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的提法不具有科学性


科技创新的提法不具有科学性
                                                 王春晖
科技创新是现今比较流行的一个词汇,频频在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和主流新闻媒体上出现,且各行各业都在谈科技创新。但是如果对科技创新一词仔细的进行推敲,就会发现科技创新一词的提法本身科不具有科学性。
首先,科学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科学的任务是认识世界,其手段只能是发现科学技术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认识世界的规律不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而后者则是在改造世界过程中,所获得的经验和知识,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为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利权。由此,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科学是不能创新的;
其次,技术是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知识。技术创新,主要指生产技术的创新,包括开发新技术,或者将已有的技术进行应用创新。可以这样表述,科学是技术之源,技术是产业之源,技术创新可以建立在科学发现的基础之上,而产业创新主要是建立在技术创新的基础之上。因此,作为产业之源的技术才可以创新;
再次,创新起源于拉丁语,它原意有三层含义,第一,更新;第二,创造新的东西;第三,改变。创新是人类特有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是人类主观能动性的高级表现形式,所以创新只能对技术而言,而且而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科学是不可以创新的。这就是为什科学作为一种客观规律,之后只能是研究,即科学研究技术是人类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积累起来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技能,所以技术一词之后,才是创新。这也是为什么国家决定将重大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将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凡是产业目标明确的,均要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