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两项问答


外企所得税两项问答

 

外商投资企业拆迁补偿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问: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的规定,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预提董事会费可否税前列支?

问:企业预提的董事会费可否税前列支?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331号)第六条规定:“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1号)第一条规定,除根据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基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
    由上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董事会费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预提的董事会费没有实际发生,预提的董事会费属于一项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