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的“青白眼”


《经济》2006年5月

中国的上市公司只用一只甚至半只淡漠的眼睛看市场,另外一只或者一只半热切的眼睛看证监会和发审委,这和改革后国有企业一只眼睛看市场一只眼睛看市长的行为类似

      中国上市公司的“青白眼”

  “即使是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离国际领先水平还差很远,能在一些基本规则方面与国际水准接轨就算是最大的改进了。”中国社科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鲁桐在4月19日举办的“2006甫瀚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如是说。在鲁桐看来,公司治理基础薄弱成为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瓶颈,改善公司治理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由中国社科院公司治理中心和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合作完成的《2006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在“2006甫瀚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正式对外发布。据课题组负责人鲁桐博士介绍,评价体系的设计参考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评价公司治理水平的原则以及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具体评价指标,并且结合了中国的具体情况,意在通过建立一套本土化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对于如何提高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准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公司治理中的“顽疾”
鲁桐领导的研究小组应用这套评价体系对《财富(中文版)》“2005中国上市公司100强”进行了逐个评价,并且撰写了《2006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评价结果显示,中国百强上市公司的总体治理水平相比去年有了一些提高,但是离公司治理最佳实践还有很大差距,很多“顽疾”依然存在,其中包括:股东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没有等到充分发挥,以及董事会职责的不健全等。
经合组织在1999年提出的六条公司治理原则中,最基本的一条原则就是整个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必须能够保护所有股东利益,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大股东欺负小股东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普遍现象,在中国更为明显。中国的问题主要出在股东大会仍然不起作用。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基本是走个过场的大股东会,没有提问、回答与讨论记录,很少有首席执行官出席股东大会,甚至连有哪些董事出席都不可知。
在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方面,鲁桐博士认为,中国上市公司只是遵循了《劳动法》的基本要求而已,而在环保、社会责任、客户和供应商等其他各种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方面都没有什么作为。数据表明,74%的公司没有在公开信息中明确提及环境保护、公司社会责任、公益活动。
其实,股东权利至上还是服从利益相关者导向,一直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司治理改革方向面临的“两难选择”。美英是股东权利至上,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则偏向于利益相关者。但是这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都不是完全只顾一个方面而彻底忽略另一个方面,实际只是一个重要性的次序问题。
相比之下,鲁桐认为,中国的公司治理发展还处在十分初级的阶段,甚至还谈不上股东权利和利益相关者导向之间的选择问题。评价“股东冲突”的核心是关联交易。《报告》中的调查结果显示,尽管个人的关联交易很少,但是45%的上市公司与母公司或控制股东的关联交易超过了20%。
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之一在于董事会的责任能否到位,运作是否顺畅,因为公司治理的其他各个方面的实质性改进都应该是由董事会来掌控的。在董事会职责方面,鲁桐认为,一些在国际领先公司中已经普及了的董事会治理最佳实践,在中国百强上市公司中还很稀有。
现代公司治理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是信息披露的程度,就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把不对称的信息尽可能对称起来,让所有投资者都能够了解公司的最基本情况,治理方面、经营方面的经过。
评价结果显示,中国上市公司表现最好的方面正是“信息披露”。但是鲁桐认为,信息披露方面得分较高,主要是由于来自监管部门的较为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公司只是照着做以避免违规,并没有像国际上公司治理水平领先的公司那样,把信息披露当作是一种公司与资本市场以及外界各个方面进行战略绩效沟通的工具。
在股东权利不大、利害相关者被忽视、董事会的责任也不到位的情况下,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表现较好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与“股东的平等待遇”等两个方面,也显得有些形式多于实质了。
“病根”在哪里?
出现这么多的问题是因为中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吗?并非如此。近几年,发达国家中除了美国之外,都在朝给予企业更多自主选择空间的方向改进公司治理,来自监管部门的压力趋于减弱。美国企业原本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自主空间也很大,但是由于安然等公司欺诈事件的连续爆发,不得不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管。
相反,从监管者角度来看,中国的监管部门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更多。鲁桐介绍,中国在包括独立董事的定义等方面都比香港严格;在信息披露方面,同样是公司在上海、深圳上市反而比到香港上市做得还要好。
鲁桐首先肯定了证监会所做的大量工作,如果没有这么严格的要求,恐怕中国的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比现在要差很多。但是,这也引发了另一个问题:“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改进主要是迫于监管部门的压力,而不是源于市场压力,因而形式上的改进多于实质上的改进。”
鲁桐说,中国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一只或半只眼睛看市场,另外一只或者一只半眼睛看证监会和发审委,这和改革后国有企业一只眼睛看市场一只眼睛看市长的行为类似。主要是因为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缺陷还没有完全得到改正,投资者结构不合理;在监管政策上还有很深的“主管部门”习惯,太多的事情是由证监会作为“主管部门”来批准的,没有把上市公司看作是完全的自我负责的法律实体和市场行为主体。
