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RHP替代GDP政绩考核标准来抑制消除腐败


 王海钰

(一)引言
    这几年腐败现象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中国来说已经成为无所不在的事情。如何抑制消除腐败已经成决策层面临的迫切性问题。但是在腐败的原因上却有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有着太多的封建主义特权思想;改革开放后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是一个资本化的过程,也就注入了资本主义的个人自利性的最大化追求;一部分人借助于特殊地位,巧取豪夺也就不可避免。第二种观点认为,改革开放是一个由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变过程。旧体制功能的丧失,新体制的建立不可能及时完备。这时权力部门趁机扩张自己的权利来增加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收入也就在所难免。第三种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中法制法规建设的落后,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落后,使权力失去相应的约束力,加上一部分人道德的轮丧,借机生财、借权敛财必然产生。虽然在腐败的原因方面可以说人们都看到了,从中央这些年揪出的大案要案也不能说打击不力,问题是腐败现象为什么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那么更深层的原因是什么?实质上从以往的文献来看,基本上都是只着重于腐败原因的考察,却忽视了形成腐败机制上的考察。我们认为只所以腐败之风盛行,难以抑制,其深层次根源出在对经济增长目标上即GDP作为政绩评价标准上。GDP作为政绩考核标准对腐败滋生有着基础上的推动力。

(二)作为经济体上的管理机构体政府的稳定性需要政治绩效考核。
    任何经济制度形态中都存在着经济制度的管理即国家政府机构。这个机构是由人组成的。个人生命有着有限性。但是政府机构的生命是无限的,因而需要政府组成人员的流动、即有进有出、有升有降,从而保证政府机构的青春活力。这样一来,就必须有一个政府工作人员的优胜劣汰机制,才能保证政府机构青春活力的衡定性。然而,优胜劣汰机制的推行的前提就是建立起一个相应的评价性的可比较标准。这个评价可比较标准可分做两个:一是作为政府组织部门依据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具体要求标准,称为主观性标准。主观性标准因其可以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即是一个此时对、彼时就成为错的标准。二是客观性标准。即是社会认识观念上相对经济制度社会发展规律性上的要求标准。这个标准是评价政府能力以及官员个人能力或者说是其劳动价值量大小的一种社会认识上的承认。主观性具体性政绩考核制度不涉及腐败风气问题。只有客观性政绩考核标准才是形成执政风气的一种常态。在目前中国经济发展中腐败风气盛行,道德底线的突破,只能说明我们的在政绩考核评价中客观性标准出现了问题,否则不可能出现腐败损失占GDP的13-18%的比例。(胡鞍钢2003)

(三),客观性政绩考核评价标准是人类经济制度发展观念的反映。
    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就进入一个以政府决策权为统治地位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增长经济学家把它概括为量的扩张型、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只所以出现这种只看见要素量的增加这个结局,依据的是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就是一个生产过程理论观念指导的结果。因为人的一切活动离不开意识观念的指导,离开意识观念指导的人类活动是不存在的。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到阶级社会观无不是把人类社会发展看作一个生产过程,因而才有了人们相信“产出的增加”依赖资源“投入的增加”才能实现。正是在这一观念上GDP产生了,成为政府及官员劳动能力及劳动价值量评价标准。

    在计划经济时代,通过产出实物量的统计来说明政府工作绩效。改革开放后实物指令性交易被合约性纸币交易替代,自然是以人民币计算产值的增长来说明政府绩效。有趣的是从制度经济学上看所谓产值增长是一个生产效率评价标准,怎么变成“经济效率”的评价标准了?众所周知作为经济管理机构的国家政府的职能不是以投入产出的生产活动为主而是还有供应需求的交易活动、消费积累的分配活动、进口出口的劳动价值实现活动等等的“加总”起来称为经济活动为主的,理应使用经济效率标准来进行绩效比较。目前我们却是不用经济效率标准而只着重于用生产效率标准来进行政绩考核,就让人莫名其妙了。反过来说GDP标准作为政绩评价标准说明一个重大问题:社会认识处在一个生产过程社会观念之中,说明了就连增长经济学家的大脑中都处在阶级社会观这个唯心主义观念中。所以他们不可能认识到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或者说增长模式、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首先要转变这种政绩考核标准,也就是说用经济效率标准来替代生产效率标准作为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标准或者说劳动价值量的评判标准才能推动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GDP标准是如何推动腐败滋生的。
    当GDP作为政绩评价标准时,实践上就是要求政府投入产出的最大化,至于交易过程的平衡、分配过程的科学、社会财富实现过程的合理等标准的要求自然是九霄云外的事了。然而政府要做到投入产出的最大化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要素资源支配权的最大化,这就要求“国有制”、“公有制”等等概念的出台来推动行政所有权的完成,才能使政府实现动员资源投入最大化成为可能。由此而可以看出,所谓“公有制”是为政府动员资源投入最大化服务的。

