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量刑”与锯箭疗法


    看到“电脑量刑软件系统”,当时我就乐了。前段时间在网上,我正和一帮网友玩着“人品计算器”、“测试你的成分”等软件,这怎么就出来一个“电脑量刑软件系统”呢?仔细看了新闻的全文后,我却发现竟然不是儿戏。报道说: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软件系统,只要将被告人的罪名、犯罪情节(以百分比)输入电脑,就可以“算”出应判的刑期。有媒体以其“挑战自由裁量权”为题作了报道。据说,这个“成果”竟然还通过了专家鉴定,正在山东省推广呢。

    那么,这套“电脑量刑系统”到底是怎么来“裁量”的?其实,“量刑”的关键,就在于有了《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说得通俗点,这个系统也就是罪名、情节与刑期的“一一对应”的“词典”。假如把《细则》装订成册,就是没有这套“电脑量刑系统”,也能很容易地“查出”具体、确定的刑期了。

    也即是说,这套系统提供的不过就是一种信息检索功能。输入给定的条件:罪名、情节得出的百分比,然后利用电脑的“检索”功能,检索出既定的、预先储存的具有“一一对应”刑期标准的数据。因此,所谓“电脑裁决”,完全就是子虚乌有之事。“或将颠覆传统量刑模式”,更是言过其实。甚至连该法院刑庭庭长、该“课题组”负责人王红梅所说的“准确地说,我们做的是电脑辅助量刑”中提到的“辅导量刑”功能都算不上。这个软件与我开头中提到的游戏软件“人品计算器”、“测试你的成分”,从功能到原理根本就没有本质区别。

    当然,以上的推断还得以假设《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合法为基础。我们再看,这个“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是从何而来的呢?报道说,该区法院刑庭,通过“翻阅大量的法律法规,研究上万起典型案例,26名小组成员讨论了无数次,也争论了无数次,还专门组织一次调研,最终于2004年1月形成一份《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发出第一套雏形的规范化量刑系统软件,开始在该院试用”。

    作为量刑的尺度,作为《刑法》的一部分,本应是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有资格制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曾获得“人大”的授权,具有在司法实践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予以明确的权力。而由一个区法院的攻关小组来细化,如进行试验、试点,倒是可以。但是,如没获得授权,或者没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或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追认,其制订的《细则》则应属“当然无效”之列。讲得直一点,这种自己制订《细则》、规定具体的刑期标准,不但不能作为量刑的具体标准,也当属违法、越权之列。

    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法学界也有很多不同的学说在支持着量刑的具体标准,而且至今还没有一个确定的“通说”。要达到“司法统一”、“量刑适当”、“同案同判”的标准,即使由我们合法的机构制订出合法的标准,由这种电脑来“查词典”,“统一”倒是不难,可要做到合理、公正则是另一回事了。毕竟,作为一个思维层面上的科学,不可能由简单条件可以套得出来。举个例子吧,就是同一个派别的哲学家,对同一个事物的分析,都不可能都得出完全相同的结论。法学也是一样,这是属于一种社会科学的范畴,根本与机械的物理学不是一回事。

    不过,要达到接近公正和司法统一,也并不是不可能。现在世界上司法比较先进的国家,如英美等国所采用的“判例法”就是一个最好的办法:按照不同的层级,以既有的“判例”为标准,进行斟酌决定。这样司法统一才能实现。当然,这已经是题外之义了。

    总而言之,这个“电脑量刑”恐怕仅凭这个法院的有关人员的论证和制订,且不说法律上的正当性、合法性,就只论其尺度到底有多少科学性、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这就像一个“锯箭疗伤”笑话一样:内、外科虽然是分出来了,而且“分割”得“整齐划一”(切断了箭杆),箭镞却留在了肉里面--大错、特错了。

 

(原载《新世纪周刊》2006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