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民间投资呢?民间投资是相对于政府投资而言的。通常把民间投资定义为:非国有、合资企业和个人,根据自身需要,募集各类资金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广义的民间投资包括联营、股份制、集体和个体、私营的投资,以及港澳台投资、外资和其他经济类型的投资。狭义的民间投资不包括港澳台投资和外资。我发言中的民间投资指的是狭义的民间投资。有效启动民间投资不仅对拉动经济增长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民间投资的主体是广大中小企业,他们已成为国民就业的主渠道。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投资每年可提供300多万个就业岗位,近几年每年吸纳了国企下岗职工100万以上。目前在非国有经济领域有3570万个中小企业,他们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从业人员已在1亿人以上。
我国自1998年以来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对拉动投资需求,扩大内需进而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政府投资受财政收入所限,即使“积极”,也不可能过分扩张,因此,投资的真正潜力还在民间。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城乡居民储蓄7万多亿,手持现金1万多亿,外资与手持外汇合人民币1万多亿,如果算上用于股票和有价证券投资的3-4万亿,民间投资的潜力已达13万亿以上。“积极”的目的在于以较少的财政投资带动和刺激相对较多的全社会投资,以“四两拨千斤”来激活资本市场,大范围地启动民间资金,避免政府投资“孤军作战”。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民间投资的增幅却呈递减趋势。据统计,1980-1996年间,非国有投资年均增长29.9%,而1997-2000年间,非国有投资年均增长仅为10.8%。人们寄希望于通过财政投资带动民间投资快速增长的愿望没有预期实现。民间投资需求不足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1、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存在诸多问题。尽管在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上已经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许多产业领域,但调查表明民间投资者要真正进入这些产业领域则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不配套、不落实的问题。在一些产业领域国有垄断仍然存在,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甚至产生了新的垄断,妨碍了民间资本的进入。最直接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并没有按世贸规则制定出具体的操作程序,部门与部门之间仍然存在制肘,横向行政关系对民间投资者并未“解冻”。
2、信息不公开,产业政策调整信息不及时披露,造成了民间投资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有限资源的浪费。民营企业普遍感到竞争不合理,投资风险太大。这种影响对小本经营的民间投资者是周期性的、致命性的。许多民间投资者可能会从此一蹶不振,甚至纷纷倒闭。
3、不合理的税收制度如所得税重复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制歧视等,加大了企业投资成本,影响了企业投资积极性。
4、融资渠道不畅。在一般情况下民间投资者事业起步都是用的自己的血汗钱,当投资成功,事业需要再发展时却缺乏有力的金融支持,导致融资成本太高,企业预期收益低,投资者信心严重受挫,所投资的事业欲罢不能。
5、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屡发生,“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难以兑现。在现实生活中,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权、投资经营权、投资所有权经常遭到侵犯,所有权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缺乏保障,投资合同履行困难的例子屡见不鲜。
为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进一步活跃起来,国家计委出台了6条很好的指导性意见。我们认为,计委的《意见》出台得非常及时,但关键还要看如何落实。为此,我们提出三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进一步落实的建议。
第一,政府各部门在市场准入等方面要做到政策配套,信息公开,广开门路,为民间投资敞开大门。
要打破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一统天下的格局。政府各部门要相互协调,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对一些赢利水平和市场前景较好的项目,如通讯、交通、能源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应直接走向市场;对一些投资效益难以在短期内做到投资收益平衡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应通过适当的政策,如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允许发行一定规模的长期建设债券,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减免税的政策,实行多种综合补偿措施等办法,吸引、鼓励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地进入;对进入门槛较高的产业领域应允许民营企业以参股的方式进入。从而实现基础领域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多元化。国家的投资重点应从生产性的、盈利性的经济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转向对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的投入。
政府要建立政策信息发布体系,除涉及国家安全之外的信息,政府部门不能再垄断,要保证信息披露公开、及时。我国加入WTO所做的承诺之一就是要履行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保证信息披露公开、及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投资的重要举措。政府可以定期将项目汇集起来,举办重点项目推介会、信息发布会,向社会各投资主体发布信息。也可定期将投资信息、产业政策调整信息通过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向民间投资者发布,使他们及时了解政府的投资政策和方向。从而构筑促进公平竞争的平台。
第二,融资和税赋要做到平等竞争,为民间投资创造发展环境。
