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经济与不“公”政治的虚假二分 -- 试论西方民主(一):政治抽象平等与经济实际不平等(中)


“私”有经济与不“公”政治的虚假二分

-- 试论西方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矛盾(一):

政治话语的抽象平等与经济权力的实际不平等(中)

 

 

 

《试论》总目录:

 

《试论》前言

《试论(一):政治话语的抽象平等与经济权力的实际不平等》

    (上)

 试论(一)前言

(一)不可量化价值的不自由交换

(二)化公为私的财产权

    (中)

(三)“私”有经济与不“公”政治的虚假二分

(四)消极“自由”和消极“民主”的虚假对立

    (下)

(五)沙滩陡坡上的民主楼架;民主实践应以企业为本初基地和理想学校

 试论(一)后语:政治话语的平等原则能纠正经济权力的不平等吗?

 

试论(二):个体本位的民主理念与多层多元的群体现实(暂名)

试论(三):道义理念的抽象平等与德智素质的人际差异(暂名)

试论(四):自利主义之狭隘“理性”与民主公民之必需道德(暂名)

试论(后语):人类社会之民主化:历史、现实、理想(暂名)

 

(续)

(三)“私”有经济与不“公”政治的虚假二分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之间是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前者决定后者的性质,后者反过来为前者服务。两者之间是不可能绝然分割开来的。人类社会的当今现实仍可以证明,这个论断并没有过时。建立在生产资料的资本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政治,即使在大社会的层次上具有某种形式的民主程序,也不可能真正让全民作主,不可能为全民之公、或天下之公服务,而恰恰是为资本的利益服务的(详见陆寿筠,2005,《政治经济学新论(四):不合理资本无节制扩胀的严重恶果》)。

自由主义的政治和经济理论,以“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来有意无意地掩盖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和经济之间相互适应、相互制约的一致关系:政治是“公”的,经济是“私”的,“公”“私”分明,所以经济只有自由不自由的问题,没有民主不民主的问题。“公”和“私”真的可以分得这么明吗?

     上述问题的答案取决于用什么样的社会观来回答。从社会关系本位出发,答案就是否定的。但从个人本位的原子论式社会观出发,答案却是肯定的,这就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出发点。“要么是一个个孤立的个人或家庭,即所谓的“私”(private),要么是整个社会,即所谓的“公”(public),非公即私,非私即公;在这两者之间似乎不存在任何中间群体,而把如企业这样的中间群体说成纯粹属于“私人”的领域,从而掩盖了企业内部的资本霸权(陆寿筠,2005,《政治经济学新论(五):三级共同体联合所有制论:理论上的合理性》)。其实,即使是一个家庭,虽然对于大社会来说,是属于“私人领域”,但对于每个成员来说,凡涉及整个家庭的事务就是“公”事,家庭“公”事的管理就是政治(如男权政治、或女权政治、或男女平权)。对于企业以及一切社会群体也都是如此。一个群体就是一个小社会,就有它自己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就有是否民主的问题,就有对内和对外的“公”与“私”。否则为什么,如果一个企业的人员将企业的资金挪作“私”用,我们就说他盗用“公”款呢?既然仍有“公”“私”之分,那就有“公”事、“私”事之分。一个企业的事务,对于大社会来说是“私”事,但对于每个企业成员来说却是“公”事,因为根据前述,每个成员都应享有对于生产资料、生产决策、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平等的管理支配权。总之,“私”中有“公”,“公”中有“私”,不公不私,又公又私。“公事”的管理就是政治,就应该是民主的。

同时,企业之“又公又私”还有另外一层意思。且不说,如前所述,任何企业的运作都要涉及生产资料和其它商品中所包含的、属于全人类公有的财产价值。而且,也如前所述,在现代社会化、当今全球化大生产的历史条件下,一个企业的运作不仅事关企业所有成员的生计利益,一个企业、尤其是大企业财团对社会上人们的消费生活和思想意识、对大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渗透、诱导和干预,还广泛深远地影响着、甚至左右着一地、一国、以至世界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根本生计命脉。可见,“私”与“公”是不可能绝然分割的。绝然分割的结果,就是将现代企业这种“当代资本主义最强大的群体组织形式”赋以“准个体的法律地位”,隐去“其作为一种社会群体的地位”,从而“将经济这个基本社会领域排除于自由、平等、民主等政治原则的应用范围之外”(Bowles and Gintis, 1986。P. 16),于是企业内部关系的不自由、不平等、不民主反而在“经济自由”的大旗后面巧妙地得到了掩护,造成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之“私”与社会化大生产之“公”之间、少数凭着资本进行统治、管理的富人与广大被压榨、被愚弄的劳动者之间这样一个根本性的社会矛盾。

