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黑社会组织:斩草除根


 以许建强、林国钦为首的阳江市两大涉黑犯罪组织11月21日覆灭。有消息透露,阳江涉黑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对象已经锁定,部分人员已被控制,正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将会同检察院、纪委,深挖有关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 不需要做解释,阳江涉黑案件具有了黑社会组织的显著特征——地下社会性、组织严密性、行为暴力性、经济敛财性和地方称霸性。关于黑社会组织,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那就是——政治腐蚀性,言即官匪勾结、沆瀣一气。从古今中外的历史考察,黑社会组织若想长期生存下去,没有政府官员的“配合”是很难做到的。拉拢腐蚀政府官员,甚至直接发展其成为黑社会组织成员,是黑社会组织的一个最为重要特征。
 也正是政治腐蚀性,老百姓才胆颤心惊。因为,老百姓在长期的观察中感受到,“黑社会”并不可怕,怕的是官员“黑”。官员一旦被腐蚀了,“黑”了,那么,这个社会就暗无天日,老百姓也就永无出头之日。可以这么说,涉黑组织中的大小头目被端掉,那只是斩草而已,远未除根。倘若有机会,某个时候,涉黑势力又会迎风生长,且会愈演愈烈。
 同样不需要做解释,阳江涉黑案件中的大小头目为什么能长期为非作歹,显然有更深刻的背后原因,就是政治腐蚀性。
 这样的涉黑案件,非亲见不能信其实,一个黑社会组织为霸一方,最终掌握了当地的经济命脉,其地位与影响远远超越了当地政府,这真是大开国人的眼界,但我们不需要这样的眼界。说穿了,不是“黑社会”可怕,而是黑社会组织的政治腐蚀性很可怕。
 我想,很多人会像我一样,期待着清除阳江涉黑案件背后的“保护伞”。
 我想,我们这次应该不会失望。
   第一条  为了严惩黑社会组织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黑社会组织,是指有组织结构,有名称、帮主、帮规,在一定的区域、行业、场所,进行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团体。

  第三条  对黑社会组织一律予以取缔。

  第四条  对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中的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黑社会组织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实行劳动教养或者治安拘留,可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调解民间纠纷为名索取财物的;

  (二)以揭露、扩散他人隐私或其他秘密相要挟索取财物的;

  (三)向使用公共场所的单位或个人索取看场费的;

  (四)向商店、业主、住户等索取保护费的;

  (五)借故索取赔偿的;

  (六)借故索取财物的。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黑社会组织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实行劳动教养或者治安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雇主窃取他人隐私或者跟踪、监视、恐吓、驱赶特定人员的;

  (二)为雇主追债、索赔、讨物、看场,充当保镖、打手,或者强迫债权人放弃债权的;

  (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

  (四)强行占用他人财物不归还的;

  (五)在营业性场所无理取闹或者吃喝、娱乐后不按规定交费的;

  (六)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雇用黑社会组织成员实施第六条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实行劳动教养或者治安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为黑社会组织活动提供资金、场所、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条件的,实行劳动教养或者治安拘留,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具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劳动教养或者治安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黑社会组织成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绑架勒索,拐卖妇女儿童,贩运、贩卖毒品,聚众赌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处罚;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实行劳动教养或者治安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禁止黑社会组织成员以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介绍、教唆、胁迫他人参加黑社会组织,尚未构成犯罪的,实行劳动教养,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黑社会组织在被查获之前能自行解散、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的,其成员自动退出黑社会组织的,免于处罚。

  黑社会组织成员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有检举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组织或者为黑社会组织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其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五条  对举报、揭发黑社会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