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政治体制改革


 

马克思曾经讲过,只要有一种思想存在,就必然有另一种与它对立的思想产生。所以从理论上讲,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对立统一的发展。权力产生了,监督也会同步产生;监督的历史也是权力发展的历史;权力的组织结构、形式变化了,监督也要随之变化,否则就会出现权力失控,弊端丛生,权力也会走向死亡。从历史发展中看,权力与监督,有合有分;人治与法治又有多次反复。秦朝建立了监察制度,既能监督百官,也能监督皇帝。但从秦朝来看,监督权和行政权是缠在一起的。在封建年代,监督制度行得好不好,要看皇帝。历史上唐太宗做得比较好的,《贞观政要》记的就是这些事。宰相魏征,敢想敢干,敢于进谏(监督)皇帝,唐太宗很多都接受了,所以唐朝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得也很快。魏征在时,曾提出减少农民负担,减少征战,不要随便开战等,唐皇听进去了,效果不错,魏征死后,没有人对他进谏,唐太宗脑子又膨胀了,去打高丽,结果损失很大,给国家财政造成很大危机。唐太宗后来想起这些事,感叹不已:要是魏征在世,我就不会去做这样的事!可见魏征的进谏确实起了作用的。但从总体看,这些监督制度都是在维护皇帝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能否行得通,一是取决于谏官本人有没有这个勇气,二看皇帝有没有这个肚量。谏官有胆量因进谏而丢官,甚至赔进老命的也不在少数。到资本主义社会,兴起三权分立,议会民主,多党制。强调分权制衡。除在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外,还有政党的监督。政党之间的监督实质上是夺权斗争。在野党为了取而代之,监督是十分苛刻的,有时甚至是“鸡蛋里挑骨头”,使监督力度一再被强化,监督效果显著。多党制却成了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关系的手段,钝化和消解民众的反抗的“灭火器”,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起的是润滑剂的作用。孙中山主张在三权之上再把监察、考试两个权力独立出来,合为五权分立,都是重在异体监督。

 

我们为追求监督过程中和谐属性,不主张用大民主的办法来解决领导层问题,主张把监督移到内部,实行小民主。如果我们把大民主称为异体监督,则后者可称为同体监督。它主要分三个层次:社会监督、党内监督、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中的重要内容是民主党派监督,成立政协,把民主党派的对话移到内部。在以上三个层次的监督中,侧重内部监督,强调以自我监督为主。归纳为:就执政党而言,执政党的地位是法定的,如何行使权力,靠的是自我约束而不是外在的选举监督;党外不要反对党,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党内不要反对派,遵循的是民主集中制,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强调集中统一。在这三个层次中,由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社会监督要通过执政党的组织配合来实现其作用;党内监督要依靠党委来实施;选举作为最有效的监督手段,其作用的发挥要靠党委,代表和候选人是由党委负责筹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专门的监督机构,其作用的发挥也离不开同级党委的支持,对同级党委成员立案要同级党委同意。党委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是相同社会角色的自我约束和监督,各成员既是监督者又同时是被监督者。从监督机理分析,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互相竞争,恶性倾轧;它的立足点是放在人们的思想觉悟和专业监督机构的铁面无私上。但是从实践的结果看,还是难以完全避免官官相护的陋习,监督也往往不彻底,纵容了权力的恶性膨胀。

 

情况确是如此。在经济建设捷报频传的同时,权力腐败的丑闻也接踵而来,已发生的许多事情一再让人担忧。从历史上看,地方官员权力独大的情况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突出,发生的权力腐败恶性事件不在少数。贪污串案、窝案触目惊心,金额之大,涉及之广,让常人无法置信;司法部门用制造假案搞创收骇人听闻,买官卖官竟然出在共产党书记之手,而且是明码实价进行的。因为卖官被依法判处死缓的典型是黑龙江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从1995年起,他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把他执掌的市委大院变成了“乌纱帽销售部”,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到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局、委、办的一、二把手,每个位置都有“价格”,几万元、几十万元不等。据报道,马德受贿案涉及干部260多名,其中包括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大官,以及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其中,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余人。与此同时,群众上访竟是热火朝天!这说明我们在扩大官员权力的同时,权力监督工作远远跟不上,权力腐败形势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同时也证明我们的监督制度有严重缺陷。我们的体制是一个“强权力,弱监督”的体制。

