。正好今年考试是叶主任与几位同志到外面出卷,他与她答成了口头协议。出来后,我就一直反对她的这种做法,反对的目的是:一,这种损人利己的做法我是不能接受的。二,如考上,明年分手的可能性很大,这点早就与章烂漫讲过,我还讲过她今年有工作变化,有喜事。为何当时没有采取强硬的手段加以阻止呢?一是我与她同居了怎么长时间是人所共知的,尤其是罗东乡的同事。如果她要视贞操如儿戏,是面临着很大压力的。二是我被她利用,知道了她的整个作案过程。我同时也作好了她变的准备。

我们从叶主任回来后,她就一直住在我那里,在考试前的一天中午1220分左右,突然一个电话来,章料漫拿起笔,记下了一些东西,挂完电话后,她说是叶主任挂来的,这是接受漏卷的经过。

后来的情况变化是我被迫上告,先是讲了章烂漫的整个作案过程,但是迫于她父母的严重压力,及考虑到无故对漏卷者(领导)所带来的伤害,况且自己又是一个人在温州等多方面的原因,不得不与章烂漫配合,重新应付永嘉县纪委。

㈡证据如下:

     章烂漫接受漏卷时的现场记录。

     章烂漫应付永嘉县纪委的假证据。(已送永嘉县纪委)

     有与章烂漫谈话的录音证据。

     有与漏卷者的谈话的整个录音证据。(谈话是描述整个作案过程)

     有章烂漫组织五六人威胁恐吓我的案件。(有现场目记者)

㈢漏卷受卷行为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公平竞争、择优录取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是人世间天经地义的基本准则;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是我党领导全国人民的根本保证;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是振兴中华的治国良方;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也是封建皇朝的一贯做法。由于送贿收贿有时是在没有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因此尚属浅层次腐败的话,那么在这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的漏卷受卷行为就应属于深层次的腐败问题,所以说病入膏肓,如不严肃处理,它将造成“坏我党风蔑视法律民心不服天理不容国将不国”的严重后果,希望组织部门务必加以严肃处理。

二、放纵犯罪  还是惩治犯罪行为  拭目以待看结果

——关于629日对我威胁恐吓一案的详细报告

放纵犯罪  还是惩治犯罪行为  拭目以待看结果

——关于629日对我威胁恐吓一案的详细报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中派出所:

呈送温州市委书记蒋巨峰、市长蒋兴中,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检察院,永嘉县计生委,罗东乡党委 

(注:此文根据需要将与很多文章一并送达中央省市有关部门)

       2000629下午443分,先是有一疑问电话挂来,(邮局技术鉴定)其电话号码是8237828,有一男同志说:“我今天要到你这里来”。我说:“是否马上来,他说:“不是”,我认为这是629威胁恐吓一案的前奏曲。

       629晚大约10点左右,外面有人敲门,当时我光着上身,我去开门,大约有四五个男同志站在门外,问:“余荣星在不在”。我说:“你们有什么事情。”有一人(可能是罗东乡章烂漫的弟弟)说:“出来跟你说句话。”我一看,事情不妙,是死是活,总要把衣服穿起来再说,我管自己跑进来穿衣服,随后这几位男同志强行闯进来,从外门一直闯到内门内。我穿好衣服,章烂漫的弟弟说:“出来跟你说句话。”我说:“不要出去。”章的弟弟说:“在这里说也可以。”他说:“你最近做了什么事,你知道吗?”我说:“知道。”他说:“知道就好,既然知道,你知道今后怎么做。”我说:“知道。”知道了,那么我们就走了,最后另一人恶狠狠地说:“如再这样,今后打断你的双手双脚”。

       我于他们走后,当天打电话给110报警,并到鹿城区市中派出所报案,他们也做了记录,根据市中派出所那位同志的意见是写一份详细报告。

       到市中派出所回来后,我发现附近的邻居(约36号左右)一班人正在喝酒,他们目睹了整个案件的过程,他们说:“有一位女同志,那个罗东乡女的,有两个女的,站在门口,其中有四五个男的。”注:我现在的邻居与我没有亲情关系,我原是洞头人,原在洞头县委工作,只不过暂时租在这里。

