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礼陋俗之批判


“娶媳妇,闹洞房”断想

----中国婚礼陋俗之批判

张和生

 

[内容提要]在中国传统婚俗文化的历史长河中,“闹洞房”婚俗有其源远流长的历史渊源。历史的延续使许多婚姻陋习在当今社会仍有较强的生命力,种种“闹洞房”陋俗及其相关的话题,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在继承传统婚俗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对婚俗陋习进行彻底的变革。

关键词:婚俗  文化  批判 

 

在历史的长河里,“婚礼”所造成的热闹气氛远胜于其它任何场面。“娶媳妇,闹洞房”是国人结婚求喜庆,求热闹心理的一个突出表现。在中国传统婚俗文化的历史演进中,婚礼在不同地域表现出鲜明的民族个性,呈现出“闹洞房”婚俗色彩斑斓的画面。在婚俗文化演进的轨迹中,历史的延续使许多婚姻陋俗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仍显现出巨大的生命力,种种“闹洞房”陋俗中寻一个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故事留给人们一系列深沉的思考。

一、“闹洞房”婚俗的历史扫描

“闹洞房”之俗,作为中国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相传始于晋代,但推其渊源,则在西晋之前。早在西汉时,就有新婚之夜,亲人在洞房窗外,窃听洞房里新婚夫妇的言语动静的记载,当时俗语叫“听房”。如《汉书》载:“新婚之夕,于窗外窃听新妇言语及其动止,,以为笑乐。”(1)显然,以谑亲戏夫的“闹洞房”之说早在西汉时就已存在。

西汉时,曾有一名士仲长统,在《易言》中就对闹洞房之说加以述评。“今嫁娶之会,棰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趋之情俗,宣淫词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2)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中,就有有识之士注意到“闹洞房”婚俗中种种陋习,可见其社会影响的广泛。

 晋人葛洪在《抱扑子》,南朝的宋人刘义庆在《世说新语》中均有关于“闹洞房”的记载。据《世说新语》记载,东汉末年,曹操就是一个爱“闹洞房”的恶作剧者。“魏武少时,尝与袁绍好为游侠。观人新婚,因潜入主人园中,夜叫呼云:‘有偷儿贼!’青庐中人皆出观,魏武乃入,抽刀劫新妇,与绍还出。失道:附枳棘中,绍不能得动。复大叫:‘偷儿在此’绍遑在自掷出,遂以俱免。”(3)

 《后汉书,列女传》中,记述了马融之女适袁隗,于新婚之夕,亲人“听房”的故事:“乃初成礼,隗问之曰:‘妇奉箕帚而已,何乃过珍丽乎?’对曰:‘慈亲垂爱,不敢逆命,君俗慕鲍宣梁鸿之高者,亦请从少君孟光之事矣’。隗又曰:‘弟先兄举,世以为笑,今处娣未适,先行可乎?’对曰:‘妾娣高行殊邈,未遭良匹,不似鄙薄苟然守,而所在之职,辄以货财为损,何邪?’对曰:‘孔子大圣,不免武叔之毁,子路至贤,犹有伯寮之诉,家君获此,固其宜矣。’隗默然不能屈,帐外听者为惭。”(4)这个故事可以从侧面证明,在汉时“听房”这种“悖礼之举”已相习成风。

 唐朝时,民间结婚“闹洞房”的习俗更为盛行,唐人段成式在《酉阳杂俎》中就有《闹洞房》许多具体的记载。据《旧唐书》记载,睿宗时代,太极元年(公元712)左司郎中唐绍上疏中,就有:“时有障车,邀其酒食,以为戏乐。”并请求:“望请婚姻家障车者,并须禁断。”(5)

 宋代,吴郡娶妇习俗不同于中原,但也有戏弄新妇之风:“民家女子,不用大盖,放人纵观,处子则坐于榻上,再适者坐于榻前,其观者称欢美好,虽男子怜抚之,亦喜而不以为非也。”(6)

