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司法调查 纠正冤假错案


前文已经指出,红帽子企业有三类:一类是已经成功摘掉红帽子的,一类是尚未摘掉红帽子的,第三类是发生产权纠纷的红帽子企业。前两类企业的产权问题,前文已经论述,本文集中讨论第三类企业的问题。

1, 几个具体案例

北京候瑞昌案。

1988年初,候瑞昌和黄小群共同出资3.7万元,合作经营承包工程,形成了拥有资产10万余元的市政工程队,后因成立市政工程公司未被批准(当时市政公司不能民营),随在3月中旬与北京市民政局建设处达成横向联合口头协议(有当时民政局建设处负责人的书证):由建设处负责将联合体注册成市政工程公司,公司完全由候自主投资经营。候每年向建设处交10万元管理费,每年递增10-15%。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之前,暂用民政建安公司四处的公章和牌照,同时任命候为四处主任。当时,四处的人、财、物全是零。从1988年4月-1995年8月,候累计承接工程价值8000多万元,向民政局交管理费213万元,拥有资产1400万元。1995年8月4日,民政局建设处新领导向候瑞昌宣布,工程队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收交了公章,查封了账号。候不服裁定,随于1997年4月,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答复是该案属民事范畴,此后,候连续三次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直到1999年4月第五次提起诉讼,才予受理。从9月8日到12月29日,北京二中院五次开庭审理此案,最后竟然宣布,此案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

新疆白生俊案。

新疆广袤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是根据新广袤(1992)002号文件的批复,经自治区工商局批准登记,于1992年11月6日正式成立的,批复文件明确规定,乌分公司是国家不投资、上级不拨款的总公司直属分支机构(非法人),内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总公司对其实行承包经营,按规定收取管理费。1995年,随总公司更名为城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经过9年的经营,拥有上千万元资产、交税300万元、建成25000平方米。2001年6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局下达“国资函发2001”12号<关于兵团城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产权归属问题的函>,将乌分公司资产划归兵团土墩子农场。为了保护公司财产,经公司集体讨论决定,转移部分财产和账册。兵团农六师检察院随之介入本案,2001年7月15日将白生俊关押,2002年8月28日,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隐匿会计凭证罪并罚,判处白生俊无期徒刑,并长时期追捕白的父亲白益本和弟弟白生江,同时查封了与本案无关的钱款及财产。白不服判决,上诉到自治区高院,高院发回重审,二审维持原判。

四川肖安宁案。

80年代末,肖安宁在四川德阳创办了政通公司,挂靠在德阳文化局名下。1994年国家要求私人公司与主管单位脱钩,后来,德阳市文化局、工商局和市政府先后发文,确认国家和集体在政通公司没有资金投入,解除文化局与政通公司的挂靠关系,政通公司改制为政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993年,国家紧缩银根,规定闲置两年的土地一律退耕,当时政府机构圈占了大片土地,肖在市领导的动员下进行了大规模地开发,于是出现资金困难。为解燃眉,公司推出房屋促销方案,把房屋按平方米拆零出售,一年期满后,购房者要房的按当时市价下调25%给房,不要房的按增值25%的比例回购。此举筹得预售房款2000多万元,度过了难关。1995年德阳塌楼事件与肖无关,但连锁反应使他再次发生资金困难。肖向德阳中区信用社求助,信用社拟以3800万元(不到市价的一半)收购他的“天眷度假村”。肖一分钱未得,但一个月后农信社拿走了“天眷度假村”的全部房产。1995年3月21日晚,肖与其未婚妻“应邀”到市政府后被捕。1996年5月2日,德阳国资局、文化局、集体经济办公室、体改委联合行文,推翻以前的行文,重新认定该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更换法人代表。6月18日,新法人代表向德阳中院提交破产申请(肖当时的债务8000万元,而其资产评估为2.68亿元),接着,德阳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侵占集体资产两罪并罚,判处肖安宁有期徒刑18年。1996年6月28日,肖母李玉芳和大姐肖安惠以政通公司股东身份,向四川高院提起行政诉讼,高院将此案移交德阳中院,一审不审而判,拨回上诉。原告不服再告,1999年11月25日,省高院做出裁决,“文化局和肖安宁及国家对该企业均无投入”,维持德阳中院原判。原告律师省社科院研究员覃天云致书省委书记周永康,在两任省委书记的批示下,2003年9月下达判决,撤销省高院1997年的判决和德阳中院1997年认定政通公司产权属集体性质的判决,撤销文化局等四单位认定政通公司资产为集体性质的文件。但是,直到现在,政通公司仍然没有合法地位,法院认为变更登记(即将私营改为集体)是另一行政行为,“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肖安宁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不能进行审理,肖仍在继续为“侵占”自己的财产而坐牢。

