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汉语水平何以如此之低? 》(http://wangzhongli.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24808)曾提到某某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打得广告存在语言文字问题。笔者曾打电话给这家分公司,没有得到重视。难道他们真的不存在问题?最近,他们的广告又出现语言文字问题,使笔者多跑了两趟冤枉腿!
先来回顾一下上次的问题:
某某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打得广告 “中国移动,独家承诺 ‘话费差错,双倍返还’”存在大的问题。 “中国移动,独家承诺 ‘话费差错,双倍返还’”。至少违反《广告法》、《语言文字法》、《合同法》、《公司法》。《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则广告是××移动分公司打的,而广告明明写的是“中国移动”。《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我问过××移动分公司,其市场部李先生说此承诺只在××有效。那他怎么有权打在中国范围内有效的“中国移动”的广告。如果我是北京的,在××看到这则广告,回北京要按此办理,能行吗?这不是“虚假的内容”吗?这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北京的消费者吗?从语言文字上看,问题也不少。在“话费”这一事物里,“差错”包括两方面(而决不是仅仅一方面):多收或少收。多收了,将“多收”那块“返还”一般情况下是没问题的;但这里承诺的是“双倍返还”,如果这“双倍返还”数大于已交款数,该超过部分就不能叫“返还”了。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少收”——这块根本就没收取,何来“返还”之说?这肯定不符合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再从××移动的真正意思来看:“少收”的那块肯定不会再付给用户钱的。我认为,××移动的真正意思是多收的话费,双倍支付给用户。如果是这样,那又违反 《合同法》。这样的广告实质上是一个经济合同。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既然你承诺了,“少收”的那块也应支付给用户。××移动分公司的“中国移动,独家承诺 ‘话费差错,双倍返还’”,按照××移动分公司的意思,应该是这样:××移动分公司独家承诺:多收话费,双倍返还。为什么不这样写呢?
再来看看这次的问题:
中国移动某某分公司的宣传广告内容是:“黄金五月 预存话费 有好礼” 活动时间:4月19日—5月31日。老用户:预存话费200元,分期消费,可获赠价值60元礼品。预存话费300元,分期消费,可获赠价值100元礼品。新入网:预存话费200元,分期消费,可获赠价值60元礼品。预存话费300元,分期消费,可获赠价值100元礼品。友情提示:具体办理时以业务协议为准。再没有其他内容了!我看到这则广告内容后,就直奔营业大厅,为我的孩子办理该业务。到了营业大厅一看,人还真不少,队排得好长。我就耐心地排队、等待、办理。好容易临到我了,营业员说要我孩子的身份证。我孩子去外地了,身份证带走了。办不成了!我白白地排了这么长时间的队。等我孩子回家了,有身份证了,我第二次去了营业大厅。到了营业大厅一看,人还是不少,队排得好长。我又耐心地排队、等待、办理。好容易临到我了,营业员又说,必须先办理一项“开机提示”,每月三元钱。办就办吧!不办人家不给办“黄金五月 预存话费 有好礼”项目。营业员打开我孩子电话号码的资料,又说,你这个电话不能办。原因是前期曾参加了一个什么活动。嗨!又白跑了一趟。像我这样白跑了两趟的,肯定不能少!
让人家白跑了两趟的原因是什么呢?就是中国移动某某分公司不会写宣传广告。如果该广告写明了办理需带的资料,什么情况不能办,还用白跑两趟吗?!中国移动某某分公司的广告词怎么能这样写!