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新的司法解释在批准过程中有几点新的变化,见第17条.
第十七条 起草司法解释,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司法解释送审稿应当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司法解释在中国的应用场合甚至超过了原法条和实施细则,这是因为大陆法系在法律制订过程中必然无法做到100%严密适用,因此,很多时候都要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去完善,而第17条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经最高法相关领导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另外,作为法条的一部分,司法解释出台前应送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征求意见.
新规定在重大司法解释出台前是否征求社会意见,使用的字眼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或"应该",有进步但还是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