我们的政治体制是一种政党主导型。它的特点是,按照现代的政治发展规律,政党执政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运作模式,是具有特定含义和属性要求的政治现象。为避免因采取三权分立、议会民主、多党制而引发互相倾轧、恶性竞争,造成一部分力量互相牵制和抵消,主张把监督移到内部。我们采取的政党主导型政体的组织结构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分立的权力运作模式。这种政体结构不仅仅表现在政党组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占有关系,同时又在民主政治进程中政党组织依据宪法和法律,组织、调控和操作政权机器,通过政权机构处理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国家机构是法治机构。这就决定了执政既是政治活动,更重要的还是法治活动。在这里,政党起的是领导功能,政府起的是执政功能,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构、监督机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各民主党派对话的平台,起的是参政、议政作用,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把社会监督移到内部;分权制衡在内部,重在内部监督,并为此建立了一系列管理法则,建立了监督法,提倡有序监督、和谐监督。分权制衡关系是明确的,为什么监督方面出的问题又是如此之多?主要是三方面的关系没有处理好。

 

首先是党的领导与政府执政的关系。党是决策机构,政府是执政机构,是处理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的办事机关;执政又是一个执法过程,党政之间,两者有联系,但又有区别,更不能替代。党委副书记多,加上正书记,就成为常委会中的多数,党政关系也难分清。

 

第二,党的领导、政府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从立法程序上看,宪法草案先是党中央提出,交人大讨论通过,然后由国家主席颁发执行。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由有关部门提出草案,交人大讨论、修改通过,由国务院颁发执行。依法治国的含义就是政府依法执政,“法”是政府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修改权属于人大。从机理分析,司法工作属行政序列,党就不应该直接插手、干预司法具体工作。虽然法律上也有司法权独立的条文,但是实际上司法权依附于行政。先说人事管理。从表面看司法部门的干部任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但实际操作中,同其他公务员一样,接受同级党组织的考核,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而且政府的人事部门还要对其行使管理职能。再看机构设置。司法部门的设置与行政一样,实行所谓的“以块块管理”为主的模式。即按行政区划设立不同的级别。检察院、法院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受同级人大的监督,人大主任一般又市县党委书记兼任,常受党政机关影响、干预直至控制司法部门提供通道。再看司法的系统管理。司法权的行政化也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另一个严重弊端。司法部门之间的审级监督关系已沦为实质的行政性的领导关系。下级司法部门要不断地就具体案件向上级请示汇报,严重违反了审级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直接审理原则,影响各级法院、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立性。又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贪污受贿一类的腐败犯罪案件都由基层检察院管辖,实际上是下属查领导,所以实行时,各级地方政府领导犯法、立案要按人事管辖权规定,报上一级批准;对同级党委成员立案,要同级党委同意。就是在通过种种渠道使法律监督打了折扣。此外,因为有行政干预。地方政府触犯法律,百姓要告政府,有的法院甚至公开表示:“不接受”。由此可见,在同体监督这种体制中,进入法律程序,还有一道门槛——人的审查门槛要过,有的案子还要过政法委讨论这一关,这就是说依法治国中“法”不是一条硬杠子;法律在通过“人审查”这条门槛,监督可能变“软”、“空”!

