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称,预售房款监管措施于2008年便已出台,大部分企业能积极配合,有效保障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早在2008年,水口锦湖湾项目开发商出现捐款逃跑事件之后,市房管局就出台了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措施,按规定,开发项目的预售款和按揭款都要进入专用的监管账户,每预售一套房子,开发商前期所售房款必须直接存入房管局指定的专用账户。按揭方式购房的,首付款一定要存入监管账户;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全部款项要存入监管账户。房管局会在开发商申请已售房屋登记备案时,要求开发商出具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如开发商另设账户收款,将无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管局还将依据《广东省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处以款项10%- 20%的罚款。规定要求按项目的工程进度放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款项,开发商因后期工程建设需要可以申请使用,但必须预留销售款的15%在账户内。这15%的款项其中10%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物业查验合格后即项目交楼后可以取出使用。另留5%在开发商办理出房地产权证时才可以使用。以防止业主交的首付款和按揭款被开发商挪作它用,避免项目烂尾、延期办证以及锦湖湾事件再度上演,而房管局正是其中的主要监督单位。
预售款监管的漏洞问题也曾受到政协委员的关注。去年,政协委员陈贤镇、文穗玲、罗炜强就曾提出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提出建议的委员估计,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占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比重达四成,他们表示,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预售款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但由于中山没有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有效监管,开发商可以先将预售款挪作他用,比如先还银行资金、到土地市场拿地、滚动开发等等,使得资金的周转率加大,极易导致开发商延期交楼。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去年7月份在回复上述建议时表示,该局已基本完成了《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初稿)的拟订工作。不过时隔一年该办法仍未出台。今年3月份粤版“国五条”细则中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市国土局在回复本报采访时曾表示,由于预售款监管工作牵涉银行、住建、国土等多个部门,目前该局正对《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才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2013年7月12日,通江县住建局多举措改进和完善商品预售资金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始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通江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并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二是预售资金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计划和预售许可情况,按照工程进度、质量和使用用途的要求,经相关责任主体及监管职能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监管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三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应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可向监管单位提出退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监管单位在审查确认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还购房人。五是开发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缴纳项目建设保证金,按工程建设总投资3%-5%缴纳,并存入通江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专管账户。六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可向监管单位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经核准后,方可取消资金监管并将监管资料整理存档。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监管协议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账。凡不按规定交存、使用预售资金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切实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2013年7月12日,市房产管理部门积极搭建“西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平台,实现开发企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网络对接,实行预售款的网上归集、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和网上拨付。同时,严把审批关,确保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在预售资金的使用上,为确保资金用于该项目建设的各个方面,实行点对点的拨付方式,将预售资金直接拨付到收款方的账号上,例如:工程款拨付到施工企业的账号;材料设备款拨付到材料供应商的账上等。除此之外,当监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大于工程完工所需的资金,多余部分可拨回开发公司的基本户作为备用金,由开发企业自主支配使用,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预售资金拨付审核过程中,核对施工合同内容及已付款情况,深入施工现场掌握项目施工进度和预售款使用情况,确保开发企业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监管政策。由于措施到位,管理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013年7月11日,为切实贯彻执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于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2011年1月以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2013年7月5日尚未销售且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在网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提供销售收款清册、加盖监管银行业务章的监管账户对账单,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核对后,方可签订相对应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不予网签。网签后收取的后续房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均应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房管中心提供销售收款清册及存入监管账户的银行凭证等资料。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情况自查自纠,尚未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须于2013年8月31日前存入监管账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慈溪办事处将对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管银行将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预售、撤销预售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公示、限制监管银行监管资格”等处理。
6月25日下午,宿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会议上,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市政府制定了《宿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开始发布实施。如不及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可能出现挪用预售资金,造成项目滥尾,购房人上不了房办不了证等问题,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保障预售商品房按约定期限交付购房人使用,进一步优化差异化管理措施,提高办事效率,2013年7月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通知》,对原有的管理方法进行修改。据悉,新规定根据企业情况设定了三个监管等级,实行预售款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以及规定了暂停审核使用预售款申请的情形。
《威海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至目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对3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楼盘达170个,开发企业已申请使用监管资金3391万元,有效保证了建设项目资金需求。为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我市日前出台的《威海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年3至4月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重点对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进行了调试改进,使监管部门与预售人、监管银行三方联网,实现了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申请使用资金,既节约了开发企业的时间和成本,保证了申报内容的真实可信,又实现了即时审批,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梳理了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建立了现场勘察日志,明确了每个环节的操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