 明清两代,“闹洞房”习俗遍及全国,所不同的是由于在不同地域与不同民族中物质条件与生活方式的差异以及人们思想认识与心理状态的支配,“闹洞房”习俗表现出不同的内容。

二、“闹洞房”陋俗种种

民国初年,我国学者洞房朴安所著《中华全国风俗志》就记载了清代各地的“闹洞房”习俗,这些习俗至今在一些地区人仍有较强的生命力。 

在江苏淮安,“闹房之时,则在黄昏之后,以送房为限制。是日娘家须预从男客中择一能言者为招待员,唯闹者约分孩童和成年种种……成人之闹房,其目的则在侮弄新娘及伴者,淫词戏语,信口而出,或评新娘头足,或以新娘脂粉涂他人面,任意调笑,兴尽而止。婚家则百般忍耐,听其所为而莫可如何也。”(7)

 直至今天,这种结婚闹房时用脂粉涂沫他人面部的习俗,依然十分盛行,有的用印油,有的用黑墨,任意涂沫他人。在安徽六安,“进洞房,新娘梳洗后,来宾便在新房中洞房,有看新娘子之手者,有看新娘子之脚者,新娘站在床沿前,闭眼垂头,任人之玩弄。”(8)

 据《农民日报》记载,安徽六安地区也曾发生一起闹房致死人命案,新婚之夜,闹房人突然将灯熄灭,几个青年人,居然扒掉新娘的衣服,任意抚摸。以至新娘羞不可言,次日投河自尽。

 在江苏淮安,闹洞房的对象首先是公公,然后是新郎的兄弟,而且不分老少。笔者曾参加过一位朋友的婚礼,闹洞房者,居然用麻油拌铁锅上的黑灰涂在公公脸上,以至第二天,脸都被擦破了,仍没有洗尽。在淮安的乡村里,洞房之盛者,不乏有许多流氓行为。诚然,大凡洞房者有一种是出于善意,但也有些则出于恶意。在淮安泾口乡,就发生一起闹房致死人命案,一户姓陈的人家结婚,新娘以前的恋人出于报复心理,结婚之日,约几个青年人,把新娘按在床上,两腿叉开,然后把新娘的公公抬起来用头猛撞新娘的阴部,以致新娘第二天羞于见人,悬梁自尽。

 在江西吉安,有新娘在洞房内向闹房者下跪的陋俗。“当闹新房之夜,无大小长幼之别,每呼一声,新娘须向之下跪,受者可不回礼。闹洞房者以此为乐,而新娘之腿苦矣。”(9)目前,在城市这种风俗已被鞠躬取代,但在乡村,此种陋俗依然存在。同在江西萍乡还有一种调戏伴娘的野蛮风俗。“新娘之家,于未婚之前,必央求媒介,寄语女家,聘请伴娘一至二人,择容貌清丽,歌曲工雅者充之,俟迎新之日,肩舆而来。于是一般作客者,使酒纵情,任意调戏,甚至偷香苟合,无所不至……至亲好友,微论远近,一闻伴娘之美丽,必连翩而来。为伴娘者亦志在猎取金钱,乐为应酬,虽声名狼籍,亦所不惜。”(10)

 在广东顺德,有闹洞房烧炀新娘面目手足的恶俗。“闹房之际,会友毕集,新娘立于中庭,会友乃多方调笑,或令新娘不能为之事,稍不如命,即多烧爆竹,新娘面目手足常为火烧伤,其情状恍若囚犯之行刑,更奇者,闹房时不许新郎在侧。”(11)

 在湖南衡州还有唆命翁姑教新婚夫妇房中术的闹房之举。“有打传堂外之名目,公举亲友中这滑稽者作堂官,以黑涂面若丑角,著满清式外套,黼黻以荷叶为之,朝珠民算盘子为之,头上冠以大冠,红萝卜为顶,大蒜为领,旁立差役若干,皆亲友中之有力者。拘新郎、新妇及其翁姑跪堂下,命翁姑教新郎、新妇以房术,新郎、新妇必再述一遍,否则以鞭苔从事,顾习俗若是,亦不敢出怨言,惟此事难人过甚,行之者鲜。”(12)