       为什么章烂漫会对我进行威胁恐吓?本人准备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永嘉县罗东乡计生服务站章烂漫本人违法乱纪触犯刑律品德败坏等十大问题,这就是事情的原因之所在,检举腐败行为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中国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检举人的威胁恐吓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在我的一生经历中,几乎所有牵涉到正义与邪恶的事情都是正不压邪,而要对这种邪恶进行反击的话,都将付出高投入(钱)的代价,唯有这一次,与邪恶的较量,付出的将是低投入,既是低投入,但也是付出高额的代价,得到的是威胁恐吓等巨大的精神损失,今后随着事态的发展,我也许得到的是身体上的报复,甚至献出整个生命,如我的一生仅是正不压邪,那我将枉为人世,活在世上还有什么意思,那我们的国家也将是国将不国。

       威胁恐吓(选择夜间,有四五个男的,强行闯入),明目张胆,登峰造极,胆大包天、视我共产党的执法机关为阿斗,如不严厉处理,势必国将不国。

       希望温州市鹿城区市中派出所必须依法对“对我威胁恐吓一案”进行严肃处理,正如本人所说的“在我的一生经历中,几乎所有牵涉到正义与邪恶的事情都是正不压邪”,为了表彰温州市鹿城区市中派出所的依法办事,一心为民的良好风范,本人将以公开信的形式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在市内进行张贴,全体市民将拭目以待。同时根据现在颁布的可以追究精神损失的有关法律,本人拟将上诉法院附带追究本案犯罪人赔偿对我威胁恐吓所造成的一生精神负担(精神损失)费。

                                                                                             本案受害者:余荣星。

                                                                                                                传呼:98208190

三、状告警匪一家陈朝晖

状告警匪一家陈朝晖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公安局:

         社会主义警察的本色是匡扶正义,惩治犯人,维护社会治安,处理本辖区内治安和刑事案件,为民服务。但是温州市鹿城区市中派出所陈朝晖却是一个警匪一家的人,初看是一个蛮不错的人,但却是一个披着羊皮的狼。为何怎么说呢?

       让我们把事件从头开始说起,2000629,因我要检举章烂漫的考试舞弊行为,罗东乡计生指导服务站的章烂漫组织一班人来威胁恐吓我,从而构成了“威胁恐吓”的刑事案件,我于不久后把此一事件写成了《关于629对我威胁恐吓一案的详细报告》,并且又写了副标题(放纵犯罪  还是惩治犯罪行为  拭目以待看结果)等,我拿到派出所里,弄来弄去最后是他接了报告,可能与他负责本辖区有关。从此以后,我去找了好几次,有一次他说是还没找她;有一次找她时,她说要挑选一个时间去;再找他时,他说:“现在人口普查很忙,待以后再说”;这样子过了好几个月,我感觉很气,派出所办事怎么会如此拖延,而且我还感觉到这个事派出所今后可能不管了。

请问各位领导:难到要等到出现流血事件的人命关天时,派出所才出来管?再问各位领导:难道你们培养出来的警察,就是如此一点不负责的态度来对待人民?如果我们都让法罪嫌疑人为所欲为,消遥法外,那这个社会象什么。当时我内心里的目的是:只要派出所挂一个电话,也不一定要做案件调查,一个电话我就心满意足了,可这又是毫无结果,求之不得的事。为什么我们搞了5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还是这样一种服务态度?难道就象古之俗语“衙门八字开,有钱无理莫进来”所说的一样?

915左右,陈朝晖和同事及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办事员来叫我去办暂住证及缴暂住费,我趁此机会说起此事,他以此事无证据而拒绝调查此事,为此我据理力争说:“一是那天晚上有五六个人来;二是隔壁邻居都在;三是有两个女的在外面,其实那份报告写得很详细,还有好多证据。”为此我们争论了起来,真是老虎屁股摸不得,陈朝晖恼羞成路,一边走一边说:“此人很老,叫主人家不要租给他,叫他搬走。”此话隔壁邻居也听见,下午刚走没多久,主人家就来叫我搬走。由于他的干涉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按照我的计算达8万元左右。

总结起来说,陈朝晖的罪有三条:

