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是万恶之源,是一切腐败的根源!!!韬光养晦使黄松有、文强们坐大成势,百姓的血泪流成了河,百姓的怒吼似海啸!作为一个老百姓、一名共产党人,我们对所见所闻的司法腐败 ,纵有满腔仇恨,也无能为力。只能在一年一度的两会召开之际,用哭声表达广大党员和百姓的心声。我悲凉、我痛心、我愤怒。我为中国的司法腐败而哭;我为中国的法院而哭;我要三哭最高法院。
一哭最高法院: 居然把犯了死罪后的黄松有抬上最高法院副院长宝座
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510余万元、退赃578万元。黄松有案发后,有媒体爆料,黄松有对权力、情色、金钱都有强烈的欲望,“对未成年少女有特殊兴趣”,在业界素有“性贪”之称。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判决书显示:黄松有早在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按法律此时的黄松有已经犯了死罪。但就是这样一位犯有贪污罪的地方中院院长,两年后(1999年)竟然因所谓业务能力卓著而高升,迈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并于2002年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为何能获“带病提拔”?原本待罪之身的黄松有缘何官运亨通?是誰把犯了死罪后的黄松有抬上最高法院副院长宝座?我国的法官市场准入机制为何失灵?法官升等提拔制度为何遭此莫大嘲讽?
黄松有所犯罪行按法律可判处100次死刑。可是:1月19日,廊坊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在廊坊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的1月19日,最高法院就下发了《关于在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从那一天起,结合黄松有案这一反面典型,在各级法院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一次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并力求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以此强化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对廊坊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最高法院说它是一项反腐战果,表明了反腐决心。然而,这样的反腐战果和反腐决心,全党和全国人民并不领情。
用人民的血汗继续供养黄松有这样死有余辜的罪犯,不仅是对法律的嘲讽,也是对法院判处凌迟刑。
二哭最高法院:一些法院已蜕变成为制造黑心法官的生产线
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法官的品行应当成为世人的楷模,他们应当是最自律、最有良心的一类人。
法官失去良心,法院失去公信,国家失去民心。当法官失去良心、品行变得恶劣、为私利贪赃枉法时。在他身上就丧失了正义,法律也会因此赔上权威和尊严。
司法被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大思想家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作恶为害更大,作恶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污染了水源”。可见,司法腐败比其他腐败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对社会的稳定和诚信构成直接威胁,而法官腐败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司法信心构成最沉重打击,给民众带来的是绝望,其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是毁灭性的,尤其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案件的出现,动摇了社会对法治的信心,给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带来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影响极为恶劣。
近年来,我国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海南、广东、云南、辽宁等10多个高级法院院长;一批中级法院院长先后被处以极刑或重刑。安徽省阜阳市的前后三任中级法院院长同时被起诉,103名黑心法官和相关人员涉案,足见这一领域问题的严重性。共和国的刀把子,在这些地区一度掌握在罪大恶极的坏人手中。
一些法院已蜕变成为制造黑心法官的生产线?
2009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系统的贿赂犯罪占全国贿赂犯罪的1/5,有2620人涉案,其中涉及法官占了32%,检察官占10%,法官的比例远远高于检察官。这使得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在给两高的评分中,给最高法院的报告只打50分。
三哭最高法院: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现象没有丝毫收敛
司法腐败,是我国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英国作家培根曾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在全党和全国人民热切期盼“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对法官和法院的有效监管,几乎仍是个盲区。这一领域历来被视为舆论监督的禁区,无人敢问、无人敢碰。
范法官行为的规章制度,自1991年以来,最高法院陆续出台了不少规定,比如早在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5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就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严禁法官与律师利益勾结。2009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审时度势,通过认真查找人民法院存在的影响司法廉洁突出问题、主要原因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部位和环节,又制定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及《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法官的职务行为,进一步严明了法官的职业纪律。可以说,这些硬性规定的出台,对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消除法官职业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彰显了在当前法官腐败呈上升趋势的司法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坚定决心和态度。但是,要把这些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离不开法官良心的培养,良心乃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石,是法官职业道德之根本。
然而,事实上,哪些关于规范法官行为的规章制度,说穿了仍是一些应付上级的摆设。
我哭: 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现象没有丝毫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