 上面列举的几种结婚闹房陋俗,仅仅代表中国婚俗文化的一个侧面。此外,与闹房相关的莫过于有一些与闹洞房息息相关的陈腐意识。 

三、有关“闹洞房”之断想

今天的中国人,莫过于对“扒灰”二字的深刻理解了。在中国人际关系中,人们向来对公媳之间,叔嫂之间,姐夫与小姨子之间的关系十分敏感,常常为社会人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话题。

 在苏北农村,“闹洞房”时可以对其公公以言语,行动加以侮弄,笔者曾见过一户婚家,就看到闹房者用红纸做了一个很大的高帽,上面赫赫写着“扒灰”二字,面前堂而皇之挂着“现代唐明皇”的红色飘带。意即影射公公娶儿媳之意。在大庭广众之下任人嘲弄,还将该公公带着高帽与新娘合影。甚至还有一些文化人颇费心思地借用唐诗戏弄公公与新娘,比如,有一户婚家,在婚礼上,新娘身上挂着“满园春色关不住”公公面前挂着“一枝红杏凸出来。”的红色飘带。

 “娶媳妇,闹公公”在部分地区是婚礼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还有诸如用红印油涂在公公脸上更有甚者逼公公背媳妇,众人以此戏弄新娘。 

在有的家庭中,如果公公已过世,那么闹房者的目标则转移到新娘的叔伯,姐夫身上,种种淫秽言行,往往在大庭广众之下使人尴尬不已。在民间有几句俗语:“姐夫跟小姨,此事不稀奇,只许家里讲,不许外人提。”不正是对姐夫与小姨之间非人伦化关系的渲染。人们乐于无中生有的编造一些言词来取笑,有时,公公和媳妇说一句话,姐夫和小姨一同外出办事,往往会被有的人加以渲染。

 在当今的社会中,“娶媳妇闹公公”已相习成风,从达官贵人,到乡野村民,总少不了关于“扒灰”的话题。 

四、婚礼陋俗之批判

早在西汉时期,名士仲长统在《易言》中叙述当时闹房之陋俗时就批评“宣淫词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的闹房之俗‘污风诡俗’。其结果足以‘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也。”(13)此一说确为高见。

 历史地看问题,中国人向来对“闹房”中种种“悖礼之举”持宽容态度。在众人心目中,无论“闹洞房”过分到何种程度,婚家是不能翻脸的,否则会得罪众多的客人。而且也希望通过“闹洞房”烘托其热闹喜庆的气氛,显现其家族的兴旺,然而,婚俗文化演进的过程中,除规陋习,与污风恶俗所产生的负效应不容忽视,从古至今,闹洞房婚事变成丧事的也时有发一。宋初所辑的《太平御览》,曾录应劭《风俗通》所载一则论狱公案,竟由闹房戏谑而演成的悲剧。

 “汝南张妙会杜士,士家娶妇,酒后成戏,张妙缚杜士,捶二十下,又悬足指,士遂至死。”(14)尽管因闹房致死人命,但中国人对闹洞房特有的宽容态度从达官贵人至乡村野民者有。以致官府在处理此类命案时,还是从宽的。当时就以“酒后成戏,原本其心,无贼害之意,宜减死。”(15)了结。

