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秩序与真理


曾有一位网友质问我一个非常现实、有力的问题:“你说人由于受到内外各种因素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因此不能获得绝对正确的知识判断,那么法院所作的知识判断也是不正确的吗?”我说法院所作的判断当然是正确的,而且我们要树立相信法院判决的信念,这样在常理认为我们遭受委屈时才不会有痛苦,只要有“信仰”,法律及其判决始终是一种十分有用的说服和自慰工具。

为什么法院判决被认为是“正确”的呢?是因为法律对人的社会关系、行为准则以及诉讼活动等,都作出了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具体可行的规定,并以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比如对一个案件的处理,如果根据调查取证(认识)过程的不断深入,将开庭审理无限期拖延下去,那么每次调查取证(认识)得到的知识信息(证据)都会被后续调查取证(认识)得到的知识信息(证据)所修改甚至否定。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证“法治”的可行和效率,法律必须对这个诉讼活动作出详细规定,一方面要求符合“事实”,另一方面要求符合“程序”;但法律的首要功能不是维护事实和公平,而是维护程序和秩序,如果某个知识结论符合“事实”而违背了“程序”,这个“真理”性的知识结论就要被无情抛弃。法律规定,进入庭审的任何“事实”信息必须由法官来鉴别“真伪”才有“法律效力”,任何“法律”信息必须由法官来引证适用才有效;如果你不是法官,那怕你的手里握着万千真理也是百无一用。

因此在一个组织有序的社会中,所谓“正确”的东西,所谓“真理”,是鉴别于人所制定的知识“标准”;只要有人为的“标准”,相对的“是非”就容易判断了。这个“标准”是社会管理最重要的一种简化系统,制定“标准”的目的是要使人群社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运转有序。人群社会需要和平安定的生活秩序,不能在重大问题上各行其是、各走其道,因此掌权集团就为其权力覆盖范围内的众生制定出行为规则,按照讲、吵、打的程序方法,以强制力来保证执行。我们不要以为人群社会有和平安定的生活秩序,是因为有绝对正确的知识;而是因为有强权存在和权力安排,才有和平安定的社会秩序。人类最高级的智慧表现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就是能够根据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简化系统,把事情做到“恰到好处”或“适可而止”,而不是根据无穷的知识信息作无穷的知识纠缠(折腾)。有许多优秀的知识分子到官场中去,却当不了一个“好官”,就是因为他们爱用一种“追求真知”和“钻牛角尖”的知识折腾方式,来操作表面上原则性很强而实际上非稳定性、灵活性和超越性、艺术性极高的政治活动。

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没有谁为我们的生活制定过永远正确、不可改动的原则、标准、规范。历史上任何一个想要制定永远正确、万世必行的知识规则和要把绝对真理传之后代的人,无一不以失败而告终,其根本原因就是人间不存在绝对正确的知识。因此拘泥于知识“标准”来折腾自己而失去快乐的人,就是十足的傻瓜。如果某个知识“标准”让我们烦恼和痛苦不堪,就要毅然地超越它,因为它不是绝对正确的,它荒谬的证明可能就在明天,或已经掌握在更比我们聪明、更有知识的人们手里。

(陈嘉珉,200635日)

人生折腾-超越知识:http://www.chinavalue.net/AuthorIndex_Boke.aspx?id=5890#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