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羁绊医学发展?


生命伦理羁绊医学发展?

 

  在2009年11月文汇报许琦敏记者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人应该是医学发展的目的》,但是点击和参与评论的人不多,或许大家对医学伦理学比较陌生,或者对医学的目的逐渐淡漠或者忘却。生命伦理学在中国仍然得不到理解和支持。

 

   这篇文章是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兼北京协和医学院社科系/生命伦理学中心教授邱仁宗荣获今年联合国教科文的“阿维森纳科学伦理奖”,表彰他在生命伦理学勤奋耕耘三十多年。此奖乃中国第一人。

 

  邱仁宗何许人也?邱仁宗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喻为科学春天来临的1978年,人们还不知“生命伦理学”为何物时,他就选择科学哲学和生命伦理学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那段时期,生命科学正飞速发展,伦理问题层出不穷。由于生命伦理学的紧迫性,从此就踏上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不归路。

 

  生命伦理学是什么呢?简单地说,就是要随时提醒人们,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必须要有规范:一方面它应该为人类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提高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必须防止消极作用的产生。比如,人工授精、胚胎克隆……生命技术向医学的渗透,已使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研究生命伦理学可以减少决策者愚蠢的决策。国际上,对医学伦理学的研究非常重视,凡事不能跨越法例半步,否则收到法律制裁。我国在这方有了很大进步,但是遇到不少的困难。

  中国青年报今年1月6日报道了邱仁宗2005年遇到的一件事。当时北京一家医学院要进行人体试验。按照规定,申请必须提交卫生部伦理审查委员会一份。作为其副主任委员的邱仁宗认为,其中文献依据不够,需要补充。结果对方干脆绕开伦理审查,直接把研究做完了。最近成果出来,要在国外发表,对方要求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证明。于是那家医学院回过头又把文献附上。“没批准做完了,怎么能补审查?”邱仁宗气愤地说。

  其实大家讨论比较多的是“安乐死”。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一位医生应病人家属要求,为不可治且处于痛苦中的病人实施了安乐死。这家医院被告上了法庭。第二年,当地公安局向检察院申请以故意杀人罪逮捕了相关涉案人员,并提起公诉。这掀起了国内对于“安乐死”讨论的第一次高潮。

  科学伦理学者认为在濒临死亡的时候,痛苦的患者应该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该案最终以“安乐死轻罪不罚”结案,检察院的抗诉也没有得到支持。后来死者的儿子病了,也要求安乐死,被医院拒绝。邱仁宗如今也只有感叹,“安乐死的问题20多年以来没有进展。”

  令人欣慰的是,如今伦理学家正在逐步参与政府决策,以减少了决策者愚蠢的决策。

  生命伦理学不仅仅是医学的问题,更多的是政治的问题。1994年,卫生部提交一项有关“优生保护”的法案,当天新华社用Eugenic Law(优生法)对外发布消息,由于Eugenic Law一词源自德国纳粹所谓的“优生”,许多国家的遗传学家和遗传研究机构纷纷致电要求解释,并声明抵制将于1998年在北京举行的世界遗传学大会。

  此时,身为伦理学家的邱仁宗开始努力向国际社会解释我国的优生优育政策。他建议将“优生”翻译为“健康地生育”(healthy birth)。他也向国外同行坦陈,该法案中“如果有严重的遗传病,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的法规不合科学伦理,并且与一些法律相悖,比如《残疾人保护法》。

  同时一些文献称出生有缺陷的人为“劣生”,有的地方还制订了“限制劣生条例”,西部某省就曾有《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在一些医学伦理学教科书中,还列出了若干所谓“没有生育价值”的人。这些都在伦理学家的呼吁下逐步消失。

  现在我国的法律逐渐完善,相继颁布了《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人类辅助生殖管理办法》和《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原则》。如今做人体实验接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已经成为前置条件。

  用邱仁宗的话来说,这就是科学解决“能不能”,法律条文规定“准不准”,伦理学回答“该不该”。他认为在新技术面前,科学家、伦理学家和决策者总是有着各自不同的使命。

 

     目前,一些新技术在尚未基本研究清楚对人、环境是否有害之前,就被迅速用于社会,这种倾向引起邱仁宗们深深的不安,“不少科学家会觉得伦理学家太啰嗦、使他们受约束,但科技,尤其是医学的发展,的确需要有人在一旁不断提醒:人应该是目的,不应该仅仅当作手段,不能当作仅仅是客体、而没有主体性的对象!”

 

  邱仁宗全票通过获得阿维森纳奖,是为了表彰他在中国国内和国际上提高科学家、决策者和公众在科学技术伦理学方面的意识,切实保护病人、受试者和公众权益的努力,这对整个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界,都是一种鼓舞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