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协开发房产居民遭殃 12年案件法院不审理


科协开发房产居民遭殃 12年案件法院不审理

   科协开发房产 主席突然潜逃

   1993年4月23日,黑龙江海伦市科协搞房产开发,科协在与被动迁人张文华签订定的《动迁安置协议书》中,同意张文华拥有的门面房36平方米在新楼建设好以后回迁给她。

   10月份,张文华一家回迁到海伦市科协开发的61.2平方米的门面房。回迁时,科协要楼房配套(供暖)等费用11000元,此时,张文华发现自己回迁的门市房质量出现问题。

   更为糟糕的是到11月份,海伦市科协偷偷的在自家门市房窗户后面安装了一座锅炉,安装锅炉后,致使房内不能采光,当张文华为此前去讨说法时,得知市科协主席王施政因开发房产出现问题,面临外欠大量各种款项已携款潜逃。

   锅炉运行后的噪音污染及采光问题令张文华和家人长期不能正常入眠,身心健康由此受到极大伤害。

   1996年,她只有将这个门市房先后以11000—13000元租给他人使用。

   科协违法建筑  噪音污染扰民

   为了能够彻底拆除违法建筑及锅炉噪音对自己的严重损害,张文华多次找到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反映情况。

海伦市环保局作出锅炉房噪音污染经济赔偿一事的处理决定

   1995年7月4日,海伦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海环字[1995]8号《关于张文华信访市科协商品楼锅炉房噪音污染要求经济赔偿一事的处理决定》,决定叙述市科协在建造锅炉房时未到环保局办理手续属于违法私建。

   结论认定:一、市科协建造锅炉房使用鼓风机、引风机设备未办理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属于违法私建。

   二、鼓风机、引风机所产生的噪音确对张文华现居室造成了污染。

   处理决定:一、由于房权未定,并在张文华搬进现居室过程中有违反动迁协议之争,对所诉经济损失146.883元,我局无法裁定。

   二、建议上访人就其房屋所有权和因其噪声产生的危害,经济索赔科协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到司法机关裁决。

海伦市建设局对市科协安装的锅炉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1997年3月25日,海伦市建设局作出(1997)海建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本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处罚人(科协)自行拆除全部违法建筑物,费用自付。

   对处罚不服可申请复议,也可法院起诉,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伦市科协对市建设局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

   5月14日,海伦市建设局向海伦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科协议。

   海伦市法院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对市建设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一直未执行。

   法庭立案12年 不审理瞎拖延

   1996年7月31日,张文华就违法建筑需拆除和噪音污染等事宜将海伦市科学技术协会告上法庭。

   8月18日,海伦市法院作出(1996)海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

   1999年3月25日,海伦市法院就原告张文华诉科协赔偿一案需技术鉴定,委托绥化地区中院鉴定中心办理。

   6月18日,绥化地区中院做出(1999)绥地法司鉴字第154号《司法技术鉴定书》,鉴定物:张文华房屋后部及相连的锅炉房噪音。

   鉴定目的:该部分漏雨原因及锅炉房影响损失。

   鉴定结论:被鉴定资产为张文华私有房屋(地跨式部分)所能实现的价值应为26.334.00元。

   至今此案已有12年时间,法院也未依法开庭审理,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导致张文华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双方各有诉讼 法院倒向一边

   锅炉房问题成为张文华与科协之间纠缠不断的根源。

   在锅炉房问题未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科协单方面行动已作好起诉张文华的准备工作。
1994年3月27日,海伦市科协作为开发商授权委托施工方赵国志全权处理与张文华之间的债务及相关法律事宜,并将张文华告上法庭。

   5月6日,海伦市法院作出(1994)海经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张文华需给付市科协开发的超面积价款53.371.00元。

   张文华与市科协达成意项,经双方同意张文华在海伦市法院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科协只要拆除锅炉房,保证立即付清剩余款项。

   这份保证书后来不知是何原因从案卷中丢失。

   张文华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后向绥化中院提出上诉,她的理由是:海伦市科协违约,没有还给她新建楼一层36平方米,超出回迁面积价格过高,此楼“后厦子”部分不能与主楼同等价格计算。

   12月2日,绥化地区中院作出(1994)绥经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文华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收钱打白条 最终害苦当事人

