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于2007年6月从社会应聘进入上海某集团公司担任该集团下属独立法人总经理职务,全权负责该公司的一切运作事务。每月月薪一万元,至08年10月及11月连续两个月由于单位经营严重亏损,发不出工资。张先生于是以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合同、拖欠工资为由,在08年12月3日书面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08年12月4日张先生书面向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此件案件。
请求事项:
1、要求支付08年2月至08年11月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补发08年10月11月的工资并且要求支付25%的赔偿金;
3、由于公司拖欠工资,本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07年6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担任总经理职务,非股东。双方口头约定月薪1万元。到08年11月一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申请人多次口头向公司董事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董事长一拖再拖,至今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且08年10月11月的工资至今仍未支付,现在依法申请仲裁。
被申请人答辩:
对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单位总经理无异议。但是作为独立子公司的总经理就是全权负责公司的所有事务,他拥有自己签订合同的权利。并且对月薪1万元有异议,其实申请人月薪只有5000元每月。对于10月11月的工资未发无异议。
案例分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职业经理人的总经理到底与谁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其职权主要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管理制度;任命董事会任命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等。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该条是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该条是关于监事会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该条是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职责所需费用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该条是关于一人公司股东决议的规定)等对股份公司的总经理也作了各方面相应的规定,即也是由董事会决定任免,其主要职权同上述有限公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