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变两房 转手卖四次
南宁中院昨日开庭审理一起少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报讯(记者 蒙志献)南宁市一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将业主买下的一套商品房拿来更改户型,也没有向房产局备案,导致业主无法办理银行按揭支付房款。在此情况下,该开发商还将该房“分解”成两套房子,并先后分别卖给3个人。昨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少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户型遭更改业主无法付房款
2003年8月13日,南宁市民陈雄女士与南宁晖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东葛路华亿大厦一套户型为“两房二厅”的商品房,并于当日付清首付房款52591元。
拿到房子后,陈雄才发现自己购买的户型为“两房二厅”的房子,已变成两套均为“一房一厅”的房子。陈雄即向晖华公司提出抗议,要求该公司按购房合同的约定,将该房的户型恢复为“两房二厅”,但对方未予以理会,也未将该房的购房合同送到房产局备案。这样一来,陈雄无法办理该房的银行按揭手续。
一房变成两房遭遇四次销售
据陈雄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晖华公司擅自将这套房子“分解”为两套“一房一厅”的房子后,又将该房号由合同约定的“402号”分解成“402号”和“418号”。“402号”房则被晖华公司卖给了黄某,并于2004年10月22日向房产局申请备案,次年9月8日被注销备案。随后,该房又被卖给谢某,并于2006年1月11日向房产局申请备案,今年2月12日被注销。
而“418号”房也被晖华公司于2006年1月16日卖给邱某,并于同年1月17日办理备案手续,出现了“一房四卖”的情况。
房产商告业主解除购房合同
2006年10月23日,晖华公司又以“陈雄未向银行办理按揭付清房款”为由,将陈雄告上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陈雄解除购房合同,将房子退给该公司。
今年7月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时认为,陈雄与晖华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户型发生更改,导致双方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法完成备案手续,现陈雄拒绝变更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已失去了现实基础。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业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院
因不服一审判决,陈雄于今年8月2日将晖华公司告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晖华公司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昨日上午在庭审中,陈雄的代理律师在答辩时称,晖华公司在变更该房的户型前也未征求陈雄的意见,在变更房子户型后也未告知陈雄,陈雄是在收到房屋后才发现这一问题,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
对此,被上诉方晖华公司代表答称,其公司曾多次发函给陈雄要求前来办理购房合同变更手续,但陈雄就是不理会。陈雄的代理律师则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但该公司发来的书面通知却已远远超过规定的10日时间。
当天,法院主张双方进行调解时,虽然陈雄愿意调解,但晖华公司不接受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南宁中院昨日开庭审理一起少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报讯(记者 蒙志献)南宁市一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将业主买下的一套商品房拿来更改户型,也没有向房产局备案,导致业主无法办理银行按揭支付房款。在此情况下,该开发商还将该房“分解”成两套房子,并先后分别卖给3个人。昨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少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户型遭更改业主无法付房款
2003年8月13日,南宁市民陈雄女士与南宁晖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东葛路华亿大厦一套户型为“两房二厅”的商品房,并于当日付清首付房款52591元。
拿到房子后,陈雄才发现自己购买的户型为“两房二厅”的房子,已变成两套均为“一房一厅”的房子。陈雄即向晖华公司提出抗议,要求该公司按购房合同的约定,将该房的户型恢复为“两房二厅”,但对方未予以理会,也未将该房的购房合同送到房产局备案。这样一来,陈雄无法办理该房的银行按揭手续。
一房变成两房遭遇四次销售
据陈雄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晖华公司擅自将这套房子“分解”为两套“一房一厅”的房子后,又将该房号由合同约定的“402号”分解成“402号”和“418号”。“402号”房则被晖华公司卖给了黄某,并于2004年10月22日向房产局申请备案,次年9月8日被注销备案。随后,该房又被卖给谢某,并于2006年1月11日向房产局申请备案,今年2月12日被注销。
而“418号”房也被晖华公司于2006年1月16日卖给邱某,并于同年1月17日办理备案手续,出现了“一房四卖”的情况。
房产商告业主解除购房合同
2006年10月23日,晖华公司又以“陈雄未向银行办理按揭付清房款”为由,将陈雄告上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陈雄解除购房合同,将房子退给该公司。
今年7月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时认为,陈雄与晖华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户型发生更改,导致双方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法完成备案手续,现陈雄拒绝变更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已失去了现实基础。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业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院
因不服一审判决,陈雄于今年8月2日将晖华公司告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晖华公司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昨日上午在庭审中,陈雄的代理律师在答辩时称,晖华公司在变更该房的户型前也未征求陈雄的意见,在变更房子户型后也未告知陈雄,陈雄是在收到房屋后才发现这一问题,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
对此,被上诉方晖华公司代表答称,其公司曾多次发函给陈雄要求前来办理购房合同变更手续,但陈雄就是不理会。陈雄的代理律师则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但该公司发来的书面通知却已远远超过规定的10日时间。
当天,法院主张双方进行调解时,虽然陈雄愿意调解,但晖华公司不接受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