⒈不讲政策。来说办暂住证时,我说:“以前我已办了一个暂住证,要缴50元,太贵了。”他也不表示态度。其实有关文件发了有一段时间了,从817日后,立即停止收取务工费和暂住证工本费。他不讲政策,颐指气使,有意激化矛盾,乱讲乱嚷,毫无办事水平,好象是地主进来催收租的一样。

⒉玩忽职守。对“威胁恐吓”的刑事案件置之不理。

⒊侵犯人权,欺付外地人,造成他人严重的经济损失。

所以说:“陈朝晖是警匪一家的人,如不严肃处理,必将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激化不良后果。”

四、检举人和被检举人你来我往争斗闹得不可开交

相信永嘉县纪委不会坐山观虎斗谋取渔翁之利

检举人和被检举人你来我往争斗闹得不可开交

相信永嘉县纪委不会坐山观虎斗谋取渔翁之利

1、检举人和被检举人你来我往的争斗情况

1)检举人进攻

20003月份左右上告永嘉县纪委,检举章烂漫的考试舞弊行为,可谓是情真意切:一说自己去过叶主任(漏卷人)家;二说那天电话挂来;(不是用自己手机);三说亲自见过章烂漫抄写考试题目,且保留着那张纸。四说有漏卷人和受卷人的录音磁带。五说去过永嘉七都乡找过计生指导站的一个名叫满满的人,并且向她讲过章烂漫考试的舞弊行为。

2)被检举人反攻,检举人撤退

被检举人知晓我去上告检举后大举反攻:反攻的策略有:一是糖衣炮弹;二是美人计;三是兵不厌诈;四是拖到考试名单公布使生米煮成熟饭;五是抬出领导(近日无仇平日无冤)使我下不了手。所以我再三考虑后撤退,理由是:一是其父有威言在先;二是一个人住在温州,难以抵挡今后出人意外的反攻报复;三是使与我无辜的漏卷人受害,使我于心不忍;四是与被检举人的反攻策略有关;五是于我无利,而且还劳身伤财。与被检举人的共同谋划下,我去永嘉县纪委,把原来铁真真的事实说成只是怀疑而已,而且为了应付把真说成怀疑,章烂漫还弄来了一张章烂漫所抄写的几个题目,说这一张纸是我怀疑她漏卷的一方面原因,其实上述所写的,考试题目一个没有,有真正考试题目的一张却没拿出来。

3)检举人准备进攻,被检举人先下手为强,大力反攻

我准备再次进攻时,先只是向计生委挂了电话,当天晚上大约10点左右,章烂漫在我还未开始进攻之际,就发生了对我的“威胁恐吓”一案,说今后要剁手剁脚。

4)检举人冒险进攻,永嘉县纪委表示目前不能立案

俗语:“人活一口气”,威胁恐吓后反而使我鼓气了勇气,再次向永嘉县纪委检举,永嘉县纪委的信访室主任已更换,新主任说:“你已写成了书面文章,必须要证据确凿,有准确的时间和地点,否则就变成了诬告,如果事实是真的,我们要处理领导,但是你不能一会儿说是真的,一会儿又说是假的,我们永嘉有七八十万人口,如果都象你这样,那我们的工作就不要开展了,所以你现在必须要拿出确确实实的证据,我们才能立案。”我说:“只所以当时真变假,是考虑到上告后的后遗症,因为在温州只我一个人,我上告后对方报复,怎么办?你们永嘉县纪委又不能派人保护我,现在我决定拿证据,而证据放在洞头家里,过一段时间我才回去拿”。

㈡我对几个问题的内心自白:

⑴“鹬蚌相争,渔人得利”的问题。

作为公检纪司法部门,有案件出来才有收入,如法院立案,才有诉讼费收入,而这案件中有很多是双方争斗引起的,这叫做“鹬蚌相争”,而后总有一方先缴一些费用给法院,这法院又成了“渔人得利”,这“渔人得利”是正当得利,是应该得的。但个别的“鹬蚌相争”,有一方要向法官送贿,这也叫“渔人得利”,叫他办案时向送贿的那一方拐,这个法官的得利是不正当得利。纪委部门是清水衙门,一般来说无外财收入,出了“鹬蚌相争”的案件,才有人送礼送钱,减少或免其罪责,或叫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江泽民主席对美国记者说:“关于腐败问题,古今中外,概莫能免”,所以我没有理由认为永嘉县纪委不会出现“渔人得不正当利”的情况。