 

第三是使用好权力与监督好权力的关系没有解决好。我们很注意怎样用好权,喜欢把许多具有不同功能的权力归在一起,追求权力的“得心应手”,而又运用各种办法把监督权控制起来,把监督权挂了起来。比如行政监督吧,本来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新闻监督关系密切,各起各的作用,可是政府自己把行政权抬高,群众监督要政府同意,比如群众有批评政府的意见,没有政府批准,就上不了报纸。基金会整顿时有一个通知:反映基金会整顿方面的意见,司法部门不得受理,报纸不得见报,上访不得接待。又如群众上访是宪法付予的权利,但政府搞了一个试行条例,规定群众上访要基层政府签署意见,超过限定的人数,不问意见是对还是错,统统列为“非法”。就这样,监督者让被监督者捆住了!再看行政本身监督,局限性也很大。因为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单向性、单线性的。所谓单线性,是说监督行为仅存在于由上而下的工作管理之中;所谓单线性,是说监督行为仅有行政系统的自我监督一个途径。这种监督具有极强的人治特点。监督是否有效进行取决于行政领导是否清廉得力。如果行政领导又清廉又得力,便能对下级起到处一定的监督作用;如果行政领导清廉而不得力,就有可能失去监督作用;如果行政领导很贪要,那就谈不上监督,可能上下一起贪污了!报纸有一条消息说,一个县长接了企业20万元行贿,县长原来不敢拿,去问县委书记,怎么办?县委书记说,人家既然有心送来了,就收下吧!叫他们下次不要送了!至于下次如何,这就不用说了。同体监督的弊端,昭然若揭。

 

至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还是一块有待开垦的处女地。

 

这说明一元化体制为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变软提供了体制支持。为了说明体制干预涉及的深度,现在不妨举一个案例予以说明。19961031,浙江临海市东塍镇村民吴胜利向吴世兴借去一万元,后来吴世兴向他要钱,吴胜利否认有这回事,因此发生纠纷。吴世兴拿着借据到法院起诉。此事法院既已受理,本应由法院解决,可是吴胜利凭借自己与东塍镇派出所长有亲戚关系,找到派出所所长,派出所所长以所谓的“诈骗罪”将在田间劳动的吴世兴抓到派出所,并派人搜查了吴世兴家,搜去一万元,又把人关起来。在当夜逼、供中吴世兴不明不白地死掉了!死后,死者家属带儿子找到派出所诘问,派出所不仅不让吴世兴的妻、儿看看死者遗体一面,反遭到民警毒打。后又背着死者亲属将死者火化。群众忿忿不平,围观者从几十人增加到万佘名。市委副书记许学友调300多名特警队前往驱散。紧接着大肆抓捕围观一些群众,办所谓的“法制学习班”,有的根本没有到过现场的也被抓进去。短的关押几天,最长的数月。最后均被迫交了巨额罚款才得以被释放回家。吴世兴的妻弟周贻荣115在杭州,不在现场,但夫妻两人也被抓了起来,分别关了68天和17天,罚款10000元。据村民讲,东塍镇有数百人被抓,罚款金额达四五十万元。而那个派出所所长先是调到临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担任副主任,后调任城关派出所副所长,直到19991月,事已过了两年多,市公安局才象征性地给一个记过处分,而一年后的20004月记过处分被解除。其结果是:公安部门闯祸,政法委出面收场,用私了的办法罚款结案。明目张胆地把法律放在一边!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东塍派出所某些人的一系列犯罪行为是确定无疑的。抓错,关错,把人打死更错,处理过程也错。这起刑事案件本该由司法部门处理。群众为之愤愤不平也没有什么可指责的,但是想不到公安部门抓围观群众办“法制学习班”又用刑,又罚款。政法委书记在这件案件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奇怪的是,市政法委书记放掉犯罪事实而不问,却用“私了”的办法,“摆平”结案。案例中说的“法制学习班”,什么“法制学习班”明明是“非法拘留所”!不仅这次办了,省里发现后命令其撤销了,过了一个时候,又换了一个名称,叫“清欠办公室”,同样抓人、关人。这次负责人干脆换成政法委副书记。这个副书记后来在一次车祸中死掉,被追认为“英雄”!他们如此无法无天,凭借的就是“一元化体制”。这个主持人——政法委书记是市委副书记又是副市长,“三重身份”一人兼,他出来“摆平”这件犯罪案件,别人还能说些什么!奇怪的是有关司法部门还是积极参与的,法律监督就这样靠边站了!法律沦为镇压群众的工具!更让人纳闷的是,到现在也没有听见另外消息,大概各方都满意了,这笔法律欠账也被人遗忘了!为什么一系列违法案件变为“不违法”了,并且这种做法能够行得通?!法制检查一次又一次,各方面都能通得过,还不是依靠那个“一元化体制”?