 在中国婚姻史上,为什么会有“闹房”种种陋习存在,究其根源还得从人类婚姻进化的历史进程中寻其轨迹,在人类婚姻发展史上,早期两性关系是从血缘婚开始。现今的婚俗陋习还得从原始群婚关系中究其渊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指出:“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新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留下来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的一个。”(16)既然众人对新娘都拥有占有的权利,那么众人就要施地这种占有,占有又显现出无亲疏之分,无老少之别。比如在非洲利比亚人中间,一切女子结婚的第一夜委身于来客的习俗。秘鲁僻地,新娘须委身于其亲戚及同村青年之后,才归新郎独占,违者被处重刑。《史记·滑稽列传》说,春秋时代的齐国,“卅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藉,堂上烛灭,主人留髡而送客,罗襦襟解,微闻芗泽……”(17)在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中,被各种封建礼教所禁锢的人们,“男女授受不亲”,一家之中尚且“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其言行的悖礼之举在酒后失态的情景却得以显现,节日之中(包括婚礼)男女杂坐同席,且“握手无罚,目眙不禁”,正是一种原始下意识冲动心理的显现。到了一夫一妻制时代,众人对新娘行使性权利,在伦理上已不可许可,于是闹房作为人们对新娘的原始占有意识表现出来。笔者认为,当今社会人们闹房的心理动机不外乎有三种:一种是“下意识”的冲动,想从闹房、戏妇和抚妇,以及宣扬公媳、叔嫂、姐夫与小姨之间的关系非人伦化,克服既羡且忌的心理,平衡原始“下意识”的冲动。西方著名思想家弗洛伊德把这种“下意识”的冲动,解释为“意淫”之举。另一种受兴旺发家心理的驱使,利用婚家乐于让众人“闹”的心理,发泄众人对婚家新郎“独占新娘”的原始意识中的心理失衡,我们从众人闹房时的淫词谑语和对新娘动手动脚的戏弄、侮辱中,出众人那种“下意识”的对新娘“占有”的心理。其三,婚家把结婚看成人一生中的大事,“闹”是一种快乐,热闹才有喜气洋洋的氛围,只有“闹”才能广扬家族之势,财路才能大开。但是由于社会人对“闹洞房”的理解还没有克服原始婚俗中的陋习,传统的婚俗意识使众人对如何“闹洞房”的认识,从特定意义上讲仍处于低层次的文明阶段。

 从另一方面看,“闹洞房”中种种对新娘侮弄的行为,依然是旧“男尊女卑”观念在众人意识中的闪现。在“闹洞房”过程中,闹房者以种种使新娘处于尴尬的形态为乐事。娶媳妇,闹公公,闹叔伯,闹姐夫等等都是建立在对新娘人格侮辱的基础上,人们往往把乱伦关系作为取笑的主要内容。在民间俗语中,素有“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由人骑来由人打”,新婚的“闹洞房”,众人对新娘抱有世俗那种对妇女人格贬低的心理。其根源仍在于把女性当作一种家庭私有物,其家族成员应该享有对这种特定意义上的私有物的享用,然而由于社会伦理的约束,这种占有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烙印,在正常的生活环境中,非人伦化关系已为社会行为规范所不容,因而在新婚闹房这种难得发泄原始下意识冲动的机会中,通过种种侮弄行为显现出来。最终的受害者依然女性。

五、“闹洞房”陋俗的变革

人类的婚俗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由简到繁,多姿多彩,由粗俗到文明的发展过程。每一民族的婚俗,在人类婚俗的舞台上还在扮演其特定的角色,并留下历史延续的足迹。人类的婚姻史从一定意义上理解就是一部文明史,人类的文明程度与婚俗文化的发展应该成正比,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文化上的差异造成了社会的进步,婚礼陋俗是时代发展的主旋律中不协调的音符,每一民族的婚俗都会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进步与文化的演进而逐渐被淘汰、改革和发展。在物质文明日趋提高的今天,社会人是否应在“闹洞房”过程中,增强其现代文明的色彩,在对“闹洞房”这一传统婚俗的继承与发展的过程中,是否应赋予反映当代时代特征的新内容。改革落后的“闹洞房”陋俗,需要全社会树立现代文明的意识。

 让旧婚俗陋习成为历史的沉积物吧。 

   

本文原发表在《中国学术城》《新青年》已被多家网站转载

注: 

1.转引自鲍宗豪《婚俗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97页。 

2.黄华节.《撒帐》,东方杂志三十一卷二十二期。 

3.刘义庆《世说新语》中卅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63页。 

4.《后汉书,列女传》卷八十四。 

5.《旧唐书》卷八十五。 

6.庄季裕《鸡肋篇》转引身鲍宗豪《婚俗文化》第199页。 

7.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第187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8.同上第270页。 

9.同上第292页。 

10.同上第298页。 

11.同上第391页。 

12.同上第332页。 

13.《太平御览》卷八十四。 

14.同上。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7页。 

16.司马迁《史记·滑稽列传》中卅古籍出版社1994960961页。 

 

 

(作者:张和生    1963年生  现在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