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多部门强拆民房
广西扶绥县一山林承包主祸不单行,流血又流泪
南宁晚报记者 蒙志献
扶绥县东门镇一村民在承包一座山林后引来一串串麻烦,不仅邻村村民抢要这座山林,就连该县多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在“判”山权归属时,也因收受贿赂被判入狱。最近,在党的十七大、南宁“两会一节”召开举办前夕,东门镇政府在该山林权属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由镇武装部和综治办等多个部门联合组成的执法队对该村民的工棚进行强行拆除,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
村民抢要山林政府下文确定权属
1997年12月4日,扶绥县东门镇板包村呼蒙屯村民梁民宝,在经村民同意后,与板包村村委会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由梁民宝承包该村的“陇那母猪”山林,承包期从1997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梁民宝并一性次给村委会上交了承包金共3.1万元。两年多来,梁民宝承包的这座山林风平浪静,无人干扰。
然而到了2000年7月17日,与呼蒙村相邻的那江村山子屯、那条屯和高强屯的村民,以“陇那母猪山”属于他们屯的山林为借口,抢要这座山林。双方为此发生冲突,梁民宝的小弟被这些人殴打重伤。
事发后,梁民宝便向东门镇政府反映要求处理此事。2002年3月20日,该镇作出了《关于板包村呼蒙屯与那江村山子屯那条屯在“陇那母猪”山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意见》,认为该争议地属于呼蒙屯所有。事过一年,那山屯与那条屯的村民均对此事无异议,也没有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议异议。
办理山林纠纷违法数人受贿被判刑
政府在处理此事后,梁民宝认为若是没有该座山的山界林权证,以后还会有麻烦。2003年3月27日,梁民宝便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山界林权证。
可是在办理此事过程中,该县林业局调处办原主任农某以权牟私,收受山子屯村民贿赂3万元,将梁民宝递交的真实证据进行隐隐或篡改。他还与县法制办原主任吴某等人串通,使案件得以通过审查委员会。2005年2月3日,县政府作出了《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处理意见是将“陇那母猪山”的一半给山子屯村民所有,另一半归呼蒙屯村民所有。
对此,梁民宝认为这一处理结果损害了他的合法权利,表示不服。同年,梁民宝向崇左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5年5月17日,崇左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书》,认为扶绥县人民政府对此事的事实调查不够深入、不够清楚,对纠纷地的处理不当。据此撤销了该县政府作出的《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责令扶绥县人民政府重新对此案进行调查处理。
据梁民宝说,崇左市政府在作出《行政复议书》后,农某曾多次对他进行索要钱物,并声称只要梁民宝给他6万元,梁民宝就可以得到该山林的一半,可梁民宝并不理会对方。由于梁民宝没有答应,农某于是放言:谁送钱谁就得山权。就这样,山子屯的村民再次给农某行贿共10万元。
在农某的一手操办下,2006年4月19日,扶绥县政府再次作出了《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将陇那母猪山的土地权属全归山子屯和高强村的村民小组共有。
就在当年8月19日,农某在对另一山林纠纷案处理时向村民索要4万元贿赂,他本人很快被县检察院反贪局当场抓获。农某被捕后,供认了自己在处理“陇那母猪山林”纠纷时,收受了山子屯村民行贿两次共13万元的事实。
农某等人被判刑后,2006年12月5日,扶绥县人民政府自行作出了撤销《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扶政决字[2006]6号)的决定,并表示将重新组织人员对此案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作出处理决定。至此,该案总算告了一个段落。
可是,扶绥县政府在自行撤销该《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后,至今一直没有重新对此案作出任何处理意见或决定。
多部门人员开车上山强行拆民房
今年10月10日中午,东门镇党委委员、镇武装部、综治办、林业站、派出所及镇民工应急分队共17人,乘车赶到梁民宝承包的陇那母猪山上,以“该山权属不清”为由,当着梁民宝多名家属的面强行将梁民宝的4间房屋和工棚拆除。10月11日中午,本报记者接到投诉后赶到事发现场,看到这些工棚和房屋早已被摧毁,放在房内的家具、饭碗、粮食、蚊账等用品也被木条、砖头等压住压坏,现场混乱不堪。
据梁民宝叫来看护山林的亲戚说,当天房屋和工棚被镇政府的员拆除后的晚上,由于没人看护山林,山上的两棵松树即被人盗砍。
当天,东门镇政府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出示了一份《关于板包村呼蒙屯与那江村山子屯“三滩山”山林纠纷处理的情况汇报》,认为自该山林发生纠纷以来,梁民宝以“我已经和呼蒙屯承包该山头”为由,擅自在争议的山上搭建固定工棚,并雇请亲戚在该山割松脂。对此,山子屯群众极为不满。今年7月17日,山子屯群众到镇政府上访,要求相关部门制止梁民宝割松脂的行为。于是镇政府便派人要求梁民宝的亲戚撤出争议的山林,但对方不听。“10月10日中午,镇政府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便派人将梁民宝搭建的工棚全部拆除,稳定和平息了山子屯群众的思想和情绪。
该镇镇长及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等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表达的意思与该《汇报》的内容基本一致。
对此,梁民宝表示,扶绥县政府在自行撤销该《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后,按自治区人大委会员《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至今相近一年,当地政府一直没有重新处理该山林的权属问题,在该山林权属最终没有确定的情况下,镇政府就乱派人强行拆除我的工棚。”梁民宝生气地说,如果镇政府没有给他一个满意的说法,他会以“镇政府行政不作为”等为由,将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拆除他工棚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
