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称:专家称放纵行贿者显示反腐败存在严重偏差。受贿的根源在于行贿者的行贿行为,应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罚,从根源上消除受贿现象。我认为专家的这一观点很有道理。我国虽然过去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行贿和受贿是同等的过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只处理受贿者。不处理行贿者,其实,在行受贿过程中,行贿还是处于主动地位的,虽说有的受贿者对受贿者有过刁难,行贿者是在迫不得已而行贿,但还有更多地是行贿者主动行贿的,有的甚至令受贿者处于迫不得已的地步。所以,我认为加大对行贿者的处罚,不仅对于主动行贿者是一个制约,对于被动行贿者也是一种解脱,应该积极倡导、大力实行。
严惩行贿者是减少腐败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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