一切事物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但概念化的世界是可以无限分割的。为了某种目的,人们可以有意无意地无视、或割断、或歪曲事物之间的某些联系。所以,我们必须提倡关系本位的社会观,对事关社会大公的企业活动进行民主的管理,包括企业内部的微观管理和大社会对于企业的宏观管理。(关于人类社会三级共同体联合所有制基础上的劳资合营、民主管理设想,参见陆寿筠,2005,《政治经济学新论(五-十)》;关于个人本位和社会关系本位两种社会观,详见以后将发表的此《试论》系列之二。)

 

(四)消极“自由”和消极“民主”的虚假对立

 

反对企业民主的声音主要来自经济自由主义者们,他们的理由是企业民主妨碍了经济自由,否定了私有财产权(关于这一点上文已有反驳)。而提倡企业民主的主要理由是:没有企业民主的经济自由造成了社会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分配的极大不平等,从而严重危害了国家民主制度的有效性。民主是以政治平等为前提的。但政治权力的运用必须以一定的经济资源作物质基础,所以政治平等权利的实现又是以社会经济资源的平等享用为前提的。达尔列出了政治不平等的三大原因,概括地说是暴力资源、经济资源、以及智能和资讯资源这三方面分配的不平等(Dahl, 1989, P. 323-4)。其实,暴力是政治的本质内容之一,暴力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本身就是政治不平等的主要表现。所以,这是同义反复。而智能和资讯方面的不平等,在社会层面上则是经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造成的。所以,归根结底,经济的不平等是政治不平等的根本原因。

从上述争论的表面看来,似乎民主和自由是互相矛盾的。那么,在这两者之中,究竟应该以何者为优先呢?达尔说,在美国,民主优先派和自由优先派在理论上长期以来一直争持不下,没有结论,但在实践中却达成了某种实际的妥协,即通过企业经济自由基础上的社会二次分配,来缩小经济、政治资源最后分配的不平等(Dahl, 1985, P.65-9)。其实,欧洲社会民主党所主张和推行的高税收、高福利政策也是这样一种妥协的表现。但是,“社会民主”的“福利国家”其历史经验已经证明:这样的妥协,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欧洲,都没有根本改变广大劳动者个人及群体,在日常经济和政治上,对于大小资本的依附地位,因而不能从根本上铲除社会两极严重分化、贫富悬殊越演越烈的根源,不能改变资本、尤其是大资本集团,利用其拥有的巨大经济资源优势,对于地方和国家政治权力、学术文化、媒体舆论进行不平等操控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使政治民主徒有其表,以至在大资本的进攻面前,“社会民主”的“福利国家”只能节节败退。这是将经济和政治、“自由”和“民主”机械对立的必然结果。

    “民主”和“自由”,是世人心向往之的普遍理想,也是现代资本主义得以战胜一切旧时文明的两面旗帜。那么,为什么这两者在理论上显得如此相互矛盾、格格不入,在实践上又如此不能尽如人愿呢?在笔者看来,除了前述自由主义经济和政治理论的种种内在矛盾之外,这里还有一个哲学世界观、社会观的问题:无论是关于“民主”,还是关于“自由”,关键在于是从个体本位还是从社会关系本位出发来理解、诠释以及进行相关制度的设计。