    行政所有权的实现导致政府的投入产出决策权。这种决策权形成的最大化投入是一种主观性资源配置。当时人们总以为“有计划总比没有计划好”,就形成指令性交易制度,陷入政府来协调供需的平衡的所谓“计划经济”。进一步的是政府决策权主观性投入导致资源使用上的低效率。30年计划经济实践证明了这一点。

    改革开放过程就是把有政府协调供求平衡机制转变为放开价格管制,用“看不见的手”来协调供求平衡,才有了合约性交易制度即由市场价格来指挥供求平衡。但是市场供求平衡机制的出现并不能提供政府决策权投入资源的使用效率的提高,源于,一是政府投入产出的无责任性,二是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与政府官员的利益无关。就是说资源使用的无效率既不能减少官们的工资收入,更不能追究政府官员的法律责任。在政府与企业的一体化状态下,就通过国有企业的无效率表现出来。当我们引入“产权”清晰,企业独立于行政时,进一步的是个人所有权时,这种情况就变得混乱复杂起来:政府拥有要素所有权,企业是生产要素的组合。在生产要素的组合中,企业与政府的谈判具有天然的不平等地位,自然是政府可以“设租”“寻租”权力的发挥。就是说政府的要素受益权与企业的收益权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称,换句话说生产要素交易上收益权的无主体性成为某些人“不拿白不拿”的“蛋糕”。在没有生产管理知识劳动价值计量标准下,除非“内部人”是个专门利他的神仙而不是活生生的肉体人。当然有人可以说这是法律的不健全。实质上当企业管理人员也“就是”公务人员时,或者说等于公务人员时,在现实中它是一种权力与资本的结合,进一步说是权力与资本的合谋。在法律是由公务员执行下,可想而知,法律能对权力收益与资本收益作出边界界定上的中立性评判吗?逻辑告诉我们,这时的法律根本不可能对权力和资本的“掌控者”的劳动价值量明晰有任何约束力。

    传统意识形态(公有制、国有制意识)认识不到改革开放过程中生产要素行政所有权下的“放权让利”必然走向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也就是资本与权力的合谋是其“掌控者”从中“得利”,要命的是GDP评价标准将这种“不当得利”合法化。反过来可以看出,在没有GDP评价标准的计划经济时代,权力和资本的“掌控者”从中获得生产要素收益就是非法的。由此可以说“设租”“寻租”的普遍化来源于GDP评价标准的推动。比如60年代上马的项目不科学而致死人命的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而改革开放后因项目的不科学致死人命就没有刑事责任,这明显是对某些人进行保护,实质上就是对背后的交易收益不给予追究,让其合法化。

    善良的人只所以认识不到GDP标准成为权力与资本结合的纽带是因为他们把行政具有要素所有权,进一步的是行政政府具有资源投入的决策权看作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不管其生产要素投入使用效率的低下;同时他们又把劳动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有着不同性质给混淆起来。这样一来自然认识不到权力与资本的合谋是通过GDP评价标准这道桥梁走到一起的。

    本来所谓经济改革是一种经济制度的转变。但GDP评价标准假设制度外生给定,所以也就看不到改革使交易制度(资源有市场配置)发生了变革,可是相对的政府对资源投入的决策权(社会财富的形成)制度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这种环境条件必然使地方政府表现为企业公司化。一是财政包干体制赋予地方政府财政支付权;二是合约性交易制度意味着赋予地方政府交易收益权;GDP评价标准意味着赋予地方政府投入产出的决策权。试问,这不是要地方政府把自己作为企业公司来运作是什么?

