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统计局 王国钧
(2007年8月5日)
近年以来,“统计评估”一词在统计系统已经成为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词汇和经常采用的方法。诚然,统计系统在运用统计评估的方法来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方面所作的努力应该得到认可。然而,一些地方对统计评估的不正确的理解和随意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追求统计真实性的信心和忠于统计法的信念,因此,有必要对统计评估问题作一探讨,力求形成共识,使统计评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 什么是统计评估
(一) 统计评估的含义
要定义“统计评估“,首先要对”评估“的含义作一了解。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评”就是评判的意思,即判定胜负和优劣。所谓“估”就是估计、揣测的意思。估计即根据某些情况,对事物的性质、数量、变化等做大概的推断。综合这些词义,笔者认为所谓统计评估,就是人们根据已经掌握的有关情况判定既有的统计数据质量(主要指准确性)高低并对于真实的状况做出大概的推断的活动。也就是说,统计评估,包含着两个前后相继的环节,首先是评判数据质量如何,其次是对于真实情况进行推断。当然这两个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相互交织和相互渗透的。
(二) 运用统计评估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统计评估方面必须要解决这么几个问题:
1、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能否用自己的评估数来修改基层和下级上报的统计数?
当前在全国有一些地方存在着上级统计部门通过评估人为的直接或间接调减下级上报的统计数据的现象。这种情况是否有法律依据。回答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那么。如果下级核实认为计算正确、来源无误,不需订正,那么,上级能否认为不符合心中的印象强行予以修订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对于评估核准统计数据要分两种情况来进行。首先,对于限额以上或标准以上的单位所上报的数据除通过到实地核查发现错误依法予以调减外,否则,就不能随意调减。如果强行调减就是篡改统计数据,有关责任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对于限额以下抽样调查推断的数据,如果要调减,也必须依照抽样调查的规则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样本代表性不足或样本值有问题以及推断总体有问题,可以依照抽样调查的规则进行调整或修正,否则,也是违反统计法的规定。
2、应该由谁来进行统计评估?
由于现在统计调查中抽样推断的成分越来越大,再加上现在抽样调查的局限性影响,对于统计数据进行评估,是完全必要的。特别是由于不同的调查目的和不同的调查手段,即使对同一总体进行调查也会产生出不同的数据,这更需要进行评估。如对人口进行调查,为了发救济款所统计的人数,和为了收费所统计的人数就可能不同,一般来讲,为了发救济所统计的人数会大于为了收费所统计的人数,如果我们要对一个地方的人口数进行判断,就必须进行评估。可以考虑到两种因素的影响。在两数之间取一个适当的数据。再譬如对工业增加值,用生产法计算和用分配法计算会产生两个不同的数据,究竟用那个更接近现实或在两个数间进行权衡(打折)就需要进行评估,从理论上讲,无论公布生产法的增加值或分配法的增加值都可以,但都存在偏差,那么通过评估在两个数中进行取舍,可能更接近现实。
那么应该由谁来进行评估呢?
这里分为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对于地区统计数据一般来讲应该由统计部门(包括法律授权的普查机构,下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这些人员必须是熟悉情况的人员,必要时应该组成一个统计评估委员会,由熟悉情况的又与统计数据大小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组成。如对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应该由商贸、旅游、财政、税务、住户调查、研究机构等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进行评估。二是,对于统计调查(特别是抽样调查)中的个体户等调查对象的数据,应该由调查员根据其基本开支(如房租、水电、税收等)并参照毛利率进行评估,并经调查对象确认后进行填报。
3、法定评估数据的评估人员应该遵守什么程序和规则,依据什么证据来评估?