⑵“坐山观虎斗,谋取渔人之利”的问题。

       “坐山观虎斗,谋取渔人之利”与“鹬蚌相争,渔人得利”有点相似,但又更深一层次,那就是“坐和观”,不采取主动行动,“观”的目的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已经“渔人得利”,不得不观,这叫做“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二是想“渔人得利”,如不观的话,三下五除二,生米煮成熟饭,那里还有“渔人得利”。三是触犯“领导”利益,裙带关系上不好交待,这也叫做“官官相护”。总而言之,“坐山观虎斗”多半带有谋利行为。

       ⑶永嘉县纪委是不是“坐山观虎斗”的问题。

       判定永嘉县纪委是否是坐山观虎斗可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这件事属不属于永嘉县纪委的职责所在。如果不是属于纪委管的事情,那坐山观虎斗是理所当然,无可非议的。根据有关规定,考试的舞弊行为属于纪委部门处理的事,所以纪委部门不能坐山观虎斗,否则就是对党和人民的亵渎。第二,需要检举人提供那些情况,永嘉县纪委才不会“坐山观虎斗”。如果只需要检举人提供线索来说,那么永嘉县纪委是坐山观虎斗,为何说?一,检举人反映线索的过程是“真,怀疑,真”。一个人先是说的“千真万确”,然后一下子说成是“表示怀疑”,难道纪委不表示怀疑?二,再来说“真”时,同时也说了被检举人对检举人采取威胁表示,及付诸实施的威胁,又说了已上报公安局,同时也说明了为何从“真”变成“怀疑”的原因。请问:对被检举人的威胁恐吓检举人一案,维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难道就不是你纪委的职责所在?如果不是的话,我想我们就不要反腐败了,纪委应该关门。既然纪委的存在那也说明了维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纪委的职责所在。既然是的话,你们为何不找被检举人?三,被检举人对检举人威胁恐吓一案,难道不是被检举人有问题的证据吗?而且当时为了应付从“真”变成“怀疑”,章烂漫弄了一张假的漏卷纸,这也是证据。既然有证据你们为何不立案?四,被检举人对检举人威胁恐吓一案,已上报公安局,因为报假案是犯罪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纪委应该相信这是真实事件,所以应该要采取一些行动,主动找检举人要证据,可是来一个暂时不能立案?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五,当我说:“由于证据怕给被检举人拿走,所以我把证据放在洞头,回家去以后才拿给你们”,既然有证据,那么你们为何不跟我联系要来拿。因为检举人是尽义务,而你们反腐败是职责所在,请问你们是否尽到了职责?六,我当时在纪委信访室里说:“我打一个传呼给被检举人,通过电话免提的办法,跟检举人说她章烂漫考试舞弊及上告的事,让后套出她的话,这样纪委就会知道她的考试舞弊行为是真的,那么就让你们纪委多了解一个证据。”但是你们加以拒绝,为什么要无所作为,为什么要坐山观虎斗?综上所述,永嘉县纪委是坐山观虎斗,请问你们是否有人拿了被检举人的多少钱,如果不拿钱的话,为何要坐山观虎斗如果需要检举人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来说,那么永嘉县纪委才不会坐山观虎斗的话。那么永嘉县纪委现在的无所作为就不能算是坐山观虎斗。到底属于那一种请各位领导和大家来评。

       ⑷检举人和永嘉县纪委应扮演何种角色的问题。

       章烂漫考试舞弊一案,就考试来说检举人不是受害者,就案件来说是配角和尽义务者。希望不要什么事情都依赖于检举人,把检举人变成“办案者”。永嘉县纪委应该发挥角色作用,尽到自己的职责所在,追究违法乱纪者,是你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对得起党和人民的重托,也只有这样才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所在。