2, 案例分析

以上三个案例都有大量原始凭证和法律文件,上面的简述只是一个概要。下面我们对这些案例进行一些分析。

上述三个案例,原来都是红帽子企业,而且都发生了企业性质的变更。有的完全变成了红色企业,即变成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如候瑞昌的工程队变成了北京市民政建安公司的一部分,白生俊的乌鲁木齐分公司变成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墩子农场的分公司,肖安宁的政通公司很有戏剧性,先是由私人企业变成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后又取消了集体资产的称谓,但并未变更为肖的私人企业。看来,在我们国家里,产权归属问题并不是什么严肃的事情,而只是一场儿戏,可以任人信口雌黄,真像帽子一样,今天戴在你的头上,归你所有;明天我抢过来,戴在我的头上,就是我的财产。

上述企业的产权变更,都经过了法律程序。也就是说,上述红帽子企业的脱帽和/或戴帽,都经过了正式的加冕典礼,尽管仪式和唱词有所不同。候瑞昌的工程队变成国有企业是由民政局建设处领导宣布的,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经过五次庭审,最后把皮球踢给了国资局,实际上支持了民政局的诉求。白生俊的乌鲁木齐分公司变成了兵团土墩子农场的资产,是先有兵团国资局的“国资函发2001”12号文,后有兵团农六师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和判决,而且有新疆高院的批复和二审。真可谓是白纸黑字,毫不含糊。肖安宁政通公司的帽子戏更是离奇。先有德阳国资局等四家政府机构变更产权的联合行文,后有德阳中院和四川高院的两次判决,前者支持德阳国资局的诉求,后者判此为无人资产,接着有省最高领导的干预,最后,省高院重新审理,撤销以前的所有判决,而又不支持肖安宁和肖安惠的诉求。

首先,法院在玩弄程序和文字游戏,推卸自己的法律责任。否则,人们无法理解北京二中院和四川高院多次审理而最后竟然宣布法院无权裁决的行为,也有理由对四川高院的行为提出质疑,既然“文化局和肖安宁及国家对该企业均无投入”,那么,数亿元的资产从何而来?既然是无人投资,就应当按照先占原则认定,为什么要维持德阳中院原判?既然撤销原判,为什么不支持恢复企业原来的性质?我们不知道法官们把法律的公正原则置于何地?

其次,法院在强奸事实,捏造证据。在我们的法律用语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出现的频率最高,然而,以上案例说明,我们的司法实践与此相去甚远。

先看以上案情的基本事实。这几个案例的事实都不难确认,而且是谁主张谁举证。北京候案既然最初是口头协议,其基本事实应当是当事人(民政局建设处原负责人)的书证和民政建安公司四处出示的投资证明文件。既然法院不采纳前者,而后者又拿不出证据,只好听凭别人的摆布。新疆白案的基本事实是新广袤(1992)002号文件关于“国家不投资,上级不拨款”的规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墩子农场对乌鲁木齐分公司的出资证明,而不是该兵团国资局的什么“国资函发2001”12号文。但是,新疆法院支持后者而否定前者,才有所谓贪污、挪用公款之类的罪名,其实等于帮助抢劫。四川肖案的基本事实是,德阳市文化局、工商局和市政府文件所确认的事实,即国家和集体在政通公司没有资金投入,解除文化局与政通公司的挂靠关系,政通公司改制为政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1995年以后德阳市有关部门和人士玩弄的伎俩。既然法院以后者为依据,只好出尔反尔,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写到这里,笔者的确为我们的法院和法官感到汗颜。