广西扶绥县一山林承包主祸不单行,流血又流泪
南宁晚报记者 蒙志献
扶绥县东门镇一村民在承包一座山林后引来一串串麻烦,不仅邻村村民抢要这座山林,就连该县多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在“判”山权归属时,也因收受贿赂被判入狱。最近,在党的十七大、南宁“两会一节”召开举办前夕,东门镇政府在该山林权属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由镇武装部和综治办等多个部门联合组成的执法队对该村民的工棚进行强行拆除,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
村民抢要山林政府下文确定权属
1997年12月4日,扶绥县东门镇板包村呼蒙屯村民梁民宝,在经村民同意后,与板包村村委会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由梁民宝承包该村的“陇那母猪”山林,承包期从1997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梁民宝并一性次给村委会上交了承包金共3.1万元。两年多来,梁民宝承包的这座山林风平浪静,无人干扰。
然而到了2000年7月17日,与呼蒙村相邻的那江村山子屯、那条屯和高强屯的村民,以“陇那母猪山”属于他们屯的山林为借口,抢要这座山林。双方为此发生冲突,梁民宝的小弟被这些人殴打重伤。
事发后,梁民宝便向东门镇政府反映要求处理此事。2002年3月20日,该镇作出了《关于板包村呼蒙屯与那江村山子屯那条屯在“陇那母猪”山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意见》,认为该争议地属于呼蒙屯所有。事过一年,那山屯与那条屯的村民均对此事无异议,也没有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议异议。
办理山林纠纷违法数人受贿被判刑
政府在处理此事后,梁民宝认为若是没有该座山的山界林权证,以后还会有麻烦。2003年3月27日,梁民宝便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山界林权证。
可是在办理此事过程中,该县林业局调处办原主任农某以权牟私,收受山子屯村民贿赂3万元,将梁民宝递交的真实证据进行隐隐或篡改。他还与县法制办原主任吴某等人串通,使案件得以通过审查委员会。2005年2月3日,县政府作出了《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处理意见是将“陇那母猪山”的一半给山子屯村民所有,另一半归呼蒙屯村民所有。
对此,梁民宝认为这一处理结果损害了他的合法权利,表示不服。同年,梁民宝向崇左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5年5月17日,崇左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书》,认为扶绥县人民政府对此事的事实调查不够深入、不够清楚,对纠纷地的处理不当。据此撤销了该县政府作出的《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责令扶绥县人民政府重新对此案进行调查处理。
据梁民宝说,崇左市政府在作出《行政复议书》后,农某曾多次对他进行索要钱物,并声称只要梁民宝给他6万元,梁民宝就可以得到该山林的一半,可梁民宝并不理会对方。由于梁民宝没有答应,农某于是放言:谁送钱谁就得山权。就这样,山子屯的村民再次给农某行贿共10万元。
在农某的一手操办下,2006年4月19日,扶绥县政府再次作出了《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将陇那母猪山的土地权属全归山子屯和高强村的村民小组共有。
就在当年8月19日,农某在对另一山林纠纷案处理时向村民索要4万元贿赂,他本人很快被县检察院反贪局当场抓获。农某被捕后,供认了自己在处理“陇那母猪山林”纠纷时,收受了山子屯村民行贿两次共13万元的事实。
农某等人被判刑后,2006年12月5日,扶绥县人民政府自行作出了撤销《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扶政决字[2006]6号)的决定,并表示将重新组织人员对此案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作出处理决定。至此,该案总算告了一个段落。
可是,扶绥县政府在自行撤销该《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后,至今一直没有重新对此案作出任何处理意见或决定。
多部门人员开车上山强行拆民房
今年10月10日中午,东门镇党委委员、镇武装部、综治办、林业站、派出所及镇民工应急分队共17人,乘车赶到梁民宝承包的陇那母猪山上,以“该山权属不清”为由,当着梁民宝多名家属的面强行将梁民宝的4间房屋和工棚拆除。10月11日中午,本报记者接到投诉后赶到事发现场,看到这些工棚和房屋早已被摧毁,放在房内的家具、饭碗、粮食、蚊账等用品也被木条、砖头等压住压坏,现场混乱不堪。
据梁民宝叫来看护山林的亲戚说,当天房屋和工棚被镇政府的员拆除后的晚上,由于没人看护山林,山上的两棵松树即被人盗砍。
当天,东门镇政府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出示了一份《关于板包村呼蒙屯与那江村山子屯“三滩山”山林纠纷处理的情况汇报》,认为自该山林发生纠纷以来,梁民宝以“我已经和呼蒙屯承包该山头”为由,擅自在争议的山上搭建固定工棚,并雇请亲戚在该山割松脂。对此,山子屯群众极为不满。今年7月17日,山子屯群众到镇政府上访,要求相关部门制止梁民宝割松脂的行为。于是镇政府便派人要求梁民宝的亲戚撤出争议的山林,但对方不听。“10月10日中午,镇政府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便派人将梁民宝搭建的工棚全部拆除,稳定和平息了山子屯群众的思想和情绪。
该镇镇长及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等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表达的意思与该《汇报》的内容基本一致。
对此,梁民宝表示,扶绥县政府在自行撤销该《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后,按自治区人大委会员《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至今相近一年,当地政府一直没有重新处理该山林的权属问题,在该山林权属最终没有确定的情况下,镇政府就乱派人强行拆除我的工棚。”梁民宝生气地说,如果镇政府没有给他一个满意的说法,他会以“镇政府行政不作为”等为由,将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拆除他工棚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