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廉租住房,市政府日前出台了新的政策,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住房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住房新机制。
廉租房申请
1、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住房保障的对象;(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三)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对于符合以上3个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根据当年用于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情况,可优先选择申请住房实物配租。
特别提醒:按照规定,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住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2、保障面积
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人口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人数为准。
3、补贴标准
暂定为每月7元/平方米。这个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是按照市场住房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的。
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住房维修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核定。
4、时间
廉租住房保障原则上每季度定期组织申请一次。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其他成员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书面委托书。
5、需提供的材料
(1)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3)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4)需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6、轮候排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受理申请地点,将审核意见公示15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对已登记的保障家庭,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当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房源情况,按照申请时间先后予以排队轮候。轮候结果予以公布。
7、年度需复核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提出调整意见,市中心区的上报市房产管理局按程序作出决定。
8、退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廉租住房保障待遇:(一)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满1年的;(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面积标准的;(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享受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在3个月内将住房退回,腾退期间按同类地段市场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申请人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等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应当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依法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