    稍微有点知识的人都知道,政府与企业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追求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公平、平等的最大化,后者追求的是资本收益的最大化。当政府追求投入的最大化才能有GDP增长的最大化。那么追求投入的最大化就意味着必须追求财政收入的最大化。也就是说财政收益最大化与政府官员利益最大化是等价的。一旦出现掌控权力的官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时,可想而知,要剥夺的对象是谁?必然是第一线的劳动者最弱势的群体!(没有剥夺就没有超额收益是经济学的基本定律)当政府决策权的投入最大化没有任何力量可约束时,其资金也就没有一个满足度,加上投入为了政绩工程时,比如老城改造、马路的宽广气派,财政能不捉襟见肘吗?这样一来要求政府部门创收敛财是题中应有的事,相应的是执法部门的执法行动不去投入成本而变成敛财的手段也就不足为奇。

    再者,用GDP作为政绩评价标准,使政府官员变成企业合约执行的代理人。政府职能是维护个人家庭、生产体企业消费积累权利的平等。这种职能在不同的经济制度形态中有权力对象的不同。在GDP评价标准下完全扭曲了政府官员的基本行为,放着公民的医疗、住房、养老等基本消费权利不管而去充当企业与企业之间合约执行中的事前代理人角色。(参见《腐败的根源》本网)使行政官员参加企业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的行为就变成正常工作,反过来说,不参加企业这类活动就有着对GDP增长没有贡献的道德观随之产生。

    总之GDP政绩评价标准在目前已经成为权力与资本连接于一起的桥梁,从而给政府部门“设租”“寻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正是GDP政绩评价标准使经济改革转变为地方政府公司化改革,模糊了财政收入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标准;进一步的是扭曲了行政官员的道德观成为企业合约执行的代理人;一句话,本来政府官员的劳动是一种服务性劳动,其收入是有接受服务者来确定其劳动价值量,而在GDP评价标准下变成了借服务之名,趁机敛财是实的不正常现象。所以人们才称之为腐败。
人们只所以痛恨腐败,不只是说它扭曲了正常的劳动价值关系,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政府和企业与个人家庭的分工合作关系,推动了政府与一般劳动者的矛盾性增加,把一个强大的民族变成一盘散沙,摧残一个民族的凝聚力;把一个看起来强大民族,变成现实中毫无战斗力的东亚病夫,从甲午战争到鸦片战争证明了这一点。

(五)用RHP替代GDP,抑制消除腐败。
    所谓RHP就是人均货币收入增长率,也称社会劳动价值增长率。通过个人家庭支出法来统计(祥见《经济发展标准RHP》一文)。因为不同的经济制度社会形态有着不同的RHP增长率,所以以它作为衡量政府能力的评价标准,首先有助于推动经济制度的创新来推动经济发展,从而提高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其次是可以迅速改变目前的“出口带动”经济发展战略使之成为“内需带动”经济发展。这个转变中,问题是全面提高内部需求来拉动投资从而减少货币资本的流动量。政绩考核标准的转变意味着政府活动观念的转变。这种观念转变后就有很多办法降低国内储蓄,很好地利用国际资本。比如面对个人发政府债券,由基层政府购买出租房,解决居民住房难问题。大量推行期货买卖(占有权买卖,禁止目前的投机套值)以增加生产过程,流通过程的计划性。其三,彻底改变行政官员们的城市化理念。比如老城改造、圈地卖地、扒旧盖新等等将被制止。因为这些项目不能增加RHP。其四,加快“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民收入的增加能给官员提供政绩,相反农民收入的下降官员将被淘汰出局,这时官员们自然知道如何做。其五,更伟大意义是使权力与资本不能相结合。就业率的提高能给政府官员提供政绩时,官员知道自己的行动是保护企业生存权利的平等的,从而去创造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其六,政府将限制自己,节约化钱。因为政府支出不计入RHP。总之,政绩考核标准向RHP的转变意味着政府行为观念的转变,执政理念的转变,这样一来,相伴随的是政府官员业务对象的转变。从而使政府机构成为真正的为企业、为家庭服务的机构。这时也就没有腐败现象了。这种服务就能取得相应的报酬(见《行政管理知识劳动价值有多大?》一文)。

(六)RHP评价标准实行的困难。1)RHP评价标准的使用意味着取消国有制,行政所有权,推行集团所有制即社会所有权。这样就意味着打破阶级社会观意识形态的束缚,进一步的是打破传统增长经济学思想的束缚。它将是一个思想理论上的你死我活的斗争。2)RHP评价标准的使用意味着取消资本家阶级,只存在企业管理官员阶层。他们的收入分作两部分:劳动力价值部分即现金工资;生产管理知识劳动价值部分,由法律规定计算得出,但那是期权收入(见《论生产管理知识劳动价值》一文)。3)意味着政府失去财政支付权,从而失去资源投入决策权,才有公民家庭的决策权。只有这样才有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即有年均50-100美元的增长率转变为年均500—1000美元的增长率。这样必然要受到既得利益的权力和资本的“掌控者”拼命的反对。

热爱中国的精英们将为RHP作为政绩考核标准而奋斗,它是中国唯一成为世界第一强国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