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选定有影响力企业


期货的法规建设阻碍了中国期货业的发展,完善市场体系首先要完善法规。无论是金融期货还是期权交易的推出都没有法律的支持。现在要做的是尽快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可以借鉴成熟市场的法律规定,可以少走弯路。

 

下面摘录(中国经营报)/黄嵘 的文章:

“《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很快就要出台了。”郑商所一位高层日前向记者透露说。

  另据该人士透露,作为期权交易的“根本大法”——《管理办法》中对期权产品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做市商制度已经明确下来,即由大型生产企业和部分创新类经纪公司担任期权产品的做市商。这与此前业内预期依国际惯例的仅由经纪公司担任有较大差别。

  而据某商品交易所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管理办法》出台说明在技术上具备了推出期权产品的可能性。然而目前对于监管层来说,推出期权的最大障碍在于期权作为一种风险控制工具,是否真能被市场所接受。

  生产企业就任做市商

  做市商必须有强大的实力,因为其要承担不断地向市场连续报价以及卖出期权的责任。在期权交易中,众所周知期权卖出方将要面临无限大风险,但收益只是期权费用,十分有限。因此一般情况下没有一定实力的金融企业根本就无能力担当此任。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内期货经纪公司很难找到真正能够承担做市商责任的公司——规模最大的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也才只有几亿元人民币

  “对于期货市场来说,尤其是期市场,铜价那么贵,高达5000美元/吨,几亿元人民币到期货市场上根本就是小资金。”一位期货业内人士评价道。

  针对这一问题,郑州商品交易所一位人士很笃定地告诉记者,做市商问题已经解决了。

  “一些交易所已经将做市商责任交予一些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大生产商来承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比如铜期权的重要做市商可能就是国内最大的生产商——江西铜业集团。它不仅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而且还有一定的现货作为支撑。”江西铜业一位负责期货业务的相关人士也向记者证实,公司的确将成为铜期权的做市商。

  一位期货交易所人士告诉记者,虽然国际市场的期权交易大部分都是由金融机构担任,但这次让部分大型生产商担任并不会对国内期权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决定做市商资格的主要不是企业性质而是资金实力。交易所遴选做市商的原则是:必须是交易所自营会员、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公司必须拥有一定的信誉和知名度等。

  经纪公司或“特批”入选

  “当初期货经纪公司没有入选做市商,不仅因为缺乏资金实力,更因为从目前监管体系来看,它们根本没有成为做市商的权限——做市商必须是有自营资格的会员,而目前国内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都是经纪会员,不能自营。”一位交易所人士解释。

  该人士透露,其实在2005年年底,证监会曾计划出台期货经纪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将部分经纪公司归为创新类期货经纪公司,给予这些公司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允许自营、委托理财以及承接外盘。“但不知什么原因,创新类期货经纪公司名单一直未出,这也使得交易所现在在选择做市商时,很难将经纪公司考虑在内。”

  不过,郑州商品交易所一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为了配合期权的顺利推出,很快出台的《期权管理办法》以及近期正在修改的《期货管理条例》都会解决期货经纪公司这一问题。上海中期一位内部人士也向记者证实,上海中期也已经被确定为期权交易的做市商。

  上述郑商所人士回忆,郑商所为了顺利推出期权曾经试图设计一种“迷你期权”,将交易单价从几万或几千元降低到几十元。

  “由于是小合约,可以吸引更多的散户参与,流动性提高,也就不需要做市商来保证市场流动性了。”该人士解释道,“韩国的股指期权就是运用这种不需要做市商的‘迷你期权’的成功案例。”不过由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都未采纳这样的期权规则,而监管层希望在大框架下统一期权交易规则,郑商所最后放弃了“迷你期权”。

  缺乏机构投资者或酿潜在危机

  “《管理办法》定稿并不说明期权马上就会推出。目前对于监管层来说,推出期权的最大担心是期权是否真能被市场所接受。”一位交易所负责期权工作的内部人士对记者分析。

  尽管一些交易所以及期货经纪公司研究人员都称,市场对期权有极大需求,但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很多期货市场投资者都很困惑:“不知道自己对此产品是否有需求,因为根本就不懂期权。”

  “这其实是我们(交易所)最担心的。”上述负责期权的内部人士说,“甚至于很多期货经纪公司老总也不懂期权。”

  期权同现在证券市场的权证产品一样,技术含量很高,其交易主体应该是机构投资者而不是普通散户,而一直以来,中国的期货市场根本就没有期货投资基金。“如果没有相当数量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介入,我很担心这个市场会重蹈权证产品被过度投机和炒作的覆辙。” 某商品交易所一位业内人士语气中充满了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