投资者构成不合理影响了资本市场有效性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的一大难题。股权分置的结果导致持股份额三分之二的股东被隔离在资本市场之外,他们没有在流通股市场上交易股份的权利,公司股票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跟他们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持股份额占三分之一的流通股股东又以高度分散、持股量非常小的个体股东为主,他们的跟风炒作性多于投资性,也缺乏对基本面和公司治理、公司财务、公司战略等深入问题的分析能力。
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际上有一股由机构投资者、股东发起的公司治理改革浪潮,被称作“股东积极主义”,但是股东积极主义还没有在中国出现。在这样一种自身有结构性缺陷的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缺少成为价值投资者的内在动力。所以,中国在大喊了多年公司治理之后,仍然没有出现一家明确关注公司治理问题的机构投资者。
此次论坛的主办方甫瀚公司(Protiviti)的大中华区总裁刘建新认为,市场力量首先基于投资者与公司的股东,要从监管压力驱动变成市场压力推动,要先从股东结构合理化入手,目前中国的这种股东结构导致来自市场的压力是非常有限的。
刘建新在接受《经济》采访时说,中国的上市公司和美国的上市公司相比,来自市场的治理压力要弱得多。美国的市场体系发展比较健全,它的上市公司真正来自监管者的压力是比较小的,无非是满足上市规则上的一些要求;他们把政府功能的界限划分得非常清楚,能够让市场发挥作用的方面就依托市场。
董事会的责任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并没有得到足够多的重视,其原因也是很复杂的。董事会成员很少参加有关监管部门的培训,公司也很少给董事会成员提供培训,导致很多董事会成员在意识上就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作为董事的责任。课题组成员、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仲继银认为,在中国目前的这种商业文化和公司法律环境条件下,出现这种情况也并不令人惊讶——从有关部门到社会各个方面,还习惯于关注和追究经理人,尤其是所谓“一把手”的责任,董事会集体决策和董事个人负责的理念还没有树立起来。
在国外广泛实施的“董事培训”,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中还没列入日程。调查显示,94%的中国上市公司没有给董事提供培训,表明让董事会成员保持较高的业务水平还没有制度保障。
如何“下药”?
《报告》为如何解决中国上市公司的“顽疾”开出了药方,其中,引导上市公司自主改进公司治理是当务之急。公司治理的根本意义在于公司价值和长期经营业绩的提高,任何形式上的规范都要服从于实际效益和良好行为的改进。随着几大银行上市,银行自身加强治理,银行作为贷款人对客户企业的治理水平的要求也会提高,将会有助于中国企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与此同时,由于贷款融资交易成本的提高,以及上市、配股和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方面的管制放松和渠道拓展,上市公司也会逐渐更倾向于从资本市场融资。只有资本市场成为企业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公司治理作为资本市场营销工具的作用得到充分认识的时候,企业才会真正有积极性自觉改进公司治理,向优秀企业的最佳公司治理实践学习。
其次,要从法律执行和管理要求两个方面加强董事会的责任。在法律执行方面,提高董事责任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尤其是有关董事民事责任方面法律法规的落实,是当前改进中国公司治理的一个关键步骤。除了司法力度的加大之外,还需要从提高上市公司管理要求的方面增强董事会的责任。全流通之后,资本市场管制放松、竞争加强,管理方面对董事会的责任要求会有所提高。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责任方面的治理实践是鲁桐表示赞赏的。中化国际2000年在上海证交所上市,是一个国有控股、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当时中化国际总部和集团总部都在北京。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在治理方面受到集团运行模式的影响,2002年大股东做出一个决定,中化国际总部从北京南迁到上海。2002年,中化国际集团董事会主席主动辞去中化国际董事长,由公司另外一位副总裁出任,中化国际和中化集团之间在管理权方面开始真正分离。在南迁之后不久,中化国际开始试行独立董事的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属于最早一批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在证监会出台要求之前,主动实现了在中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作用受到了充分重视,而不是只充当“花瓶”。
第三,要提高并平衡对待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从股东、董事到经理这一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链条上,董事、经理是实际掌握公司经营权力的阶层。如果没有法律上对董事、经理要对股东和整个公司负责的严格要求,加上没有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发挥作用,董事和经理人市场也发育不充分,公司便事实上成为了经营者的公司,而不再是所有者的公司。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保障股东权利,提高股东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很多,如改变国有资本的考核规则、保护民营资本的所有者权利、改进对中小股东的法律救济体系和完善衍生诉讼制度等等。
其他需要做的方面还包括: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和其对公司治理的价值揭示功能,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
“改进中国公司治理,还无须急于移植发达国家那些多么领先和最新的理念与做法,还需要进一步夯实良好公司治理的一些基本的制度基础。”鲁桐强调。

“2005中国上市公司100强”
公司治理评价综合得分前20名
排名 公司名称
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8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4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15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6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7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8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9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