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出版社称,上世纪60年代,群众出版社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指示,出版发行了溥仪所著的《我的前半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和好评。1967年溥仪去世,书的著作权由溥仪的夫人李淑贤女士继承。1997年,李淑贤去世,李淑贤无儿无女,也没有其他继承人,去世时也没有遗嘱。群众出版社请求法院认定《我的前半生》为无主财产。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特别程序案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该案后,对群众出版社的申请内容进行了审查、核实。据法官介绍,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李淑贤女士确实没有继承人和遗嘱,符合申请条件。9月25日,西城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对《我的前半生》一书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如无人认领,法院将作出判决。判决将认定该书归国家所有,由相关部门对该书进行管理。此后该书的一切收益将归国家。(郭晓明)
历史回顾 版权纠纷20年
●1984年:第一场纠纷开始于溥仪去世17年后的1984年。当时,电影《末代皇帝》的授权问题,引起了溥仪的妻子李淑贤、《我的前半生》的编辑李文达、群众出版社之间的著作权争议。此后,群众出版社退出了纠纷。
●1987年至1996年:1987年,李淑贤以李文达侵害溥仪《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溥仪是该书唯一作者,而她是该书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此后,这起著作权纠纷大案历时近10年,惊动了从地方法院到最高审判机关等三级法院,被称为“天字第一号”。1995年1月26日,北京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爱新觉罗·溥仪个人享有。1996年6月,虽然此时被告李文达已去世,但其妻、其子继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宣布维持原判。
●2007年:群众出版社就《我的前半生》一书向法院递交无主财产认定申请书,此举引起了出版界的质疑。
谢恒律师评析:
无主财产案件的审理在我国并不多见。关于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有相关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一百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中,群众出版社已向法院申请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传记《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为无主财产,法院业启动无主财产案件的审理程序并发出公告。如相关权利人据此对财产提出请求,依据前述《民诉意见》第一百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将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的实体核心问题是溥仪传记《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应由谁继承?
从新闻所揭示的背景材料来看,北京市两级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判决确认《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爱新觉罗·溥仪个人所有。因此,《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属于爱新觉罗·溥仪的遗产。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未有证据材料显示有遗嘱或遗赠处分过《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故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关于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遗产依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当事人李淑贤为被继承人爱新觉罗·溥仪的合法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由于被继承人爱新觉罗·溥仪无子女,且其父母身故于继承开始前,故本案当事人李淑贤为相关遗产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被继承的遗产自此成为当事人李淑贤的个人财产。当事人李淑贤身故后,如其无以上所列顺序继承人,则涉案遗产应归属无主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是有期间限制的,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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