⑸坚持真理,检举人付出了血的代价,永嘉县纪委要是尽到自己职责的话,那么就应该解决检举人所碰到的困难。

①为何说检举人付出了血的代价?检举章烂漫的考试舞弊行为,受到了被检举人的严重迫害,先是制造了威胁恐吓检举人一案,而后不知是不是与派出所的警匪暗通,使得我流离失所,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被迫流浪四方。

②检举人在检举中所碰到的困难是:现在各方面的证据都从洞头带来了,但是录音辅助证据无法重录一份,一是我不能再搞一部录音机,二是现已流浪四方,经济困难,捉襟见肘,不能购买录音磁带。

③尽到自己职责所在的永嘉县纪委,如果连检举人所碰到的这点困难都不能解决的话,那么让我们(各位领导和人民群众)说:永嘉县纪委是不是应该关门?。

⑹对检举人的奖励问题。

         反腐败问题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党和人民的利益问题,如果我们的反腐败工作做不好了,国家就要落后,落后就要挨打,这是被血与泪的历史所证明了的,所以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工作做好。要做好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同时对检举人实行奖励,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对经济案件有财源回收要实行奖励,但对非经济案件无财源回收的也要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被检举人明确知道检举人的更要实行奖励。比如对抓小偷的人要实行奖励,但如小偷拿刀子勇猛反扑的,那对抓小偷的人就要实行重奖,甚至授予英雄称号。如果象我这样为了检举腐败问题花了好几佰元,最后结果弄得流浪四方,如果没有得到任何一点回报,如再加上今后纪委对此事置之不理或屁股坐歪,那就是天下人心寒的事情,今后还有谁来检举腐败问题。纪委工作的展开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纪委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恰如鱼和水的关系。鱼如离开了水,鱼就不存在了,所以纪委也就要关门了。

⑺对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和诬告问题。

检举人检举腐败行为有三种情况:一是提供确实有力的证据;二是认定被检举人有确实行为,但无佐证,比如见过有人送给某人多少钱,这是事实行为,但无录相无录音及书面证据;三是提供情理上的证据,或怀疑证据。我认为不管检举人提供什么证据,都应该表示欢迎,如是后两种的情况,如最后查对有误的话,只要检举人不向外界透露,不构成对被检举人的名誉损失,都不能无故对检举人采取行政和法律制裁。

但纪委的个别人动不动以可能构成诬告的语言来吓唬检举人,我认为这是别有用心的,是对被检举人的一种保护措施。今年不知是在温州日报还是温州晚报刊登过怎么一件事:温州南部的一个县,可能是瑞安或苍南,检举人举报一个厂里的厂长的贪污行为,检举后,纪委查实,最后对每个检举人奖励多少钱,同时纪委说:“这事就这样子了了,今后如再告,以敲诈罪论处”。我想这是一件非常荒唐的事,如纪委怎么讲,那就说明了这个厂长贪污的数额更大,莫不是纪委的什么人收了这个厂长的贿赂,叫他到此为止不要再查下去。检举他人的贪污行为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发现一个可以举报一个,浅者浅报,深者深报,有问题可以再报,报者无罪,怎么能与敲诈罪挂上钩?真是天大的笑话!!!

⑻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要有准确时间的问题。

对提供的证据,我认为首先看是不是事实,如是话,其次再来讲准确时间的问题,因为任何记忆都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变得暂时忘记或模糊不清,一般来说人对质的事情容易记忆,但对量的事情记忆清楚就较困难了。比方说:“有一个人到我家里来,则是肯定的,因为这是质的问题,但对于他什么时间,如再准确到日时则是难上加难,因为这是量的问题。所以纪委如要求具体的准确时间,而把客观存在这一事实不提,这是对检举人的一种刁难行为。打一个比方说:“有人刚生孩子时,时间记得很清楚,但时间长了后,她就忘了孩子的准确出生时间,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这孩子不是她的”。所以对证据而言,关键是看是不是事实,然后再讲时间问题,如准确不到日时,准确到年月或季都可以。