    “自由”一词具有多个层次的含义。在一般社会关系层次上,它是作为“奴役”的对立面被使用的,如古希腊的非奴隶者即为“自由民”,现代美国被解放后的黑奴即为享有自由权的公民。作为政治理念,在近代,自由是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口号提出的。在哲学上,“自由”则是在与“必然”相对的意义上被理解的。其实,这些不同层次上的不全相同的含义,仍然有其共通之处。从字面上讲,“自由”本是“由其自然”之意。这儿的“自然”应与老子《道德经》所说“道法自然”一句中的“自然”同义,即不是与人类相对立意义上的“自然”,而应是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一切存在的总称。自由,就是对一切存在界“必然”之“道”(规律)的认识和遵从。这种“遵从”不应被理解为是消极的、被动的,因为人“自然”地被赋有主观能动性。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既是一种“自由”,也是一种“必然”,是“自由”和“必然”的统一。这种统一表现在人与人(包括个人与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群体)、人与非人自然之间的永无休止的互动,以及在此过程中人与自我(通过自我反省、自我否定、自我升华)的互动。这种互动就是“自然”之“道”的表现。人的行为如果能做到符合这种互动之道,就是有了“自由”;如果违背了这种互动之道,就会失去自由。比如;如果以人类中心主义的态度,违背了人与非人自然界的双向互动之道,人类就会受到自然灾害的惩罚,失去享用自然的自由;如果以一己私利为中心,违背了一般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动之道,或者违背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民主互动之道,就会出现各种形式的奴役、政府的专制、或者被奴役、被压迫者的反抗,导致冲突、战争、流血,失去了享受尊严的、和平的生活的自由。互动就是关系。这就是关系本位的自由观。

即使从自利主义的社会政治观出发,把“自由”理解为“一切由自己”,即一切从自己的愿望出发,为所欲为,如果不遵从自然互动之道,不尊重他人、不尊重社会、不尊重自然、不反省自己,那么自己的愿望也不可能时时都能实现,而终究要碰壁(正如卢梭的名言所说“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因为我们都不是各自单独生活在一个个孤岛上的鲁宾逊,而是时时刻刻都生活在社会的群体中,生活在天人一体的生态圈中。在社会中,每个人“从自己的愿望出发”所做的事都会影响到别人,常常使别人不能“从自己的愿望出发”来行事,也就是我的“自由”可能妨害到你的“自由”。如果从个体本位出发,那么我可以不顾你的“自由”。但这不是全社会意义上的“自由”,因为这与霍布斯曾经描写过的前文明时期“一切人与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与物竞天择的丛林法则没有什么两样。因此文明社会所提倡的自由必然是从社会关系本位出发的、自觉互动的自由。

     在社会关系方面,现代社会提倡“平等”。因此现代社会的“自由”又意味着让每个人都“平等地自由”,也就是所有的人和所有多元群体都“得到平等对待的自由”以及各种选项(社会性的人事取舍)都“得以平等竞争的自由”。离开了平等的自由,那只能是一部分人,往往是少数人,的自由,即专制或独裁;而另一部分人,往往是多数人,却失去了自由,受着少数人的压迫。伯林曾提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别。但关于他对这两种自由概念的定义区分和褒贬态度,人们的解说似乎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如见之于顾昕,1998,页227以下)。那么,可不可以这样说:单纯从个体本位出发、不顾别人自由的“自由”是“消极自由”,而从社会关系本位出发、提倡人与人个体之间和多元群体之间“平等互动的自由”就属于“积极自由”。而“民主”,就应是一种体现和保障这样一种积极自由的、全社会议事决策的规则程序。

    同样,对“民主”也可以有两种对立的理解。从个人本位出发,“民主”,就是每个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表态、投票,并调动一切自己可以调动的经济、政治、文化资源,为符合一己利益的人事选项争取多数、孤立对手,以达到对自己最有利的政治、政策目标。这就是现行西方民主理论与实践的指导思想,也是其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如果从社会关系本位出发,“民主”就不仅仅是全“民”各自为己作“主”,而是人人为社会全“民”的利益作“主”,即为一己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有机协调、全“民”的和谐共存作“主”。(关于两种社会观,待以后专文进行详细论述。)与“两种自由”一样,上述两种“民主”观似乎也可分别称为“消极民主”和“积极民主”。

综上所述,可见从根本上来说,民主和自由不应是对立的。如果经济自由和政治民主在某个环节上,如在企业制度的设计方面,显得不能相容,那是由于资产阶级阶级利益的偏见,由于其哲学世界观、社会观的偏颇,其关于民主和自由的理论本身的失误,或有意无意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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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顾昕, 1998, “伯林与自由民族主义思想”,刊载于刘军宁等编著《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

陆寿筠, 2005,《政治经济学新论(一-十)》,价值中国网站。

Bowles, Samuel and Herbert Gintis, 1986, Democracy and capitalism: Property , community, and the contradictions of modern social thought, Basic Bookx, New York.

Dahl, Robert, 1989,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Yale University Press.

Dahl, Robert, 1985,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racy, UC Berkele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