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民生?
有人会顾名思义地说就是民众的生活嘛。若这样理解,生活的概念就涵盖太广了,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之分,有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之分,还有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之说等等等等。如此一来,民生二字也就几乎无所不包了,可能被弄成一帖到处乱贴的狗皮膏药。
任志强老板最近针对两会对民生问题的突出,担心政府强调加强责任会轻视市场,在任志强的字典里,最大的民生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任曰:【“最大的民生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关注民生与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是为了给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与缺陷,但绝不是要用关注民生来削弱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不是要退回到计划经济,尤其不能仅靠“关注民生”创造中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奇迹。】
任志强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说明有不少人的民生概念很广泛。有人一听说政府要变成服务型的政府了,就立马摆起主人的架势开始对政府这个服务生吆五呵六发号施令了。似乎自己的需求政府理所应当给予满足。而一旦得不到满足便呵斥这个服务员没有尽职。也难怪政府一强调民生,便有人担忧回回到完全计划经济的管制型政府时代。
生活,有一个方式问题。在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度里,政府应该允许民众具有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的权利。这样一来,强调“民生”的政府不是变得目标明确了,恰恰因为目标的泛化而失去了目标,所有的事情都是目标也就等于没有目标了。
所以,“民生”二字不宜当“民众的生活”来解读。
那么,“民生”二字的正解是什么?“民之生存”。和“民之生存”对应的是“民乐”,民众的快乐。
用《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一书的话来讲,需求分为两个层次——对应于生存安全需求的必要需求和建立在此之上的非必要需求。简单地说,“民生”就是必要需求,而“民乐”属于非必要需求的范畴。“民生”与“民乐”不是一个问题,或者说是一个问题的不同层面或阶段。
一个服务型的政府,应该是服务于民之生存,而非服务于民之快乐。故而,并非任何民众的需求都是政府服务清单上的项目内容。
我们知道,要保一个人生存容易,但是相对的要保一个人快乐却很难。快乐是一种生存方式,和物质层面的生存不存在对应关系,亿万富翁和豪门大宅也不一定快乐。物质保障带来的只是享受而不是快乐,只是舒适而不是幸福。政府本来就是民众为了共同的安全需求而组建的一个保障功能的组织,因此,应该也只能够对民之生存负责,而是否快乐,各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政府对此无能为力。如果政府真的要保障民乐,出发点不可谓不高尚,志向不可为不远大,只是勉为其难自不量力。
都说衣食住行是民生问题,但是,衣食住行也是有层次之分的,不能一概论之。例如,吃得饱是民生问题,而吃得好是民乐问题;有的住是“民生”,住得宽敞舒适则是“民乐”;穿的暖是民生,而穿的时髦漂亮是民乐问题;基本的道路交通是民生问题,而空客和动车组是民乐问题。这是两个层次,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是政府的责任,后者则是市场的功能。民乐问题是市场问题,市场是讲价格即讲支付能力的,而民生是无条件的,是不能讲支付的,否则穷人就该去死,因为他们没有支付能力,就失去了生存的几会。
媒体政治明星张广宁市长最近又发表言论说,谈论房价是责任政府负责任的表现。尽管这位市长一再强调之前劝市民不要买房是要让低收入家庭等待政府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是媒体放大和曲解了他的话。
价格是市场的东西,谈论房价就是干预房地产市场。张广宁需要改变的观念是,房产领域也是要分必要需求和非必要需求的,即有一个“有的住”和“住得好”的问题之分。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需要谈论的是民众“有的住”,而不是“住得好”。如果政府把“住得好”当作自己的话题,这肩负起的责任,其实就是市场干预了。
国家干预是必须的,但是国家干预的应该是必要需求领域的民生保障,而不是干预非必要需求领域的市场。
任老板在以上言论中表现出来的观点,和其之前“不给穷人盖房”的著名论点有点不一致了,“不给穷人盖房”显示出任老板知道政府和市场的分工,知道“民生”和“民乐”有别,虽身为商人身处市场江湖,但是却没有上完全市场化的当。但是现在的言论则又把政府和市场搅和到一起了,政企职责不分了,又和完全市场化理论家们尿回到一起了。这种前后自相矛盾的言论,是否处于对政府承担了民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之后自己的市场规模萎缩的担忧?任志强此言也把手段和目的倒置了——发展经济变成了目的,而保障民生变成了为发展经济而采取的手段。
我们的政府从一个曾经的无所不包的“管制型”政府,变成一个以经济效率为工作重心而将公平二字放在“兼顾”地位、以强势介入市场的“管理型”政府,现在又要转向一个以民生为己任的“服务型”政府了。但是,如果不能准确把握“民生”二字的涵义,现在提建立为民生服务的政府,就和几十年前毛泽东主席的“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论相比没有任何理论创新了。若不能从内涵上提高一个认识层次,这一系列转变其实就是万变不离其宗了,都是大包大揽,只不过是包揽的姿势不同而已,“转变职能”也就成了换汤不换药的口号游戏。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在谈论“国家干预”问题时指出:“国家在必要需求品方面具有保障供给的义务,而在非必要需求品方面表现为不必要和无能为力。”(《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P325)
总之,政府的职能还是俩字:社保。政府这个服务生只能是“一陪”,不能做“三陪”,更不能是“全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