   1995年1月19日,海伦市法院执行庭王玉文到张文华家收取第一笔执行款5000元,只打了一张白条。

   9月2日,海伦市法院执行庭邵宝贵找到张文华说,因别人起诉科协,他们交不起诉讼费,你先替他们交2333.33元,顶执行款,张文华当场把钱给了法院执行人员,邵宝贵打了一张白条。

   1996年2月7日,海伦市法院执行庭庭长郗晓波到张文华家收取执行款4000元,还是打了一张白条。

图片是海伦市法院三次收取的执行款给张文华打的白条

   在海伦法院的执行卷宗里,只体现出王玉文上交的5000元执行款,其余6000多执行款已无影无踪,据后来才得知,此两笔款被执行人员贪污。科协更未收到。

   张文华前后三次付给科协执行款11333元,由于海伦市法院执行人员渎职、贪污,她白白承受着6000多元每天万分之5的利息。

   法院判决张文华回迁房多余部分按市场价每平方米2000元付给科协,50000多元剩余款按万分之5付利息。

   1998年9月10日,海伦市法院强制执行掉张文华61.2平方米门面房,张文华应该得到的原回迁前的自住房36平方米,以及36平方米以外已经付出给科协的回迁款全部付之东流,另外还要倒找科协近万元,张文华满含热泪说:这是哪里的公理!法律可以这样任意妄为吗?
直到2007年张文华上访后才得知自家房子是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价格被法院执行给了科协授权委托与张文华打官司的的赵国志。

   为何陆续付房款 主席潜逃是主因

   张文华说:我当时不能及时付清科协剩余房款另有原因,此话我也对法院和科协工作人员说过,因为在我回迁后付给市科协主席王施政10000多元后,他却逃跑了,这样的事也许会再次发生,况且科协本身又没钱,如果法院判决我诉科协案子胜诉,他们欠我的钱怎么还?所以我在等待法院判决后,双方相互清算该找谁找谁。

   法院审理科协诉我欠房款案以后,我多次找法院院长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法院早日对我诉科协一案尽快开庭,把这两个相关的案件放在一起审理,时任院长李兴达同意我的请求,他说:“科协违法在先,民庭判决后一起执行。”

   可不知什么原因,他们把我的房子提前全部给执行了。

   房子被低价执行 11年后才知道

   张文华找到执行庭询问自己房子是按多少钱给执行的,执行庭副庭长吕振秋说:“你的卷已经丢了”。 张文华说你们已经执行过的钱打的白条怎么办?吕说:“法院有规矩,谁执行的归谁所有。”

   随后,张文华找到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敖丙慧,谈到案卷被执行庭弄丢一事,敖丙慧说:“法院丢卷是常事,丢也就丢了。”

   张文华说:多年来,我无数次恳请海伦市法院尽快审理诉科协私建锅炉违法一案,一直不能如愿。

   2001年我再次找到法院院长,要求民庭审理此案,请求执行庭调我被执行一案的卷宗,法院以种种理由搪塞。

   2007年8月份,我通过上访以后,海伦市法院姜立波院长命令执行庭无论如何要找到张文华的卷宗,三天后,卷宗找到了,执行庭吕振秋说:“执行的没有错,我是照单抓药。”姜院长说:“一个房子执行两种价格,你们还没错呢,这不是违法执行吗?姜院长看卷后找到我说:“张文华,法院错了,我们不应该重复执行,反复执行,我当面给你道歉,我个人也可以,我代表法院也可以,执行你的案子法院确实有毛病,执行人员贪污你执行款,连利带本我们返还给你,并把98年每平方多执行你的1300元差价连利带息全部给你”。我说:我的房子必须执行回转。姜院长说:“房子不能给你执行回转,已经执行了,法院再执行回来不好说话”。张文华说:那我的损失怎么办?姜院长说:“损失就免谈”。

张文华看着手中法官打的白条感慨万分,一声叹息!我家的房子何时才能要回?

   张文华最后说:为了这场官司我已倾家荡产,年迈的父母为了法理卖房子支助我打场官司,谁曾想会拖的这么久,现在父母亲露宿街头,丈夫因我打这场官司和我离异,每当我看到别人一家人幸福的生活在一起,我是羡慕不已,惟独感到亏欠的是受我连累的年老父母。

   如果一个人有来世的话,我会说:“冤死不再告状!”12年是那么的漫长又是那么的短暂,这12年对我简直是一场恶梦,我只是希望那些枉法者能早日良心发现,还给我的住房,还我一个公道!

张文华联系电话:13214654023
200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