我是否可以公开张贴检举报告的问题。

我认为这是可以的,理由如下:①检举章烂漫的考试舞弊行为不能保密。因为只有我一个人了解整个案件的经过,只有我一个人掌握着证据,纪委如查,被检举人肯定知道则是我检举的,所以无需保密。②我对公检司法纪委机关不信任,所以让大家都了解这件事,形成舆论监督,现在正是大力提倡舆论监督的时候。③章烂漫的考试舞弊行为,证据确凿,不能辨驳,是铁板钉钉的事实,不会构成诬告行为。④从改革者的角度讲,张贴报告是可以:一是这与文革不一样,文革是无法无天的时代,张贴乱贴大小字报可以不要负责任,它是毛泽东想打倒刘少奇的一种计谋,也是四人帮篡党夺权的一种手段,而现在是法制的时代,张贴的内容错了是要付法律责任的,但一张贴就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话,那现在张贴广告的很多,如果要做牢的话,恐怕我们的监狱会关不下,况且现在毛泽东和四人帮都不在了,所以现在张贴大小字报与文革时不一样;二是封建皇朝时,可以把把诉状张贴到自己的背上,可以拦轿告状,而我们现在可能把张贴到自己背上的报告而转移到墙上,这又有何不可呢?黑暗的封建皇朝都可以张贴,那现在光明的社会主义社会有什么不可以张贴呢?又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呢?只有拿些中饱私囊、违法乱纪、屁股坐歪、见不得人的人才怕张贴呢?⑤以前我有许多案件,有理而败或不满意,恐怕是因为没有张贴的缘故。所以这一次要出奇制胜,来个张贴看看。⑥这一次弄得我流浪四方,不张贴心理不平衡。⑦愿意对张贴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衷心希望,并且相信永嘉县纪委不会坐山观虎斗谋取渔翁之利,一定能公正无私地处理此案。

 

报告人:余荣星。

传呼:98208190

时间:2000111

   五、关于检举章烂漫临时工转正考试接受漏卷的违纪行为的报告

关于检举章烂漫临时工转正考试接受漏卷的违纪行为

——病入膏肓  如不惩治  国家不国

送永嘉县纪委、县劳动局、县计生委、参加考试的人

备送永嘉县委书记、县长、省市有关部门。

1、事情经过

199911月左右,永嘉县计生委组织的临时工转正考试前,章烂漫说:“今年的第一次考试,有一人平时成绩不好,但怎么会考上呢?这里面肯定有漏卷行为,这一次考试前我也去了解一下情况,如有漏卷的话,我要送些钱。”我本身就不先赞成她的这种做法,但也不能奈何。在考试前的一个星期,我去永嘉县罗东乡,他说:要去叶主任家看看,我也陪着陆她去,到了上塘镇,她去买了几斤肉。于是我们就去他家里。正好今年考试是叶主任与几位同志到外面出卷,她与他答成了口头协议。出来后,我就一直反对她的这种做法,我们从叶主任回来后,她就一直住在我那里,在考试前的一天中午1220分左右,突然一个电话来,章烂漫拿起笔,记下了一些东西,挂完电话后,她说是叶主任挂来的,这是接受漏卷的经过。

2、为什么检举了以后又不检举了

我今年春天去永嘉县纪委检举章烂漫的整个作案过程,但是迫于她父母的严重压力,及考虑到无故对漏卷者(领导)所带来的伤害,况且自己又是一个人在温州等多方面的原因,不得不与章烂漫配合,重新由章烂漫写一张被误解的考试漏卷题目的假证据来应付县纪委,把真的事情说成是误解。

3、证据如下

①章烂漫接受漏卷时的现场记录。

②章烂漫应付永嘉县纪委的假证据。(已送永嘉县纪委)

③有与章烂漫谈话的录音证据。

④有与漏卷者的谈话的整个录音证据。(谈话是描述整个作案过程)

⑤有章烂漫组织五六人威胁恐吓我的案件。(有现场目记者)

4、漏卷受卷行为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公平竞争、择优录取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是人世间天经地义的基本准则;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是我党领导全国人民的根本保证;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是振兴中华的治国良方;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也是封建皇朝的一贯做法。由于送贿收贿有时是在没有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因此尚属浅层次腐败的话,那么在这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的漏卷受卷行为就应属于深层次的腐败问题,所以说病入膏肓,如不严肃处理,它将造成“坏我党风蔑视法律民心不服天理不容国将不国”的严重后果,希望组织部门务必加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