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方指控,熊、茅二人总共敲诈了橡果国际40万元。针对检方指控的另外25万元,熊、茅二人都认为这是一个圈套。按照他们的说法,去年7月27日,二人应蒋宇飞之邀到某饭店吃饭。饭后,蒋宇飞送给二人两个纸袋,“他告诉我们里面是一部商务通手机、一部好记星和一些资料。”熊川说,他当时感觉袋子很沉,但没多想。然而,就在他们走出饭店包厢时,几名便衣突然冲出,从纸袋内搜出一摞用报纸包裹的现金,共计25万元。
“我们确实不知道里面有钱。”茅以宁回忆,看到纸袋中的现金,熊川当时就惊呆了,“可能是蒋宇飞太痛恨熊川了,所以偷偷塞了25万元陷害我们。”
熊川的辩护人许兰亭在阐述辩护意见时提出,
“敲诈勒索罪”,无论罪名是否成立,还是最后承受怎样的刑事处罚,对熊川来说无疑都将是一场人生悲剧,其年轻的记者生涯都将因此而断送。纵观全案,虽然橡果国际也将面临各方关于是否“设套陷害”的质疑,但毕竟,熊、茅二人的行为已经触及到了法律的底线。
刑法定义下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并交出财物的,则构成敲诈勒索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威胁、要挟的手段,被害人却未产生恐惧也没有交出财物的,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恐惧,行为人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则是敲诈勒索未遂。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逼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的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将要毁坏比勒索财物价值更大的财物相威胁;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
敲诈勒索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注意将手段与目的联系起来认定敲诈勒索罪,例如行为人以揭发犯罪为要挟从他人处获取财物,单就要挟的手段看,并非违法,但是联系其敲诈取财的目的,则构成本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至于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设定的处罚方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最终多少钱算是“数额较大”,多少钱算是“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在
在上述起点的区间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就北京地区而言,北京市高级法院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如此,如果熊、茅二人罪名成立,且法院采纳其40万元的涉案金额,其很有可能面临3-10年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