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如何办理税务》(50)


  (12)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有关规定如下: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不准许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亏损弥补

  (一)、《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内资条例》相关规定

  《内资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三)、《外资法》相关规定

  《外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