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高于主权的一个有力证据


人权高于主权的一个有力证据

 

范海辛

 

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似乎象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一直困扰着国人。人权是好东西,主权也是好东西,两个好东西发生矛盾时,究竟应该谁服从谁?

 

鸡与蛋孰居先是个无解之题,而主权与人权的矛盾却与此不同。在理性主义看来,人权是因,主权是果。主权是人权的集合,是每个公民让渡部分权利的集合。主权只是为了保证人权而设立的,如果以主权来压制人权,那就有违主权设立的初衷。

 

但是在国家主义看来,国家才是终极价值,人民只是国家的工具。当然,他们心里即使这样认为,嘴上是不会承认的。他们会承认主权来源于人权,但他们会强调,主权是所有国民人权的集合。面对国家主权,所谓的人权只是部分公民的人权。主权高于人权的意义是全民人权高于部分公民的人权。

 

国家主义的这种说法对不对?当然不对。这里存在两个问题,1)不能以抽象的全体人民的名义压制具体的部分公民的人权;2)主权成为人权的集合是有条件的。现分别论述于下:

 

1)  人民内部各种矛盾始终存在,设立法律就是为了调解此类矛盾。人权与主权的矛盾与此不同,实际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公权力(主权、统治权)的不法侵害。譬如,统治者认为你们这些人要结社、办报,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予以制止。在这个具体问题上究竟谁是谁非,要以具体的法律来评判,因为法律才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不能以统治者的自由裁量权随意而为。法律则必须符合公正的原则,必须顾及公民的宪法权利与社会稳定这双方的平衡。更不能以全体大于部分的简单算术原则代替宪法与法律。只要部分公民的权利符合法律,即使多数反对,统治者也必须保护。譬如同性恋者要游行,在异性恋者占多数的社会,多数肯定觉得这是一件令人恶心的事,但作为统治者,你就不能拿多数原则去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利。

 

当然,最重要的是这样一个原则——抽象的全体是由具体的部分所组成。如果每一个具体(或大部分的具体)都遭到抽象的全体的否定,这个抽象的全体实际也会异化或消失。

 

2)  主权只有在人民授权的条件下才能成为人权的集合。人民授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有一个发展演变的历史。在当代文明社会,不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而是人民授权产生政权。这个人民授权的标志是一部对统治者有规制力的宪法,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法治(法律的统治,与法制不同)或宪政(体制)。只有在宪政法治的条件下,主权才是人权的集合,而在没有宪政的情况下,主权能否成为人权的集合,全看统治集团成员个人的忠奸贤愚了。

 

如果主权无条件地高于人权,那么人民的革命就是非法,人民也无权反抗暴政。依此逻辑,中共1949年领导人民推翻国民党的腐败统治就是武装叛乱。然而,现今力主主权高于人权的国家主义者似乎无人敢于否定1949年的革命。既然如此,那么中共于49年推翻蒋家王朝的统治就具有充分的正当性、正义性与合法性。

 

为何如此说呢?因为这是一场人权革命,是农民争地权,工人争生存权,知识分子争言论自由权,商人争免于官府敲诈权的革命。取代满清的国民政府曾经给予士农工商充分发展人权的许诺,然而在蒋介石的腐败统治下,国家主权变成了小集团牟取私利的工具,统治者成为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代表。革命是主权蜕变的逻辑结果。

 

主权是由人权集合而成,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宪政法治的制约,主权都不免蜕变并与人权发生对立冲突。统治者要想长治久安,最好的办法就是自我限权——建立宪政民主制度,避免革命的周期循环。

 

所谓文明,就是以理性的斗争、改良和妥协来取代暴力、流血的革命,或说以低成本的方法取代高成本的方法。但这不是诅咒、谴责革命。革命是维护人权的最后手段。在强大的非理性势力面前,革命的正义性与合法性是不可否认的,否认革命就是否认人权,同理,反对人权也就是反对革命。

 

2007-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