探索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区域性小资本市场。当前中小企业迫切需要的,不是带有“官商”特点、只为“大客户”服务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而是机制灵活、能够为“小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中小商业银行。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允许一些地区对中小商业银行进行试点,摸索经验,从而为发展全国范围的中小商业银行体系打下基础。地方性中小银行不宜继续采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所有制模式,而应以民间资本构建的股份制为主。要尽快制定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退出、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监管办法,保证中小银行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公平竞争。在直接融资方面,应逐步放宽和取消民营企业在股票、债券发行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在企业上市、发债、兼并、收购等直接融资方面给予支持。尽快开放二板市场,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加快建立风险投资经济运行体系和运作机制,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大量资金的现状。
实行税赋平等,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如实行增值税转型,将“生产型”增值税制,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制。采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来解决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抵免。尽快实现同类企业相同税制、公平税负,消除超国民待遇。
第三,完善法律体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民营经济的投资主体最为关心的是合法的投资权益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当前对整个国民资产的一体保护是十分迫切而且必要的,建议在未来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有关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条款,尽快制订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民法典。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法律体系,清理和调整影响民间投资的各类法律法规,实现在法律面前市场主体人人平等;要建立健全执法体系,对市场主体在合同执行、债务纠纷、权益保护等方面严格执法,实现执法程序的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打击侵占、挪用、诈骗等损害民间投资者财产和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涉及民间投资的投诉和民事、刑事案件应及时办理,切实保护私人财产,给民间资本以更多的信心,实现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合理,加强法律实施过程的监督。
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中国经济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仅靠国家投资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使国内各类投资形成合力,抵御国际市场的冲击,从而真正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就目前来看,民间投资对于保障国民充分就业,缓解就业压力,稳定国民经济7%以上的增长速度具有重要作用。从长远来看,发展民间投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充分必要条件,务必抓住机遇,切莫等闲视之。
我国自1998年以来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对拉动投资需求,扩大内需进而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政府投资受财政收入所限,即使“积极”,也不可能过分扩张,因此,投资的真正潜力还在民间。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城乡居民储蓄7万多亿,手持现金1万多亿,外资与手持外汇合人民币1万多亿,如果算上用于股票和有价证券投资的3-4万亿,民间投资的潜力已达13万亿以上。“积极”的目的在于以较少的财政投资带动和刺激相对较多的全社会投资,以“四两拨千斤”来激活资本市场,大范围地启动民间资金,避免政府投资“孤军作战”。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民间投资的增幅却呈递减趋势。据统计,1980-1996年间,非国有投资年均增长29.9%,而1997-2000年间,非国有投资年均增长仅为10.8%。人们寄希望于通过财政投资带动民间投资快速增长的愿望没有预期实现。民间投资需求不足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1、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存在诸多问题。尽管在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上已经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许多产业领域,但调查表明民间投资者要真正进入这些产业领域则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不配套、不落实的问题。在一些产业领域国有垄断仍然存在,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甚至产生了新的垄断,妨碍了民间资本的进入。最直接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并没有按世贸规则制定出具体的操作程序,部门与部门之间仍然存在制肘,横向行政关系对民间投资者并未“解冻”。
2、信息不公开,产业政策调整信息不及时披露,造成了民间投资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有限资源的浪费。民营企业普遍感到竞争不合理,投资风险太大。这种影响对小本经营的民间投资者是周期性的、致命性的。许多民间投资者可能会从此一蹶不振,甚至纷纷倒闭。
3、不合理的税收制度如所得税重复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制歧视等,加大了企业投资成本,影响了企业投资积极性。
4、融资渠道不畅。在一般情况下民间投资者事业起步都是用的自己的血汗钱,当投资成功,事业需要再发展时却缺乏有力的金融支持,导致融资成本太高,企业预期收益低,投资者信心严重受挫,所投资的事业欲罢不能。
5、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屡发生,“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难以兑现。在现实生活中,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权、投资经营权、投资所有权经常遭到侵犯,所有权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缺乏保障,投资合同履行困难的例子屡见不鲜。