对于重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必须要制定一系列的评估规则和评估程序,并为评估的需要还要开展相应的数据搜集工作。首先,要明确哪些数据适用评估,哪些数据应该适用审核、检查。1、对于核算的数据可以适用评估,而对于统计汇总的数据只能进行审核、检查(这里的评估仅指通过评估来确定新数或对被评估数据的质量高低做出评价的活动,不包括用评估的方法发现问题进行再检查的活动,下同)。2、对于抽样调查的数据可以评估,而对于全面调查的数据一般适用审核、检查;审核、检查与评估的区别就在于,审核、检查是发现一笔错误就调整一笔,而评估可以从总体上对数据进行调整;当然,有时,审核检查的结果,可以作为评估的参考依据与其他评估依据一起,成为评估调整中的重要证据。3、对于总量可以进行评估,而对于增幅,一般应在总量评估的基础上计算产生,不应进行单独的评估。其次,要根据评估指标与相关指标的联系,确定评估所用的指标,这些所用的指标间的相关系数应该最小,否则看起来依据的指标很多,实际上只说明一个方面的情况。第三,对数据的调整,要严格遵循一定的程序,办理一定的手续。对于限下和个体户上报数的评估必须再经调查对象的签字确认方可,并附上相应的依据,有些看似不合理的关联,调查对象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合理的,不得更改,但要有附报说明和相应的证据。现在有些人之所以会对统计法的信念动摇,就与有些地方在统计评估上不遵循一定的程序,随意砍数有关。
4、对评估结果能否举行听证会?
根据现代行政法制的理念,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都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于统计评估过程也应该公开,有条件的,应该举行听证会。据说现在一些地方对GDP的核算已经举行了听证会。我认为,这应该扩大到统计评估的领域。
二、 为什么要进行统计评估
(一) 统计评估的法律依据
依法行政是统计行政部门的根本准则,在开展统计评估时也不例外。统计部门开展统计评估的法律依据体现在以下几个法条中。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同样是行政法规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对经济普查的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我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对统计评估尚未做出规定。而湖南、河北等省的人大已经对统计评估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地区生产总值等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尽管江苏省尚未对统计评估制定统计法规明确加以规范,但省政府在其规范性文件中却屡有涉及。早在1998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其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8]128号)中规定:“部门行政记录或专业统计取得的统计资料,必须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由统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后使用”。又强调“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数据的评估把关,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200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01]176号)中又规定“调查时要采取业主自报与调查员现场据实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较为完整地收集统计数据”。同时要求“针对个体贸易、餐饮业户主经营资料不健全的状况,采用个体户自报与工商所调查人员抽查评估相结合的方法,保证较为完整地收集样本资料”。
(二) 统计评估的现实依据
1、开展统计评估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投资方式、就业方式、收入分配方式、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经济结构和经济联系更加复杂,地区间、城乡间的差异明显,统计调查对象数量空前增加,变动愈加频繁,更加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这些情况增加了统计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也对统计数据质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必须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2、开展统计评估是提高统计数据社会公信度的需要
当前,社会各界和媒体对统计数据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由于信息不对称,对统计数据的质询也越来越多。我们统计部门必须对所统计的数据能够讲得清、道得明,对所公布的统计数据的可信度进行说明和论证,这就需要统计部门开展评估,从数据的指标间的关联性、内部的逻辑性、大众的感受度等角度进行分析,以期提高统计数据的公信度。同时,随着信息市场的发育完善,一些民间调查机构也在发布各种调查结果,有些与政府调查的结果差异较大,如果政府统计部门不能说清数据的来龙去脉和指标关联及异同以及内部构成、分布,必然会使社会公众产生疑问,甚至还会产生不信任感。
三、 统计评估的基本要求
(一) 要科学判定统计数据的质量
1、 判定统计数据质量切忌概念先行