再看法官如何对待证据。在四川肖案中,为了拨回李玉芳和肖安惠的起诉,审判长当庭制造伪证说,原告此前在笔录中陈述,“我们没有现金投入,其投入是肖安宁安上去的”。但事后原告律师调查,笔录中根本没有这等语句,也没有同类意思的表示。在新疆白案中,高院委托具有资质的财务技术部门做出了乌分公司没有国有投资的鉴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用,却认可了控方在法院和辩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的鉴定。

再次,先立案,后取证,有罪推定。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是两个根本相反的司法原则,用无罪推定代替有罪推定,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大的进步。然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仍然在大行其道。这一点在四川肖案中表现得特别明显,甚至不加掩饰,非常露骨。德阳市公安局1995年3月21日采取欺骗手段逮捕了肖安宁,所有的罪名都是在逮捕以后制造的正所谓;“先抓、后定罪、再去查”。例如,为了给肖加上侵占集体资产的罪名,在逮捕肖以后,德阳国资局等部门出尔反尔,尽食前言(文),重新发文认定政通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复次,司法不独立,官员弄权弄法。上述案例说明,在法院和检察院背后,都有一只有形和无形的手在操纵和指挥。北京候案似乎看不到这一点,其实有几个问题是法院无法回答的。即候瑞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民事案为由拒绝受理,而候三次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为什么不予受理,是法院失职还是受何人指使?既然受理,且五次开庭审理,为什么到最后说自己无权审理,这是何人受意,还是出于何种压力?北京二中院敢于面对这样的事实吗?敢于公开背后的操作吗?在四川肖案中,官员弄权弄法的事情更加明显。德阳检察院副院长、反贪局局长刘先茂,是按照市领导“先抓,后定罪,再去查”的指示签发了逮捕令,事后对此追悔莫及。德阳中院审判长苏运鸿,事后当着南方周末记者的面对肖的妻子温敬棠说,肖安宁有没有罪,资产到底是谁的,大家都清楚,“上面一定要我这么做,我有啥办法”。市领导的“先抓,后定罪,再去查”的指示,既是对法律的明目张胆的破坏,又是司法不独立、官员弄法的铁证,而苏审判长对记者的表白,更让人明白了司法不独立的巨大弊端。至于四川高院最后撤销了原来的所有的错误判决和文件,又推卸责任,不变更公司登记一事,不支持肖安宁的诉求,只能理解为法院基于某种压力,只好拿法律当儿戏。由此可见,我们的司法已经行政化和地方化了。

最后。这几个案例都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法制日报、中国经济时报、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等都有报导,人们都关注着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这是对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的一个重大考验。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对此类案件组织专门的司法调查,然后,一方面纠正冤假错案,一方面真正改革我们的司法工作。

此外,我们作了一个附录:吉林省苏杰案。该案所涉及的企业虽然不是红帽子企业,但却是遭到侵权的私人企业。法院在其中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

附录:吉林苏杰案

吉林省辽源市太阳升建工企业(集团)总公司,系赵宝林的私营独资企业,资产3000多万元,职工300多人,年交税金70多万元,是吉林省塔吊龙头企业。2000年4月21日,赵驾车去沈阳办事,发生“车祸”丧生。辽源市工农信用社主任杨贵春要赵妻苏杰将全部资产以134万元转让他人,遭苏拒绝,随于2000年4月29日,以“361万元借贷纠纷”为由,向辽源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不管这些诉讼的证据和事实是否充足和真实(其中不乏白条),也没有对企业进行析产和认真清点全部资产,不顾企业是否有偿还能力,起诉当天即下达了保全、查封裁定书,将企业全部资产查封(查封清单只登记了一小部分)。然而,查封后的第二天,案外人即撕毁封条进入企业出售产品,在无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杨贵春也拿走了几十万元的产品。据公安局初步调查,有价值一千多万元的产品被非法瓜分。2000年5月8日,法院下达裁定书,要苏杰交出公司印章,第二天就将印章和财务票据交给案外人使用,又将案外人开出假财务票据的责任加在苏杰身上,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天。6月13日,苏杰带人将案外人逐出企业,7月4日和9日,法院又一次将南北两厂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