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可以考虑的过渡性问题


  由于农民工工资低,对于同一类型的劳动而言,在有些情况下,农民工比从事同一类型劳动的城市人口为社会创造了更加多的财富。因而,根据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农民工理应与城市人口中从事同样工作的人按照同样的政策享受同质的养老保险。

  然而,建立公平公正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意味着要让农民工养老保险一步到位,农民工养老保险可以适当考虑过渡性问题。这与农民工养老保险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有关,也与农民工养老保险自身的某些非本质属性有关。

  目前,一些城市正逐步将农民工社会保障纳入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这种方式以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为典型。2001年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外来人员累计缴满1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像本地户口的员工一样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待遇。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同城镇职工相同缴费率的养老保险。2001年起,广州、广西等其他省市相继出台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条例和政策,这些条例政策从不同方面明确当地农民工的相关社会保障项目与当地城镇职工待遇一致,共同在现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中运行(邓大松刘昌平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然而,由于各地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和享受水平不同以及农民工必须在一个地方缴满15年养老保险基金才能享受养老保险权益的规定,农民工在各地创造的养老保险权益无法相加,造成农民工无法享受自己创造的养老保险利益。因此,虽然专家认为,毫无疑问最优方案是全国一个制度,即改造城镇制度,让农民工加入进来,但由于养老保险“不便携”,“门槛高”问题,人们不得不准备另外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即农民工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制,建立完全的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千呼万唤全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今年3月,笔者提出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糊性特征,创建了农民工养老金享受模糊模型,这对于解决农民工以及其他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的异地转移接续提供了有效方法。

  关于养老保险门槛高问题。北京等城市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同城镇职工相同缴费率的养老保险,这些城市已经让农民工与城市人口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些城市已经自主解决了城市养老保险的缴费门槛问题,国家在制定全国性农民工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时,应该允许这些地方保留已经给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并且鼓励与促进地方政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不断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直至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与城镇人口养老保险待遇相同。对这些已经让农民工与城市人口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城市而言,已经没有缴费门槛的问题,再加上农民工养老金享受模糊模型,从而在不产生任何经济问题,不增加任何费用的前提下,北京等城市的农民工就可以享受与城市人口相同的养老保险。由于北京市人口的年龄结构与大多数城市大体相同,北京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全国有特别重要的示范意义。

  但是,北京市解决了缴费门槛问题,并不意味着其他城市也解决了缴费门槛问题。我们认为,农民工养老保险既有本质属性,也有非本质属性。农民工与城市人口同工同酬是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本质属性,而养老保险缴费门槛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可以考虑的非本质属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既要科学处理与农民工养老保险本质属性相关的问题,也要科学对待与农民工养老保险非本质属性相关的问题。这样,制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就既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能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

  根据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本质属性,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最终目标应该与北京农民工养老保险目标看齐。但是,在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中确实存在缴费门槛问题。养老保险缴费门槛即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一般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核定。例如,若实发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必须按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为缴费基数。在岗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乘以60%就是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指的是城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其中不含有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平均工资远远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例如,2005年,农民工人均年收入为8520元,该收入相当于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405元,。以上海为例,2005年农民工人均收入达到10416元。除以9.5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096元。2005年上海职工平均年工资为26823元,除以12个月,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

  上海市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235元乘以60%等于1341元,高于上海农民工平均工资。而上海农民工月平均工资1096元乘以60%只有657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城市的养老保险缴费门槛对于农民工来说是高了。如果农民工立即完全加入到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就必须重新计算上海职工的平均工资,上海的平均工资将大幅度下降,将会下拉城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城市养老保险水平有下降的倾向。根据社会保障刚性发展的特点,城市社会保障水平也不宜下降。

  虽然出现了这种情况,但是,我们认为,这只是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非本质属性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主要因素并没有改变,按劳分配、效率原则、人格平等仍然必须贯彻。这反映了事物内部的矛盾性,要求我们可以考虑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过渡性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本质属性是应当考虑的属性,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非本质属性是可以考虑的属性。应当考虑是指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考虑,不得违反,即便是作出某种退却,也是一种策略,退却并不是放弃,而是为了更好达到目标。可以考虑是指在有些情况下应该考虑,必须采取措施,在有些情况下则不必理会,而且,在采取措施时,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措施的强弱程度。

  当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情况很好,也没有不利因素时,就不必过多考虑非本质属性,只要按照养老保险的本质属性要求确定农民工养老保险目标并制定制度稍作试验即可以推广。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虽然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很好,但由于在微观经济方面,部分企业因原材料涨价、汇率上涨、出口退税下降、工资上涨造成产品成本大幅度增长,有些企业经营出现了一些困难。虽然,劳动力成本对企业成本影响很小,但从谨慎的角度考虑,仍然应该慎重对待这些非本质属性,应该作农民工养老保险过度性考虑。即在刚开始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时,农民工养老保险采用较低的缴费门槛,然后逐步提高。在宏观和微观经济发展都很好的时候,就加快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速度。当所在地城镇职工工资上涨时,也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直至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根据按劳分配、效率原则、人格平等的要求,农民工应该与城镇职工享受相同的缴费比例。基于同样的原因,能否考虑在试验期降低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采用过渡性缴费比例。如果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情况很好,则应该尽快实现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相同的缴费比例,如果城镇职工增加工资,也应该尽快实现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相同的缴费比例。

  农民工养老保险过渡性最低缴费基数的确定。刚刚开始的时候,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工月平均工资和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附近的一个数核定,这个数字不应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以后逐年提高。这个数字乘以60%即为刚开始时农民工养老保险过渡性最低缴费基数。

  农民工养老保险过渡性缴费比例的确定。刚刚开始的时候,农民工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15%左右,不低于10%,如果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情况很好,应该较快提高到15%或20%。

  农民工养老保险过渡期限的长短,取决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发展情况。农民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过渡的完成,最好快则在5年到8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慢则在8年到1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即最迟应该在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米红王丽郦从覆盖到衔接:论中国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的“三步走”战略)以前完成这个过渡。其中,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过渡性缴费比例属于形式公平、效率原则、按劳分配原则问题,是社会保障的初级公平问题,而农民工养老保险过渡性最低缴费基数是实质公平问题,是社会保障的高级公平问题,应该优先处理社会保障的初级公平问题,即优先完成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过渡。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发展情况好的情况下,最好争取在3年到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过渡。

  胡晓义副部长指出,“我们不能选择缺少互济功能的完全个人账户式的制度模式”。过去,在没有更加好的办法时,在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上,不得以我们只能舍其优而求其次,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今天,我们有了农民工养老金享受模糊模型,就可以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采用有中国特色的统帐结合模式。由于这种模式具有互济功能,农村人口依靠自己创造的财富不仅能解决农民工养老社会保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当今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社会保障,要实现这一理想,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支持,让我们一起努力,添一块砖,加一块瓦。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难免存在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