目前,在实际统计评估工作中存在着凭主观印象判定数据质量的倾向。如主观认为甲市的增长速度不如乙市,尽管甲市在某阶段实际上发展很快,也人为的予以削减,结果使统计数据发生偏差,这种倾向必须克服。中国明末清初思想家,哲学家王夫之提出"有即事以穷理,无立理以限事"(《续春秋左氏传博议》卷下)对我们搞好统计评估具有借鉴意义。我们在统计评估中,不能“立理”以“限事”,概念先行,而应从实际出发(即事),“四诊(望、闻、问、切)合参,辨证求因”,找出差异,趋向真实(穷理)。望——就是观看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的趋势,闻——就是听取有关专家和实际企事业单位对经济形势的看法;问——就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切——就是对相关历史资料和部门资料的全面验证、比较。通过“四诊”才能下一个大致的定性意见,至于定量的意见必须在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对抽样误差和登记误差以及其他误差的综合分析和定量计算才能得出结论。
2、 判定统计数据质量切忌以偏概全
事物的发展是相互联系的并具有内部规律的。我们必须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数据质量做出评估。不能因为某项指标低就否定了与此关联的其他指标的准确性。如用电量与工业生产确实关系密切,但由于各地产业结构的差异其增幅与工业生产的增幅不一定同步,我们不能因为仅仅由于用电增幅低而人为的砍去工业生产的增长幅度。再如,我们对某地某些企业的检查(并非随机抽取的)发现有一定的水分,就据此对面上数据一刀切,也属于以偏概全。
(二) 要完善统计评估制度
在依法行政的今天,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统计法和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提供了统计评估的法律依据,并确定了统计评估的法律地位。我们必须依据法律精神进行细化制定一套规则并严格执行。
1、 要完善统计调查规则,并严格执行
在当前完善抽样调查规则,是完善统计评估制度的重要前提。要坚决杜绝“核算代替统计,评估代替检查”的不良现象。对于限额以上的调查单位要通过执法检查确保质量;对于限额以下的单位要通过完善抽样制度和规则,确保质量,如果规则有问题,要调整规则。
2、 要规范数据质量监控办法
监控是统计评估的重要手段,只有对数字生产流水线上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测,才能对整个数据的质量提出正确的评估意见。统计部门要依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实现统计数据质量监控的规范化和正常化,应依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一定的统计调查单位对其数据质量进行检查以推断评估面上数据质量。同时还要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为统计评估提供适当的评估参数,以从技术上保证整个统计数据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 要从多层面、多角度的相关指标的关联出发,探索建立统计评估验证体系
这是统计部门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事物的发展都是相互关联并有密切联系的,任何一个事物的性质都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得到反映。在统计评估中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事物的这种关联性,对主要统计指标从多层面、多角度进行论证,并力求建立一套统计评估验证体系。如消费状况既可以从供应方进行统计,又可以从消费方进行统计,通常我们是从供应方即销售者这方进行统计。但作为统计评估,我们必须从消费方进行验证。结合实际来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是由三方面所组成,一是当地居民消费,二是社会集团消费,三是对外地的消费吸引。为此,我们利用住户调查的居民和农民的消费支出(对服务消费进行适当的扣减),以及城乡人口数,计算出当地居民消费。二是与商贸部门一起建立社会集团购买调查,统计推断出社会集团的消费总额。三是结合旅游收入调查建立了外地旅客的购物调查制度,统计推断出本市对外地的消费吸引。将上述三者相加有效的论证了南京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这个指标的准确度。
4、 要建立统计评估数据最终修正调整程序和办法
对统计数据进行修正调整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首先,统计评估实际上是在公布时对具体统计数据的确认和采用。为究竟采用哪个数据进行争议,不仅在中国有,就是在美国也是有的。笔者到美国考察就发现美国加州就曾为采用哪个人口数而发生争议,最后通过最高法院依法予以裁定。因此,要由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专门的评估小组,在对被评估统计指标统计监控和与相关指标分析验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内心确信”的原则对数据进行评估。同时对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其次,评估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并听取相对方的陈述和申辩,但要避免讨价还价情形的发生。第三,对于评估的结论应当由评估组提出评估意见报统计局领导最终审核确认,并依法公布。
5、 建立统计评估过程中的统计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对假借统计评估之名而在统计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人员,要依法严惩。包括因完成不了计划或想留有余地而篡改统计数据的。
其次,要建立评估者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统计评估失实或不依照评估规则评估而严重影响数据质量的,一律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载<江苏统计>杂志2009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