 

至于群众呢,受害的家属算是得到了罚款赔偿,被关、被罚款的群众也鸦雀无声,因为他们无处可以申诉。政府领导的候选人以及人大代表都是领导圈定,定额选举,群众没有多少选择余地。说是可以自己可另选,但就你一个人,填上了有什么意义?从程序上看,人大成立后,群众的直接监督的权利,委托人大代表,体现在选举、弹劾、罢免等的权力也由人大代表实施,可是群众没有多少说话余地,群众甚至要见大代表的面都很难,当然不能指望他们为群众说话;新闻媒体是政府控制的,法院是不会去管这些事情,因为那是政法委书记亲自处理的。归根结底是群众没有监督平台。政协只有在开会的时候,愿意为群众说话的,可以发表一点议论,或者搞一个提案,仅此而已。

 

如果我们把权力比作火车,轨道比作监督,火车提速的前提条件是路基好,轨道规范,而我们只顾加大速度,却不去整修轨道,发挥“轨道”的作用,其结果没有不出问题的。当然我们国家中许多地方权力使用得好的,但得有个领导条件。我们的群众监督、法律监督、新闻监督只有遇到“英明的领导者”,这种监督才有可能生效,依法治国才能落到实处。所以说我们现行的政治体制中的监督职能的有效性,要因领导而异;只有在“人治+法治”的情况下才能完成依法治国的宏伟设想。

 

提出同体监督的基本条件是,或者说理想化定位是:共产党是先进分子,由大公无私的人组成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群众也毫无私心杂念监督政府官员的违规行为,内部监督既避免了相互倾轧的损耗,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这只是一个理想化模式。现实的情况是,先进的共产党人是的确大量存在的,“包公式”的执法者也是各行各业都有,但是党员有先进,有落后的;干部的政治水平、工作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有些地方干部无论是政治水平,还是思想水平离这个标准已经很远了!《人民论坛》第八期刊登记者专稿说,“摆平”之风有蔓延之趋势。有些地方的官员很欣赏这种作风,从事“摆平”的人很多,有的甚至堂而皇之地成立了“摆平”公司。这些公司,就是专门开展替人消灾的“业务”。所用手段包括非法拘禁、绑架人质、欺诈霸市、强行强卖等,他们不管“犯事者”对与错,只要给钱就摆平一切。这种“摆平”实际上是对民主、法律、公平、秩序等的挑战;监督也在“摆平”中消失。在这些地方,这些官,法律意识是如此淡薄,我们怎能指望他们履行自我监督职能?怎能保证同体监督不会变味?再说,监督要刺刀见红的,要过思想关,可思想关不容易过啊!特别是过官官相护这一关太难了!我们许多规章制度都陆续出台了,三个代表的学习也学过了,先进性教育也经过了,各种各样的检查没有少搞,有些地方进步了,但有些地方依然如故,就因为我们政治体制有软肋。我们可以实行内部监督制度,但不能没有过硬的异体监督。目前需要做的:

 