为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进一步活跃起来,国家计委出台了6条很好的指导性意见。我们认为,计委的《意见》出台得非常及时,但关键还要看如何落实。为此,我们提出三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进一步落实的建议。
第一,政府各部门在市场准入等方面要做到政策配套,信息公开,广开门路,为民间投资敞开大门。
要打破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一统天下的格局。政府各部门要相互协调,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对一些赢利水平和市场前景较好的项目,如通讯、交通、能源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应直接走向市场;对一些投资效益难以在短期内做到投资收益平衡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应通过适当的政策,如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允许发行一定规模的长期建设债券,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减免税的政策,实行多种综合补偿措施等办法,吸引、鼓励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地进入;对进入门槛较高的产业领域应允许民营企业以参股的方式进入。从而实现基础领域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多元化。国家的投资重点应从生产性的、盈利性的经济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转向对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的投入。
政府要建立政策信息发布体系,除涉及国家安全之外的信息,政府部门不能再垄断,要保证信息披露公开、及时。我国加入WTO所做的承诺之一就是要履行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保证信息披露公开、及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投资的重要举措。政府可以定期将项目汇集起来,举办重点项目推介会、信息发布会,向社会各投资主体发布信息。也可定期将投资信息、产业政策调整信息通过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向民间投资者发布,使他们及时了解政府的投资政策和方向。从而构筑促进公平竞争的平台。
第二,融资和税赋要做到平等竞争,为民间投资创造发展环境。
探索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区域性小资本市场。当前中小企业迫切需要的,不是带有“官商”特点、只为“大客户”服务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而是机制灵活、能够为“小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中小商业银行。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允许一些地区对中小商业银行进行试点,摸索经验,从而为发展全国范围的中小商业银行体系打下基础。地方性中小银行不宜继续采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所有制模式,而应以民间资本构建的股份制为主。要尽快制定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退出、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监管办法,保证中小银行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公平竞争。在直接融资方面,应逐步放宽和取消民营企业在股票、债券发行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在企业上市、发债、兼并、收购等直接融资方面给予支持。尽快开放二板市场,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加快建立风险投资经济运行体系和运作机制,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大量资金的现状。
实行税赋平等,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如实行增值税转型,将“生产型”增值税制,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制。采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来解决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抵免。尽快实现同类企业相同税制、公平税负,消除超国民待遇。
第三,完善法律体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民营经济的投资主体最为关心的是合法的投资权益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当前对整个国民资产的一体保护是十分迫切而且必要的,建议在未来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有关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条款,尽快制订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民法典。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法律体系,清理和调整影响民间投资的各类法律法规,实现在法律面前市场主体人人平等;要建立健全执法体系,对市场主体在合同执行、债务纠纷、权益保护等方面严格执法,实现执法程序的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打击侵占、挪用、诈骗等损害民间投资者财产和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涉及民间投资的投诉和民事、刑事案件应及时办理,切实保护私人财产,给民间资本以更多的信心,实现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合理,加强法律实施过程的监督。
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中国经济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仅靠国家投资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使国内各类投资形成合力,抵御国际市场的冲击,从而真正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就目前来看,民间投资对于保障国民充分就业,缓解就业压力,稳定国民经济7%以上的增长速度具有重要作用。从长远来看,发展民间投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充分必要条件,务必抓住机遇,切莫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