(一)         下决心改革一元化体制。首先要转变思想,分权制衡原理有普遍性,资本主义要实行,社会主义也要实行;有分权才有制衡,权力只有在有效的监督下才能健康成长。党应该领导一切,但党不可以直接指挥、管理一切。为了发挥分权制衡机制,我们应该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相互制约的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把权力交给由不同的个人和集团掌握,完成“分权制衡”作用。可不能在权力分成三部分后,又由一个人去兼任三个部门职务。现在监督法有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政府不当的决定。群众当然要拍手欢迎。但如果党政不分,如果这些市的人大主任是市委书记兼的,而这个错误决定是市委书记主持下或自己亲手决定的,人大能下令撤销吗?恐怕立案都很困难。可见,监督法这条规定的实施条件是要先改革体制。我们也不要担心权分散后,群众不好管理,或因此而失控。依法治国就说明,法是行为唯一准则。群众要遵守,政府要遵守,党也要遵守,依法行政才是唯一的出路。要改革现行的一元化领导体制,让监督权从依附行政的现状中摆脱出来。

 

(二)         异体监督的主角是群众,当然也有民主党派;监督形式也不是搞什么大民主,搞大游行,而是推行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要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建立人大对其所选出的行政和司法官员的评议制度、弹劾制度、罢免制度以及不信任投票制度;另一方面要让人大给群众提供一个监督平台。人大代表应该群众选,对群众负责,为群众说话;人大代表选出后,要定期向群众汇报工作,接受群众委托,接受群众监督;如果人大代表不称职的,群众有权随时撤换。新闻也要向群众开放,给群众一个说话机会。说话当然要有事实根据,要负责任。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民主党派,我们已经给他们一个政协平台,问题是要允许他们讲真话,讲实话。可以制定一条规定:凡政协多数人的提案,人大都要立案,并做出明确答复,以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

 

(三)         关键是将廉政监督机构独立,自成体系,使之不受个人意志的束缚,并把监督的权力从体制上、法律上、制度上明确规定下来,建立起一整套“不能腐”的法律体系;让检察院、法院独立出来,实行垂直领导,缔造好公正执法的环境。在监督形态中,有直接监督,专门机构的监督,授权者监督。群众可以通过选举、罢免等手段行使直接监督官员的权力;也可以通过授权司法部门、新闻部门、纪检部门实行授权监督,而法院等部门应该成为是群众监督的重要平台。对民告官,法院等单位必须无条件受理,并且做出明确的、公正的答复或处理。应明确规定,拒绝受理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我们强化自我监督的同时,必须用最大力量,最快速度加强异体监督建设。其中最重要的、也是关键的是要给群众塑造一个够得着的平台,让群众有机会履行自己的监督权利;同时让法律有一个独立的平台,依法行使“依法治国”的职责。让群众监督、法律监督在完善监督体系中,起实实在在的作用。

 

(四)         继续完善自我监督制度。我们采取了有区别于西方的“三权分立、议会民主、多党制”为内容的政治制度,也不主张搞大民主,我们确定:“以自我监督为主,同时充分发挥异体监督的作用”的监督制度,同时通过不断的小调整,采取能够被多数官员接受的小幅改革,相对平稳地、逐步地向前推进。现在各种行为规范、准则陆续出台,这是一项工程伟大、影响长远的探索,是非常好的实验。当然要继续完善,但是决不能放松异体监督的建设。只有把自我监督与异体监督科学地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取得好的成果。

 

权力监督是每一种政治体制都必须解决的核心议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重视和着重探究的一个问题。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使权力监督体系得到了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在确保权力的正常运行中日益发挥着有力的作用,创造了一套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我们还只是在探索之中,能否成功建立起与我们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相配套的监督体系,是关系社会能否长期久安、社会主义能否长期保持青春活力的大事。“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西方资产阶级选择的立国原则,我们也没有别的道路可走。只是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在这个意义上说,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事关我们党、无产阶级生命攸关的大事,我们必须勇敢面对,不可存在过多的幻想。

 

2006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